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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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赋予相应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而设立的。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专门法律,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
下面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该条明确了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通过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行政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方式,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该条规定了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对行政行为的错误或违法进行追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该条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由有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其职责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审批、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有利于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专门处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合法的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调查、审批和裁决,不能有违法、虚假和不公正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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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37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
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
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1款即是这样规定的。
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但须注意的,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第四,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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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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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拥有行政复议请求权的因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改变对其有害的行政行为的请求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负有行政复议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相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行政司法公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权有:
(一)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行政机关范围内的组织及其人员。
第四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义务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给予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当事人书面通知,指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事实及理由,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消除影响或者损害。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应当提交本法规定的受理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或者主体人。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立案,进行受理;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予受理,也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补正。
第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裁定,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受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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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法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释义,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要求以及效力等方面。
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活动。
”这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即只有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而“具体的行政行为”指的是特定事项下的具体决定,如批准、许可、处罚等。
三、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即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申请。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申请将不被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条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随时提出听证要求。
”四、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写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并附上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请求和理由需要详细说明,以便于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还需要提供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级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一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答复的时间限制。
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决定是终局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dd49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4.png)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正文:----------------------------------------------------------------------------------------------------------------------------------------------------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二)](https://img.taocdn.com/s3/m/060677eb9e31433239689390.png)
依 照有 关 法律 和行 政 法规 的规定 提 出 申诉 。我 国《 行
政 监察 法 》第 3 7条 规定 : “ 国家 公 务员 和 国家行 政 机 关 任命 的其 他 人 员 对 主 管 行政 机关 作 出 的行 政 处 分
决 定不 服 的 ,可 以 自收 到行 政处 分 决定 之 E l 起 3 0日
章 合法 性 审查 根据 《 立法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办 理 。 同时 , 行 政 复 议 机关 对 行 政 规 定 的 审查 申请 内容 仅 限 于合 法 性审 查 , 而不 包括 合理 性 的问题 。
( 二) 申请 复议 行政 规定 的法定 条件
内向监 察机 关 提 出 申诉 , 监察 机 关应 当 自收 到 申诉 之 日起 3 0日内作 出复查 决定 ; 对 复查 决 定 仍不 服 的 , 可
规定 , 是 指 国务 院部 门 , 包 括 国务 院 的 部 委、 直属 机 构 根据 法 律 和 行 政法 规 、 决定 、 命令 , 在本 部 门的权 限 内 , 制定 和发 布 的除 规 章 以外 的命令 、指示 等 规范 性文 件 。财 政 部 为 履行 财 政 管理 职 责 , 制 定 了大 量 的 规 范性 文件 , 如《 关 于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以 自复查 决 定 之 日起 3 0日内 向上一 级 监察 机 关 申请 复核 , 上 一级 监察 机关 应 当 自收到 复 核 申请 之 日起 6 0 日内作 出复核 决定 ” 。由此 , 财政 部 门对 其 内部 公务 人
行政 规定 因其所 针 对 的是 不特 定 的行 政 相 对人 .
( 一) 可 纳入 行政 复议 的行 政规 定 的范
围
政府 是 最基 层 的人 民 政府 , 领 导 和 管 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cfe8d1d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a.png)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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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本 文 以《 行政复议法》 为基 础 , 结 合 财
政 行政 执法 实 践 , 对《 行政 复议 法》 的部 分 条 文进行 解读 。
一
会 常 务委 员 会第 九 次会 议通 过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政 复议 法》 ( 以下 简称 《 行政 复议 法》 ) , 并自1 9 9 9年 1 0月 1日起 实施 。《 行
监 督广 角
瓣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 部分法条的 理解与适用( 一)
@ 陈 渊 鑫
行政 复议 , 足指公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不服 行政 主 体 作 出 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 , 认 为 行 政 主 体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侵 犯 了其 合 法 权益 , 依法 向法 定 的行 政 复 议机 关提
政 复 议法 》 共 计 四十 三 条 , 主 要 包括 总 则 、
、
适 用 范 围
法律 条 文 :
行 政 复议 范 围 、 行 政 复 议 申请 、 行 政 复议 受理 、 行政 复议决 定 、 法 律责 任 、 附则 等 七 个部 分 。为进 一 步发挥 行 政 复议制 度在 解 决行 政 争议 、 建 设 法 治政 府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中的 作 用 , 国务 院根 据 《 行政 复议 法 》 制 定 了《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复 议 法 实施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行 政 复议 实施 条例 》 ) , 并于 2 0 0 7年 8月 l I : t 施 行 。财政 是 国 家治 理 的基础 和重 要支 柱 。财政 有关 工作 直 接 涉及社 会 和公 民利 益 。财政 部 门 作 为行 政 执 法主 体 之一 , 《 预 算 法》 、 《 会计 法》 、 《 政府采购法》 、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处 罚 处分 条 例 》 赋 予 了 财政 部 门诸 多行 政处 罚 权 。 由此 , 财政 行 政 复议 成 为 财政 部 门解 决财政行政争议 、 化解社会矛盾 、 加 强 层 级监 督 的重要 途 径之 一 。为进 一 步规 范财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0774721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c7.png)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800条重点法条记忆
![800条重点法条记忆](https://img.taocdn.com/s3/m/d2ef147f5acfa1c7aa00cca7.png)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74100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e0.png)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三)](https://img.taocdn.com/s3/m/e7054909a216147917112853.png)
可 抗力 等非 人为 因素影 响耽误 的时间应 予扣 除 。
( 二) 被 申请人 提 出书面答 复
被 申请人 应 当 自收到 申请 书 副本 或 者 申请 笔 录复
印件 之 日起 1 0日内 , 向复议机 关提 出 书面答 复 。书面答 复是 被 申请人 针 对 申请 人 的行 政 复 议申请 而 作 的 回答
决行 政争 议 的其他 情况 。 至于 其他 审 理方 式 的具 体方法 , 主要 包 括 : ( 1 ) 向有 关组 织 或者人 员 调查情 况 。 行政 复议 向有关 了解本案 情 况 的组织 和 人员 调查 ,要 求其 就 有关 事 实作 出说 明 , 以 查 清案 件事 实 。值得 注 意的 是 , 行 政复议 机 关 对于调 查 中获 悉 的 国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个 人 隐 私应 保 密 , 并 采 时间 , 而不 是到 达时 间 。同时 , 因邮递 耽误 的 时间和 因不
式进 行 审查 的要 求 , 也 可 以在行 政 复 议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请 后 提 出其 他 方 式 审 查 的要求 。二是 行政 复议 机 构认 为有 必要 的。所 谓 “ 有 必要 ” , 是 指案 情 比较 复杂 , 仅 靠 书面 审理 无法 查清 有关 情 况 的情形 。 其, 主要包括 : ( 1 ) 案件 的 主 要 事 实 不 清 楚 ;
意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所 谓 行 政复 议 的其 他 审 查 方式 , 是 指 行 政 复议 机构 在对 被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请
重 点 内容 解 读 :
的具 体行 政 行 为进 行 审 查 时 , 不 但要 审查 申请 人 与被 申请 人 提 交 的有 关 材 料 , 还 需 要 进 行 调查 、 取证 、 听取 申请 人 、 被 申请 人
《行政复议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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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以及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但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是合法性原则的核心要求。
合法性原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
行政复议程序主体合法是行政复议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根据这一要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2.依据合法。
行政复议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来说,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必须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必须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里的“依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程序合法,无论对行政复议机关还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行政复议本身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行政复议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为此,《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公正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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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监察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具体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本法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有明确对象的具体行动,包括批准、决定、命令、通知、审定、认可等。
二、行政复议的提起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二)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复议申请提出后,申请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行政机关未经申请人同意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复议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接受复议申请、立案、组织调查、征求复议意见、作出答复决定等。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复议申请、立案、组织调查、征求复议意见以及作出答复决定等环节。
行政机关在接受复议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决定。
四、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复议程序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即行生效。
”行政复议的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决定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五、行政复议的时限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决定。
行政复议法25
![行政复议法25](https://img.taocdn.com/s3/m/e526254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6.png)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解读引言行政复议法第25条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补充证据的提交方式以及法定期限。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实施。
行政复议补充证据提交方式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未陈述的理由和事实,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查,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提交补充的理由和事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未陈述的理由和事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交给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调查,也可以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理由和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复议机关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调查和通知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
这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审慎性和自由裁量权。
补充证据的法定期限根据第25条,当事人必须在明确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
具体规定如下:“补充的理由和事实必须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的,可以不予受理。
”从法律层面上讲,这一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并设立了法定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提交补充证据。
超过期限的补充材料将不被复议机关受理。
补充的理由和事实必须与复议申请有直接联系,具有补充性质。
当事人不得利用补充证据的提交设置延误策略,以逃避行政复议的正当程序。
制度意义与效果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以明确的条款规定了补充证据的提交方式和期限要求,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首先,规定了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当事人未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也可以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
这种方式确保了当事人的补充证据能够得到充分考虑,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其次,设立了补充证据的法定期限,防止了当事人滥用补充证据的机会,以推迟或干扰行政复议程序。
合理的期限要求有助于加快行政复议的进程,保障行政复议的及时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在加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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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重点梳理与理解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重点梳理与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1123ffc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aa.png)
1. 介绍《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1.1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及修订的必要性 1.2 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总体原则和目标2.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2.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2.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方式2.3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和期限2.4 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法律效果3. 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和影响3.1 强化了公民和组织的行政救济权利3.2 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3 提高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效率3.4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意义4.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理解和解读4.1 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理解4.2 对行政复议结果的解读4.3 对行政复议效力的评估4.4 对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展望5. 结语: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文章内容梳理1. 介绍《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1.1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及修订的必要性《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行政救济权利、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行政复议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1.2 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总体原则和目标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总体原则是依法行政、服务人民、公正廉洁、高效便利。
修订的目标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增强公民和组织的行政救济权利,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便利度。
2.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2.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的实体范围、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的申请条件、方式、受理和审理等流程规定。
2.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方式,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申请途径等方面的规定,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e53590f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6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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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37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
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
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
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1款即是这样规定的。
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但须注意的,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第四,复议终局型。
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
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
此模式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关于这一点区别,详见下条分解。
【不要混淆】复议前置、复议终局均属特殊情形,前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后者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重点法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本法第26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司法考试必考,应予全面把握。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虽有不同,但并不表明没明确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前述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可见大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于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
这3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
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意思分解】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
《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司法考试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
《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重点法条】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
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
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注意与《行政诉讼法》同,与《国家赔偿法》异;(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最一般情况;(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委托行为。
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6)派出组织。
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