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分业_到_混业_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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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年第4期(总第120期)

从“分业”到“混业”:

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

许多奇Ξ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日本从追随美国建立金融分业制度到先于美国走上混业经营的过程,深入分析了这一转变的内在原因,着力探讨了从“分业”到“混业”转变过程中法律运作的特点,并指出了这些特点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主题词:分业 混业 异业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二战后,日本曾作为最主要的效仿美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发达国家而闻名,然而,上个世纪末,它却从追随美国分业经营到先于美国走向混业经营。本文旨在对日本发生这一法律转变的内在原因和正反面经验作深入探讨,并从中发掘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的转变过程及其主要原因

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作为对1929-1933年严重金融危机反思的产物,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一项银行法案,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确立了美国银行分业经营体制的法律模式。此后,这种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防火墙”的作法陆续为各国所仿效。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治理恶性通货膨胀,同时也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种限制型金融体系。这一体系除利率限制和外汇管制外,在金融业务领域的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1947年3月公布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规定,严禁银行办理证券业务,①这样,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相互隔离的关系。二是对银行业进行“长短分离”,区分为长期融资银行与短期融资银行,以实现银行与信托的分离。1954年,大藏省将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分为以办理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银行和办理银行业务为主的普通银行,信托银行负责专门提供长期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金融债和各种信托证券等长期负债;普通银行专门从事短期资金的筹措和运用(向工商企业发放1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总之,上述银行与证券的分离,以及银行与信托的分离,可称为日本特有的两大金融“业务规则”,也是美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特色根植于日本的最明显的例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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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但以下义务除外:(1)经营政府债券、没有政府担保的公司债券;(2)在以投资为目的和有信托契约等情况下,银行可以接受顾客的书面要求,为其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

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化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时至1992年,日本下决心创新图存,其年6月由国会通过并于1993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

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②1996年10月17日,日本

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放宽和取消各种限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该报告从实现广泛竞争、资产交易自由化、缓和限制、改革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从而揭开了大改革的序幕。同年11月11日,桥本首相向大藏省和法务省明确提出,为了有效利用本国1200万亿日元的个人金融资产,要在

2001年全面完成金融大改革。至此,日本版“金融大爆炸”正式启动。③大改革将金融控股公

司确立为各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目标,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商品、业务和组织形态的自由化和多样化。其具体措施,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此后,银行既可以拥有证券和信托银行子公司,也可以收买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形成金融控股公司,但不得收购普通企业。其次是取消对各类金融子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及普通银行长短期业务领域方面

的限制。④至此,日本完成了由追随美国建立起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到先于美国实现通过金融

控股公司形式进入金融混业经营高级化阶段的转变过程。

⑤日本银行从“分业”走向“混业”的背景与原因是:

第一,原有的限制竞争型金融体制造成日本银行等金融机构怠于效率化的努力,丧失了进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益的活力,这是日本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制度性原因。

二战后日本建立起来的金融体制体现出政府这样的价值追求: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竞争,保证现存机构获得一定利益,降低银行破产的可能性,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应该说,这一体制对于日本走出战后严重的通货膨胀,恢复被战争摧毁了的国民经济起过积极作用。但是,从本质上看,限制竞争型的金融体制是缺乏活力的低效率的体制。比如,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使银行与证券业务分离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分离会造成资金分配上的损失。因为银行通过融资关系可以获得融资企业的大量信息,这种经营资源可以在兼营其他业务时被充分利用,形成规模经济。禁止兼营,意味着闲置经营资源,削弱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资金也达不到最优配置。这种限制竞争型的金融体制使日本银行等金融机构丧失了进行金融创新求存,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活力,增加了倒闭的危险。1995年初,东京协和、安全两家信用社遭挤兑濒于破产;9月,第二地方银行之一的兵库银行创下了战后第一家银行倒闭案。日本在战后一贯鼓吹的“银行不倒”的神话已经破灭。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旧有的金融体制,激发银行业的竞争活力,以效益求生存,求发展,便成为日本政府决策的必然选择。

第二,日本大企业融资“脱媒”,银行利润下降,风险增大,是日本银行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重要原因。

战后一个较长时期,日本企业融资的一大特征便是对银行借入款的高依赖性。其原因是明治维新以后通过各种手段积累的财富由于战争几乎消耗殆尽,加上战后初期的通货膨胀,造

法学评论 2003年第4期②③④⑤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才规定,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混业经营。参见陶涛:《论日本的金融行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参见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督》,云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85-86页。

参见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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