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不物权法动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民法课件第2编
民 法 学
第四节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 关系 (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民 法 学
二、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 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 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 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 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 括如下:(1) 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3) 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原因 物权 内容 变动 物权 原始取 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 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 取得 得
继受取 等 得
物权 物权内 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武器 变更 容变更 的客体、心理范围、方式所发生
(狭义) 的改变。
物权 绝对消 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 消灭 灭(狭 定期间届满、混同
义)
民 法 学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 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 重社会公德原 则
学民
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返还 原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占
所有人占有
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例:自然人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 用品的占有,集体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大米被食用,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将物 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 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
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 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 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三、保护
第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民法典》对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国 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独所有权又分为自然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两类。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 定。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民法典》针对所有权部分的调整和修改较多,总体上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老师加油将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他现行的相关(旧)法进行比对,摘编其中的差异和重点予以说明,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调整业主决策比例,强化业主权利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
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四章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 何人。其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的协助, 而以权利人对物进行 合法支配为唯一要件, 其他任何人则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 人物权的义务。故物权的绝对效力就是指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受物 权的约束, 不得实施任何妨碍物权人行使和实现其物权的不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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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
• 统一登记制度即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主要针对我国 多数地方至今仍然在实行的“二元登记” 及管理混乱现象。根据土 地登记和房产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土地和房屋分别由两个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 造成了登记不便, 导致许多法律上的复杂问题, 我国实 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同属一人, 但是“二元登记” 体制 则造成房、地权利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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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 二、不动产登记
• (一) 登记制度概述 • 1.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 • 《物权法》第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 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种类繁多, 占有关 系复杂, 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 以主管机关的登记作为不动产 物权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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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登记, 是指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依照法定程 序记载于有关机关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这一制度旨在明晰各种不动 产物权, 以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民法典物权编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调整物权关系,规范物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约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编。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物权,平等地从事物权活动。
第三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排除、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第五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多样、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物权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物权的法律规定和物权人的意愿。
第二章权利保护和救济第七条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物权。
第八条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权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物权人因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款,也可以选择请求返还合法收益或者支付收益的相当份额。
第十二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其他人的物权所致的损失;(二)因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请求促使侵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普通赔偿,也可以请求支持其继续实施后续权利行为的特别赔偿。
第十四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由不动产、动产、债权的价值所限。
第十五条物权人因发现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的,可以不计算其损失大小的普通赔偿。
第十六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物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民法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学说: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利益说源于罗马法。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应用说。
即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隶属说。
该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认为公、私法之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亦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
规律权力及服从者之意思的为公法,规律对等之意思的为私法。
主体说。
如果在某项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4。
民法主要为实体法私权优先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竞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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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有权的主导性
➢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 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3、一体处分性
4、登记公示性
5、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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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型
➢1、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 ➢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如连体别墅。此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 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2、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 ➢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于此情形,各区分 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 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3、混合式区分所有权 ➢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 割,分套所有。
▪ 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先生15日内将空调移走。一审 判决后,杨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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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绿地、道路、车位、车库到底 归开发商还是业主?
(物权法73-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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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原则:全体业主共有 例外:城镇公共道路
绿地
位 于 建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 筑 服务用房 区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 划 的车位 内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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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2007年4月,居住在某区的刘先 生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自家楼下丢失,刘先 生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将物业公司 告上法庭。
▪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 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 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 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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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3: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 有部分的产权
▪ 亮点4:“住改商”1人不同意也不行 ▪ 亮点5:一个业主不能要求多个车位 ▪ 亮点6:物业失责法院应支持业主诉求 ▪ 亮点7:住房空置也要交纳物业费 ▪ 亮点8:合同到期不续聘,老物业必须走
▪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 度。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作为建筑物的外墙,应当由 包括原、被告双方在内的业主共同共有,但是,对外墙各个不同部分 由谁专有使用,则应当根据外墙与业主专有部分的联系而定。从本案 查明的事实来看,杨先生所安装的空调主机位于其窗前、马女士阳台 东侧窗下,从其安装位置来看,此处应由马女士专有使用。而杨先生 在安装前未征得马女士同意,现马女士诉请迁走,法院予以支持。据 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 15日内将其安装于马女士家阳台东侧的空调主机拆走。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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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 两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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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1、主体的限定性 ➢2、客体的确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实现手段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
划拨、出让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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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70-83条)
➢(一)概念: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 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通说认为是 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 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 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 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 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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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私有比例 流通情况 用
途
美国
58%
日本
71.7%
加拿大 10%
可以转换 流通
可以转换 流通
可以转换 流通
商用和居住 商用和居住 商用和居住
英国
90%
新加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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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换 商用和居住 流通
可以转换 商用和居住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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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 《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 所有。
➢ 《物权法》第47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 所有。
➢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4.承认事实业主; 5.基本排除了承租人、借住人成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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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2: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 位问题
➢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 确规定;
➢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 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 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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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1: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对事实业主在法 律上给予认同。
➢《物权法》第六章对“业主”这个概念没有 做任何定义。
➢司法解释将“业主”分为以下几种: 1.经过登记成为业主的人; 2.承认因某些事实行为而成为业主; 3.确认将某些法律文书作为业主身份确认 的凭证;
天 花
墙 体
专有部分
中
心
墙
线
体
地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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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心说
➢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所围 成的立体空间
天 花
墙 体
专有部分
中
心
墙
线
体
地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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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3年5月,江苏南通市民裴蕾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 司购买天安花园2幢04室房屋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除北阳台)”、“买受人在 结清房款、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后,方 能领取房屋钥匙”。同年11月,裴蕾领取房屋钥匙时 与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 公司)签订了《天安花园物业管理公约》及《补充协 议》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
1、《补充协议》中“不得封闭阳台”条款是否有效?
2、裴蕾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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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 利,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属无效。
▪ 1、封闭阳台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 2、封闭阳台的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
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 他场地的车位
原则:全体业主共有 例外:1、城镇公共绿地 2、个人所有:明示归个人 全体业主共有
全体业主共有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 租等方式约定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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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 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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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权
➢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 ➢(1)投票表决权; ➢(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 ➢(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 ➢(5)撤销权。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
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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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7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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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 改变立面”。裴蕾入住后,发现房屋挑檐过窄,雨天积水, 同时,由于紧邻马路,噪声大、灰尘多,遂在南侧阳台上 加装了无色、无边框、平推开合式的玻璃窗。物业公司 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裴蕾将南侧阳台恢 复原状、确认《补充协议》中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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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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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相邻权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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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
▪ (一)国外土地所有权模式
➢个人所有与国家所有相结合的模式,私人 土地所有是基础。
▪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模式
➢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为 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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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张先生在2003年刚入住小区时已经购买 了一个车库,但这几年因为生意做得好,家里又添置了 两台车,现在另外两台车晚上回来经常没有地方停车, 一次停在小区门口,后备箱还被人砸了,车内物品损失 1000多元。张先生起诉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