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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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检验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检验室应按照生产食品的检验需要配备检测设备;

二、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检验知识,掌握检验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方能上岗操作;

三、检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台帐,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验应如实记录样品来源、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代表数量等情况;

五、检验样品应按“待检样”、“已检样”和“留存样”分类存放,并加以标识。对已检样品应即时处理,保持检验室整洁;

六、检验应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七、检验室至少应配备检验员、审核员各一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员和审核员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印章。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两年;

八、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或成品,应单独登记造册交质量负责人处理,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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