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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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教学案例

案例一仲裁中的反请求

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3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天津市就买卖“海鸥牌”。彩条塑料购物袋签订了编号为028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于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6月底之前分三批向被申请人供应合同约定的购物袋87000打,总金额390万元。每批货物应当于每月20日至月底之前供应,供货时被申请人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于次月5日之前应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所供货物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接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否则,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即视为所供货物数量没有问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部分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00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第一批塑料购物袋共29000打,5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了该批货款共计130万元。2000年5月中旬以后,由于全国经济形势不稳定,从而影响了正常需求,因此到5月底,即第二批货物的供货期届满时,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供应了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2000年5月20日,申请人的业务经办人发给被申请人一份传真,称:“因经济形势不稳定,导致原材料爆涨,我方无法继续供货,特要求延期供货或者提高价格。”200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人又明确表示可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货,但供货日期需推延至2000年6月8日。于是双方口头协议同意合同迟延履行,被申请人也同意在接到申请人所供应的货物并经过验收合格后3日之内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此后,2000年6月6日,申请人将迟延供应部分的塑料袋提供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2000年6月28日,申请人又将合同约定的第三批货物29000打塑料袋也供应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160万元货款迟迟末支付,并于2000年7月16日提出申请人所供应的塑料袋数量短缺,故不能支付货款,至此,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货款160万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就货款问题屡次交涉,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遂于2000年8月26日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接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副本后,如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答辩书,并提交了反请求书。在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称: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按期供货后,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2000年5月20日,申请人单方提出要迟延履行或者提高价格,被申请人不同意。由于申请人违约,末按期供货,致使被申请人不得不从其他渠道进货,以履行被申请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为此,被申请人亏损36万元。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共计40万元。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问题]:本案中的反请求是否合法?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40万元的请求可以形成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审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仲裁法》第27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法赋予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平等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利于通过合并审理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并防止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反请求,即在己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甚至会产生新权益的独立的请求。在仲裁程序中,判断被申请人提出的独立请求能否形成反请求,主要看该请求是否具备反请求的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地位的特定性与双重性。即反请求只能是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的。通过反请求,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了地位的双重性,也就是说,申请人同时是反请求的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则同时是反请求的申请人。在本案中,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以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的仲裁请求后,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赔偿因申请人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共计40万元的独立的请求,符合当事人地位的特定性与双重性特点。

2·反请求的独立性。即反请求虽然是基于仲裁请求而提出的,但反请求提出后即具有独立性,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反请求虽然是基于仲裁请求而提出的,但该反请求提出后即具有独立性;此外,被申请人也可以不以反请求的形式,而以独立请求的形式提出该仲裁请求。由此可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具有独立性。

3·反请求目的的对抗性。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抵销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请求,甚至产生新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共计40万元的目的,就在于抵销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其文付所拖欠的货款160万元仲裁请求中的一部分,因此,该请求具有明显的对抗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的目的。

4·反请求事实、理由的牵连性。即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应当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方面具有牵连性,这里的牵连性主要体现为两点:其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两个相互对抗的实体请求;其二、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提出的相互对抗的实体请求。在本案中,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60万元的仲裁请求,是基于其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海鸥牌"彩条塑料购物袋买卖合同;而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要求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反请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反请求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具有牵连性。

5·反请求时间的限定性。即为了实现被申请人借助于反请求的提出,达到抵销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全部或者部分原仲裁请求,甚至产生新的权益的目的,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应当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提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规则等相关资料后,即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了反请求,符合反请求时间的限定性的特点。综上,从反请求所应当具备的特点来分析,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40万元的请求可以形成反请求,仲裁委员会为实现经济仲裁的目的,可以合并审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案例二]仲裁庭的组成

申请人:新华钢铁厂

被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2000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建造职工宿舍。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800元,总造价306万元,于工程开工后15日内支付第一次工程款100万元,屋面封顶前10日支付第二次工程款50万元,屋面浇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支付80万元,其余工程尾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一次性支付;工程自2000年3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底竣工;合同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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