多项潜在普通股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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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潜在普通股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国矿业大学(徐州)管理学院范孝周李寒俏

一、会计准则对多项潜在普通股存在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规定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如果单独考察其中某一潜在普通股,可能发现其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则可能发现其具有反稀释作用。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各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大小进行衡量。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①列出企业发行在外的各潜在普通股;②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③确定各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④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⑤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⑥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①认股权证4500万份,行权日为20×8年7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②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5%,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③按面值发行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8%,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33%。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3000÷10000=0.3(元/股)。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①认股权证:增加的股数=4500-4500×8÷12=15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为0。②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加的净利润=100000×1.5%×(1-33%)=1005(万元),增加的股数=100000÷10=10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1005÷10000=0.1005(元/股)。③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加的净利润=50000×2.8%×(1-33%)=938(万元),增加的股数=50000÷12.5=4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938÷4000=0.2345(元/股)。

可以看出,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从表1可知,由于考虑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稀释每股收益从0.1863元/股增加到0.1938元/股,因而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因此,本例中公司的稀释每股收益最终是0.1863元/股。

二、会计准则中根据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稀释程度的可改进之处

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各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那么稀释程度最大的认股权证是否意味着对每股收益有更好的稀释效果呢?对于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在认股权证和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互换顺序后稀释每股收益的结果。

□·26·财会月刊(会计).

对比表1和表2可以发现,虽然稀释每股收益的最终值仍然是0.1863元/股,但在第一步稀释时先把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得出的结果比先将认股权证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结果更小,也就是说,稀释程度较小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比认股权证的稀释效果更加明显。这无疑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

—稀释程度大的潜在普通股,其稀释效果却不一定好。这就是在计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增量股每股收益时需考虑的问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认股权证的行使不影响当期净利润,因而在计算认股权证增量股每股收益时,默认其值为零,即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程度永远大于其他潜在普通股,事实是否如此呢?的确,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为了计算的方便,可以人为地将发行的普通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该部分导致经济资源流入企业;另一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资源的流入。但是不能因此就说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而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

事实上,在期初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归属于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受到了影响,其影响额为期初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时取得的股款经过运作为企业带来的经济资源的流入,因此所有增发的普通股都具有稀释性。也就是说,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经济资源流入。这一论述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表述保持一致,更加符合稀释每股收益指标的实质。

如上所述,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不再如会计准则所说没有变化,所以计算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时,其增量股每股收益不再恒为零,如此一来,使得各项潜在普通股之间的稀释程度更具可比性,在稀释程度的排序上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稀释程度大的潜在普通股,其稀释效果不一定好”,同时也对“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程度永远大于其他潜在股”这一结论提出了质疑。

三、增量股每股收益指标的改进和评价体系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利用增量股每股收益来评价稀释程度,笔者建议引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每股收益和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思路来计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相应指标,由此可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由上式可得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增量股每股收益=(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稀释每股收益)÷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增量股每股收益是不断变化的,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却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在分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每一步都必须对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增量股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计算并排序,直到其在剩余潜在普通股中稀释程度最大而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为止。在此之前的潜在普通股应优先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以确保稀释程度大的潜在普通股先起到稀释作用。

举例说明:同例1,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3000÷10000=0.3(元/股)。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第一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①认股权证:增加的净利润=4500×8÷12×3000÷(10000+1500)=782.61(万元),增加的股数=45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782.61÷4500=0.1739(元/股)。②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加的净利润=100000×1.5%×(1-33%)=1005(万元),增加的股数= 100000÷10=10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1005÷10000= 0.1005(元/股)。③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加的净利润= 50000×2.8%×(1-33%)=938(万元),增加的股数=50000÷12.5=4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938÷4000=0.2345(元/股)。

可以看出,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大,先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则:稀释每股收益=(3000+1005)÷(10000+ 10000)=0.20025(元/股)。

(2)第二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①认股权证:增加的净利润=4500×8÷12×(3000+1005)÷(20000+1500)= 558.8372(万元),增加的股数=45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558.8372÷4500=0.12419(元/股)。②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加的净利润=50000×2.8%×(1-33%)=938(万元),增加的股数=50000÷12.5=4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938÷4000=0.2345(元/股)。

可以看出,认股权证的稀释性较大,先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同时,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到此为止。

(3)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因此,公司的稀释每股收益最终是0.1863元/股。

采用改进后的增量股每股收益指标来核算多项潜在普通股下的稀释每股收益,虽然相较于会计准则并未使计算简化,但却真正地做到了将各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以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使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财会月刊(会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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