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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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围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其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此外,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是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合同主要限于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七、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之为“本约”。
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容不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
八、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第二,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第三,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争得第三人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容
合同关系的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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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其主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容: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2、合同容的相对性
合同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
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