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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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侵权赔偿案件原则上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但如果原告系徐州地区以外个人或单位,其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立案受理。

2、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返还垫付款纠纷,因该诉讼引发的原因仍为侵权行为,故而被告住所地法院以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法院不应以案件系返还垫付款纠纷而拒绝管辖。

3、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对于被告住所地有争议的案件,按照被告所属的办事处所属辖区确定管辖法院。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事故发生地所属辖区有争议时,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交巡警所属辖区确定管辖法院。但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事故发生地属哪个办事处或镇辖区,该案即由哪个法院处理。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应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6、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在我市存在较多的网架工程加工合同,如果该网架工程除加工外还具体负责安装,并且其网架工程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则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行为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7、委托理财合同,以被告住所地或理财帐户所在地确定管辖。委托理财帐户开户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8、口头买卖合同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时并不排斥合同履行地管辖,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合同的履行地。

9、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所在地应理解为出租方经营场所所在地,而不是业主个人的住所地。

10、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由各基层法院民一庭管辖。

1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各基层法院民二庭管辖。

12、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转让以后,受让人在起诉债务人时不受原合同确定的管辖的限制,应按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管辖。

13、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如果是有关人损的违约,应由民一庭审理,有关合同的违约应由民二庭审理。但对于侵权案件即使双方均是法人也应由民一庭管辖。

14、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述规定条款仅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5、被告是单位的,一般应以其工商注册地确定管辖,但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确定管辖。被告以经常更换经营场所规避管辖,拖延诉讼的,以其工商注册地确定管辖。

16、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的法院不得以其他理由推诿,否则按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予以通报。

17、对受诉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随意提出管辖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故意以不正当理由扰乱诉讼活动,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此种情况可不下裁定。

1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影响。如有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不能将其作为移送管辖的理由。

19、当事人为了规避管辖故意虚列被告的,不应以其虚列的被告来确定管辖。

20、移送案件由分管立案的院长批准,除了法律规定的手续以外并须加盖移送法院立案庭印章,无立案庭印章的,视为移送不规范,受移送法院有权拒收,移送法院补正后再予移送。移送案件应由原立案法院告知当事人案件移送情况,并由原审法院将诉讼费一并移送。

21、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一审在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后,其他法院提出异议,经向上

级法院请示后认为确属移送错误的,上级法院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此时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已生效,如通过再审程序将原裁定撤销太过复杂,可直接再立一新案件。

22、当事人提出地域管辖异议的,不论其异议是否成立,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裁定形式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处理,而不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将案件直接移送。

23、行政案件中不动产案件的管辖。行政机关直接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出的确定或收回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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