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社会求助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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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社会求助体系分析
一、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1.何为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对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不能完全保障基本生活的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村民给予的接济和帮助。这也是根据中国民政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确定的定义。亚洲发展银行的定义包括比较狭窄和比较宽泛的两种,狭义的社会救助是针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据预定的资格定义的标准和家计调查的结果,给予的最低水平的现金或实物帮助,以使其最低生活得到保障。广义的指社会救助是针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的公民,由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定的资格定义的标准,给予现金或实物的帮助,以使其最低生活得到保障。本研究采用狭义,因为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真正发展成“安全网”,需要国家在正式的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
2.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概念辨析。社会救助和其他一些制度安排,如社会保险一起,对公民提供保护,减少他们生活中的风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和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并不完全等同,许多人认识上存在着误区,将它们混为一谈,本文将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社会福利指保护公民福利的制度化的政府责任。在许多国家中仅仅代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英文原意为“社会安全”)作为制度主体,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重要的制度则变成了“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从制度上被降低到福利制度的较为次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当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劳动部被改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后,代表普遍性原则的、与工作历史相联系的社会保险得到加强,而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其他福利和救助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和加强。
社会保障英语翻译“Social Security” 是社会政策研究中广泛应
用的另一个概念。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两个核心项目之一(另一个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针对现代社会中八种主要的收入风险,即疾病、老年、妊娠、工伤、残疾、失业、丧偶等。由于在很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有时被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3.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内涵。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中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分析,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这部分人群中,女工多、年龄大、
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较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为他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他们有活干,但受歧视。还有一部分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只有一百多元,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二三百元。许多人原来的单位现在要么破产,要么奄奄一息,没人为他们交纳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社会救助的原则
从三个主要的方面看,在经合组织国家中,社会救助的指导原则都大同小异:第一,要保障最低生活;第二,待遇接受者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第三,制度不鼓励长期依赖社会救助,鼓励受益者自立和脱离社会救助的帮助。虽然这三个原则大同小异,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差异。什么是要保障的最低生活,有些国家提出“合理的”、“适量的”,有些国家提出“有尊严”的生活。具体定在什么标准,不同国家之间的差距非常大。虽然所有的社会救助都要求待遇接受者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但是对“来源”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异。社会救助属于“补救型”政策,原则上要求申请人穷尽所有可能的帮助资源,才可以申领公共救助。但是,具体化起来,问题还是很多,如“可能的帮助”应该包括那些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另外,就个人来说,哪些资源,在什么程度上可以排除在外,这甚至可以包括个人可以参加多少时间的工作,仍然有资格领取待遇等。制度不鼓励长期依赖社会救助,鼓
励受益者自立和脱离社会救助的帮助。这一个原则已经被公开强调了半个世纪,但是,没有一个经合组织国家拿出了有效的办法实现这个原则。所以限制待遇接受期的方法一般限于失业救助或对特殊类型群体的救助(如单亲家长),对一般性救助进行限制的国家不多。就是对特殊群体的限制,政策是否成功也要取决与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政策是否成功。
三、江西省弱势群体社会求助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与不足
近年来,江西省基本建立并完善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精减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制度,构建了一张覆盖全省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网。保障了全省近300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其中城市低保对象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50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2.55万人,精减职工救济对象3.5万人,社会救助覆盖面达到全省总人口的7%。的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救助标准有所提高。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达到212元,月人均补助161元,其中南昌市、九江市、新余市达到170元以上。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达到106元,月人均补助68元,新余市达到86元,九江市、南昌市、萍乡市、吉安市达到70元以上。实施临时救助4.25万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 250万元,人均救助1 000元,实施医疗救助70.09万人次,发放救助资金7.73亿元,其中住院救助21.87万人次,发放住院救助资金6.71亿元,人均每次救助3 066元,最高救助额达到11万元。开展了“光明·微笑”工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