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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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1.什么是营养费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2.营养费的范围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

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较大面积烧伤者。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4.营养费的证据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

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

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一方,其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险公司所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会质证被告是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或被告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等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质证来证明被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支持。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具有主张权,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事故现场的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质证原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超速、酒驾等,以此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三、损失的计算
保险公司通常会质证原告的损失是否合理,比如医疗费用是否真实、合理,车辆维修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等,以此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在赔偿时通常会遵循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因此,保险公司也会质证其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以避免因为超过规定额度而导致的过高赔偿。

总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质证意见对于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被法庭认真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法释[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引言交通事故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问题。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质证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作用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进行调查和鉴定,从而提供证据支持给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和相关部门。

质证意见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事实还原质证意见通过对现场勘查、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的调查和鉴定,能够客观地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为事故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

2. 证据支持质证意见提供的调查和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 争议解决质证意见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和冲突的发生。

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可以客观地判断事故责任,达成公正的解决。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内容要点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交通标志、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灯等情况的记录。

还应对现场进行测量和拍照,以便后续的分析和鉴定。

2. 车辆损伤鉴定对涉及的车辆进行损伤鉴定,包括车辆碰撞部位、损伤程度等的记录和拍照。

通过对车辆损伤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

3. 伤者伤情鉴定对事故中涉及的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包括伤者的伤口情况、伤势程度等的记录和拍照。

通过对伤者伤情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

4.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对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的调查和鉴定结果,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正地判断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编写流程编写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质证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编写流程:1. 收集相关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报案记录、现场照片、车辆损伤照片、伤者伤情记录等。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作者:张朝晖吴满宏发布时间:2011-07-27 15:44:51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我们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上级法院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汲取相关法官的宝贵建议,运用自身审判经验,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和研究,提出如下审理意见,供各位同仁参考。

第一部分庭前审查(指收案至开庭前阶段)一、主体问题审查重点提示:A、注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B、注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已作为诉讼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其本人;2、受雇人驾驶情形下,原则上仍然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追偿。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3、擅自驾驶情形下,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4、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与盗窃、抢劫、抢夺者不同一的,还可由盗窃、抢劫、抢夺者承担责任;5、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保留对车辆的所有权,在购买方违约时,依据其所有权可以取回车辆的情形下,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出卖人;6、车辆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已交付机动车但未过户情形下,由买方(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7、出租、出借情形下,出租人(也有可能即是所有人)、出借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是出租人和使用人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发包方和承担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0、挂靠情形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1、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修理厂和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12、车辆被质押情形下,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3、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同乘或有偿同乘)情形下,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以上情形,主审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固定主体,如需追加或变更诉讼主体,则应向当事人释明。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怎么质证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怎么质证

⼈⾝损害赔偿项⽬怎么质证在现实⽣活中,⼈⾝伤害是经常发⽣的,如果⼈⾝伤害是他⼈侵权造成的,受害⼈可以主张⼈⾝伤害赔偿。

⼈⾝伤害赔偿有⽐较多的赔偿项⽬,那么⼈⾝损害赔偿项⽬要如何质证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损害赔偿项⽬怎么质证对⼈⾝伤害赔偿项⽬进⾏质证的,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例如对医疗费质证的,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等证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损害赔偿证据需要哪些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开具的批准专⼈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费的,应提供本⼈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减少的实际收⼊损失(包括减少的⼯资、奖⾦等)的证明,若⽆固定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司机)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于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请法庭依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计算。

2、对于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保险公司企业信息,三性没有异议。

3、对于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无证驾驶,应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4、对于证据四保险单,三性无异议。

5、对于证据五医疗费。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外购药单据,没有医生处方,不应赔付。

5月8日后的费用,与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属于重复计算。

日用品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没有填写姓名,无法证明关联性。

日用品不是法定赔偿项目。

原告患有糖尿病,医疗费中应扣除糖尿病治疗的费用。

6、对于证据六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

A医院的三性无异议。

B医院的关联性有异议,B医院是民营医院,没有提供费用明细,无法证明住院是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的有关伤情。

7、对于证据七工作证明。

三性均有异议。

只有个体户经营者签名,没有出庭作证,没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佐证,原告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

8、对于证据八村委证明三性有异议。

村委不是户籍管理机关,应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扶养有关证明。

9、对于证据九鉴定意见。

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存在私自补充鉴定材料情况,将B医院病历私自送检,没有经过质证,程序违法。

B医院住院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10、对于证据十鉴定费发票,三性无异议。

对事故认定书如何质证

对事故认定书如何质证

对事故认定书如何质证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以及分析得出的技术性结论,对于事故纠纷案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的。

但是对于法律上使⽤到的证据是要经过审核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质证环节。

那么对事故认定书的如何质证,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事故认定书的质证规定全⾯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盾。

责任的认定应当建⽴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的。

如果存在⽭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不对等原则控辩双⽅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辩⽅承担更⼤的举证责任。

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

因此,控⽅在法庭必须提供⽀持责任认定成⽴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性法律⽂书,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书证,具有较⾼的证明效⼒。

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样进⾏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宜进一步法定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宜进一步法定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宜进一步法定化作者:刘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我们在重视交通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同时,也要面对并重视事故赔偿问题。

当前我国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总体上行之有效,但也发现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尚有不足。

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法定化的基本意见。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法定化面对多发的交通事故,预防和控制固然重要,但如何正确妥善处理事故赔偿问题也是要面对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总体上行之有效,但当前显现的问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法定化。

一、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当前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法释[2003]20号文件等总体上行之有效,尤其是法释[2003]20号文具体明确,为解决此类纠纷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表现:一是事故案件总量不断攀升;二是保险公司在事故赔偿过程中介入;三是律师为事故赔偿双方尤其是为受害人代理成为普遍现象。

因此两大矛盾阵营中的专业人士经常对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细致入微的争论,在许多案件中原本应该明确的几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却常产生歧义,成为焦点问题。

争议的赔偿项目标准主要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的计算标准。

二、争议项目标准在实践中显现出的问题及危害(一)问题1.当前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划分的城乡二元赔偿标准,成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部分证据虚假的诱因一是赔偿中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划分城乡居民身份,且按城乡二元标准计算,导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

当前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划分为城乡居民身份,并按城乡二元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例如法释[2003]20号文第5条和29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交通事故 质证意见 范文

交通事故 质证意见 范文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文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质证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清事故责任,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质证意见的内容和重要性。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是指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或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或辩解意见。

质证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调查事故原因、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等问题,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

质证意见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经过的陈述:当事人或律师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条件等相关情况。

这有助于法庭了解事故发生的背景和环境,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理。

2. 责任认定的辩解:当事人或律师可以针对对方的指控提出辩解意见。

例如,如果对方主张事故是由自己的过失引起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提出其他可能的事故原因。

3. 证据的提供与质证:当事人或律师可以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同时,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4. 赔偿金额的争议:在涉及赔偿金额的争议中,当事人或律师可以提出自己对赔偿金额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例如,如果对方主张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较高,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对方的主张不合理。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质证意见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责任归属。

通过质证意见,法庭可以获得更多的证据和辩解意见,从而更准确地判断事故的责任方。

其次,质证意见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质证意见来表达自己的辩解和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再次,质证意见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法庭对双方质证意见的审查和评估,可以增加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在撰写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阅读记录1. 内容概览本书详细阐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审判原则、证据规则、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划分原则和方法;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规则;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程序;第五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情况处理。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和裁判思路,提高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水平和公信力。

本书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概述今日开始阅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首先浏览了第一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述部分。

本书开篇简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背景与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发达,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多。

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深入研究与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在此部分重点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特点以及产生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交通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引发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甚至生命丧失等后果。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纠纷的特点包括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涉及法律条款的广泛性。

作者还提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文件的制定与完善情况。

同时强调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和精神,为后续深入讲解奠定了基础。

我的感想:在阅读这一部分后,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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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司机)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于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请法庭依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计算。

2、对于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保险公司企业信息,三性没有异议。

3、对于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无证驾驶,应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4、对于证据四保险单,三性无异议。

5、对于证据五医疗费。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外购药单据,没有医生处方,不应赔付。

5月8日后的费用,与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属于重复计算。

日用品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没有填写姓名,无法证明关联性。

日用品不是法定赔偿项目。

原告患有糖尿病,医疗费中应扣除糖尿病治疗的费用。

6、对于证据六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

A医院的三性无异议。

B医院的关联性有异议,B医院是民营医院,没有提供费用明细,无法证明住院是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的有关伤情。

7、对于证据七工作证明。

三性均有异议。

只有个体户经营者签名,没有出庭作证,没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保单问题导读: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的证据指引,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指引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单举证问题,并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提供法律解答。

九问律师在线qq咨询为您提供交通事故法律知识,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的证据指引,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指引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单举证问题,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举证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本文一一向您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中没有医院护理证明时获得护理费用的证据指引【案情回放】2007年7月24日16时0分,刘某驾驶金旅小客车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一大门前倒车时,适有胡某(4周岁)在大门右前侧大便,小客车的右后部将胡某撞倒,致胡某受伤。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伤情为腹部闭合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折。

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清创术。

2007年8月10日,胡某出院。

医嘱门诊复查,勿剧烈活动,变化随诊。

2008年1月,胡某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l0%。

后胡某代理人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护理费l5,000元(即胡某之母徐某因照顾受伤的胡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

庭审中,胡某代理人称徐某系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自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护理胡某误工10个月,故主张护理费15,000元。

交通事故 质证意见 范文

交通事故 质证意见 范文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中就交通事故案件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 对于原告提供的事故报告书,我们请求法庭可以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质证。

在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复杂,可能存在各种因素和可能性。

因此,我们需要对事故报告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验证,以确保其中所陈述的情况与事实相符。

2. 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矛盾之处。

我们将提出其他证人作证,证明原告的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或不准确的情况。

3. 就现场勘查报告,我们质疑其准确性和客观性。

现场勘查报告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的,而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质证。

4. 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资料,我们请求法庭可以进行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害和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十分重要。

我们将提供其他医疗专家的意见,以反驳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据。

总之,我们将通过质证和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在本案中存在的不确定和争议的因素,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审判,确保事实的真实和公正。

此致
辩护人谢谢。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质证要点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质证要点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

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为了说明和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特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

其中,《侵权责任法》是该类案件适用的基础法律,对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无过失行为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准则1.证明标准根据解释,当事人对于人身损害事实的证明可以采取任何合法证据,但应注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医学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相关记录等来证明人身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损害赔偿范围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因人身损害而进行的诊疗、手术、药物费用等。

(2)营养费用:因伤势需要补充营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交通费用: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医疗和生活上的交通费用。

(4)住宿费用:因治疗需要而产生的住宿费用。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损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程度评定等因素确定的赔偿金。

(6)丧葬费用: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用。

3.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赔偿。

(2)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即以侵权人的过错比例为依据进行赔偿。

(3)根据赔偿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即以赔偿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为依据进行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要点1.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解释,侵权责任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作为保险公司代表,我在本案中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 驾驶员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获取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和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案中事故责任在被告驾驶员身上,对于被告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2. 受害人损失问题: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条款和事实情况进行赔偿。

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受害人损失的具体情况,包括医疗费用、工作损失等方面的证据,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保险责任问题: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偿,同时需要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情况,如未及时缴纳保费等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作出合理决策。

以上是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质证意见,我们将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将保护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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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质证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质证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质证意见
尊敬的法官:
本人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被聘请为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质证意见
的撰写人。

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分析,我认为以下事实和结论应当
被考虑:
一、事实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经过医疗鉴定已经得到了证实。

王先生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导致臀部多处骨折和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而被告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商,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结论
基于以上的事实,我认为被告公司应当承担原告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具体需要赔偿的内容包括:
1. 医疗费用:包括原告在事故中的所有医疗费用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
医疗费用。

2. 财产损失:因为受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工资及其他收入损失。

3. 非财产损失:这包括了原告在事故中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其他的非经济因素所带给他的损失。

在质证过程中,我会细致地分析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并发表专业意见。

同时,在庭审中我也将秉持公正的原则,证言真实,为法官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

结论
我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结论,本案中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也会在庭审过程中尽我最大的责任来确保法官对本案的判断是准确的,公正的。

谢谢法官阅读我的质证意见,我敬待您的裁决。

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在交通事故的世界里,精神伤残鉴定可真是个复杂的话题。

咱们先从证人证言说起,哦,那可是个五光十色的地方!你看啊,证人就像是现场的“旁观者”,他们的证言就像一把钥匙,能帮咱们打开真相的大门。

想象一下,一个人目睹了一场碰撞,车子哐当一声,玻璃飞溅,心里的那个震惊简直是过山车般的体验。

证人会根据自己当时的感觉、所见所闻来描述这一切。

可是啊,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讲的事情也许不够重要,或者没啥分量,但其实每一句话都是金子,咱们得重视!想想,交通事故不仅仅是车子和车子的较量,更多的是人心与人心的交锋。

证人的心情也很重要,他们在目睹事故后,脑海里总是萦绕着那些瞬间,仿佛就像一部反复播放的电影。

真是让人心累啊。

比如,有的证人因为看到伤者痛苦的样子,晚上回家都睡不着觉,做梦都会惊醒。

这种情绪的波动,完全可以影响到他们的证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再来聊聊,证言的真实性是如何被质疑的。

有时候啊,某些证人就像是被人“蒙了眼”,他们的视角可能受限。

你想,站在远处的人跟站在近处的人,他们看到的事情可完全不同。

有的证人可能记错了细节,甚至还会把谁是谁的责任搞混了。

搞得后来大家争得不可开交,像是开了锅的水,哗哗直冒泡,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

证人之间的相互印象也是个有趣的事。

就像朋友聚会时,大家讲故事,难免会有些“水分”在里面。

一个证人的话,经过另一位证人的耳朵,结果可就变得五花八门。

就好比玩“传话筒”,一圈下来,原本的消息可能变得面目全非。

可见啊,证人证言的质证可不只是文字游戏,更是心灵的博弈。

说到质证,咱们还得提到一些“技术含量”。

这是一个不容小觑的环节。

质证就像是一场法庭上的舞蹈,每一个动作都要精准到位。

律师们在法庭上就像是擂台上的斗士,他们得把证人的话一一拆解,看看里面有没有漏洞。

就算是“金口玉言”,也有可能被找出问题来。

也许有人会想,这样是不是显得冷冰冰的?其实不然,这就是为了寻找真相,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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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

【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质证要点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

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

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

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

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质证要点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

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

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四、交通费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

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

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质证要点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

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一般为每天15元至20元。

六、营养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七、残疾赔偿金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质证要点1、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

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3、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1、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

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

2、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

3、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并提取相关证据。

4、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

九、丧葬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总额计算。

质证要点1、这个非常容易,查找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质证要点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

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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