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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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
实施办法
湘纪发[2004]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
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九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处分影响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
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每十一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恢复学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根据情况轻重,降低原职务工资二至三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按降低二个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三档后,就近
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
第十三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十四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大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行政处分解除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六条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的次月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其所犯错误情况,由所在单位报具有相应资格确认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受处分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级,不得发放年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