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险的分析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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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 计 风险才 能得到 有效控制 。 审
清 事 实 真 相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理 者 实 际 管
上 集公 司决策 权、 理 权 、 督 权于 一身 , 管 监 殷 东 大 会 形 同 虚 设 ,在 此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下 . 市 公 司 的 管 理 当 局 对 审 计 师 聘 用 具 上
完善有 关法律 、 规 . 顺 各相 关法 律 、 法 理 法 规 的 关 系 . 服 审 计 中无 法 可 依 或 有 法 难 克
计 并积极 配合 审计工作 的开 展 , 对于 审计 查 出 的 问 题 、 应 在 离 任 前 妥 善 处 理 和 解
决 只 有 得 到 社 会 各 界 , 其 是 党 政 领 导 尤
二 、 济 责 任 审 计 风 险 的 控 制 与 防范 经 为 了 有 效 控 制 与 降 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极 配 合 才 能 有 效 执 行 。在 被 审 计 人 员 与有
关 人 员 共 同 串谋 . 且 手 法 高 明 的 情 况 下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不能 期望 审计能 发现和 解决 所有 的问题 , 审 计 人 员 只 能 严 格 按 照 审 计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取 证 . 查 分 析 , 而做 出 客 观 公 正 的 调 从 评 价 。 另 外 , 了 降 低 审 计 风 险 , 实 责 为 落 任 . 管 部 门应 确 保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在 责 任 主 人 离任 前执行 , 离任者 应在 原 岗位接 受审
风 险 , 从 主 客 两 方 面 入 手 , 化 审 计 应 净
环 境 , 源 头 上 预 防 审 计 风 险 : 观 上 从 主
此 基 础 上 确 保 我 国 审 计 工 作 健 康 、 定 的 稳
发展
要 强 化 审 计 过 程 管 理 , 大 眼 度 避 免 审 最
计风险。
关键词 : 计风 险 分析 审
计 过程 中的准备 阶段 、 实施 阶 段 和 结 束 阶 段 这 三 个 阶 段 中全 力 控 制 风 险 的 产 生 , 在
可 能 性 , 漏 报 表 中 的 一 些 重 大 错 报 和 舞 遗
计 必 须 要 有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积
弊 问题在 所难免 , 加 了审计风 险。 增
控 制
f 治 理 审 计 环 境 , 防 审 计 风 险 一1 预
1 治理 法律 环 境 . 审计 有 法 可 依 。 、 使
一
、
形 成 审 计 风 险 的 原 因
法 律 环 境 是 审 计 环 境 的 基 础 , 净 化 审 计 要 环 境必须 治理 法律 环境 , 须修 改 、 充 、 必 补
依 的 问题 要 不 断 制 定 完 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施 细则 , 方面从 法律 上 明确 审计人 员 一 执 法 的 权 限 . 强 审 计 工 作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加 建 设 . 减 少 审 计 工 作 和 审 计 判 断 的 随 意
f 加 强 审 计工 作 管理 , 免 审 计风 险 二1 避 1 强 化 政 策 观 念 , 法 开 展 审 计 。 经 、 依 济责 任审计 政策 性强 ,要 防范审 计风 险, 必 须 强 化 政 策 观 念 , 法 开 展 审 计 。 一 是 依
审 计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经 济 活 动 , 价 内 容 也 评
事 务所 的“ 食父母 ” 衣 。由 于 审 计 的 独 立 性
受 到 削 弱 ,审 计 结 论 也 就 不 足 以信 赖 , 使 审 计 风 险 加 重
2、 顺 审 计 管 理 体 制 , 化 审 计 独 立 理 强 性 。独 立 性 是 客 观 公 正 地 执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前 提 , 立 性 包 括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和 独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审 形 计 人 员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被 审 计 人 员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 有 利 害 关 系 时 . 实 若 要 行 回避 制 度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是 指 审 计 人 员 在 执 行 审 查 、 行 判 断 与 评 价 时 保 持 独 进 立 性 , 到 审 查 与 判 断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 为 做 了强 化 审 计 独 立 性 . 须 逐 步 理 顺 我 国 的 必 审计 管 理体 制 .克服 现有 体 制存 在 的 问
性 另 一 方 面 从 法 律 上 明 确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被 审计 人 员应提 供 完 整 、 实 资料 . 助 真 协 审计人 员审查 的义 务 ,明确 阻碍 审计 、 违
规造 假 的 法律 责任 。 同时要 加 大执 法 力 度 , 到 有 法 必 依 . 法 必 究 , 分 发 挥 法 做 违 充 律 的 威 慑 作 用 。只 要 创 造 出 良好 的 法 律 环
( ) 计 人 员 的 自身 素 质 不 高 一 审
审 计 人 员 的 自 身 素 质 主 要 包 括 专 业
胜 任 能力 、职 业 道德 水 平和 职 业谨 慎 态
和被 审计单 位的理 解和 支持 , 审计人 员才 能 更 好 地 执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效 地 降低 有
审 计 风 险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 们 完 全 成 了会 计 师 他
严格 审计权 限。经济 责任审计 要 由人事部 门和 纪检 监察机 关委托 . 审计 人 员要恪 守
审 计 权 限 , 格 按 委 托 书 开 展 审 计 。 二 是 严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范 围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可 能 是 多 方 面 的 , 济 责 任 经
度 。审 计 人 员 的 自身 素 质 的 高 低 直 接 决 定
审 计 行 为 是 否 有 偏 差 , 致 审 计 结 论 的 偏 导 差 与否 , 而可能 引发审计风 险。 从 ( )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局 欺 诈 二 被 被 审 单 位 出 于 不 良意 图 而 弄 虚 作 假 , 篡 改 资 料 , 造 证 据 , 审 计 人 员 难 以 弄 伪 使
。
一
l
墨崛 隅
审 计风 险 的分析 和 控 制
口 陈 茂 霞 刘 永 红
摘 要 :随 着 我 国 审 计 环 境 的 不 断 变 化 . 计 风 险 已成 为 各 单 位 不 可 回 避 的 问 审 题 . 审 计 的 地 方 必 然存 在 审 计 风 险 。 因 有 此 . 单 位 要 根 据 自 身 所 处 的 环 境 , 审 各 在
清 事 实 真 相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理 者 实 际 管
上 集公 司决策 权、 理 权 、 督 权于 一身 , 管 监 殷 东 大 会 形 同 虚 设 ,在 此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下 . 市 公 司 的 管 理 当 局 对 审 计 师 聘 用 具 上
完善有 关法律 、 规 . 顺 各相 关法 律 、 法 理 法 规 的 关 系 . 服 审 计 中无 法 可 依 或 有 法 难 克
计 并积极 配合 审计工作 的开 展 , 对于 审计 查 出 的 问 题 、 应 在 离 任 前 妥 善 处 理 和 解
决 只 有 得 到 社 会 各 界 , 其 是 党 政 领 导 尤
二 、 济 责 任 审 计 风 险 的 控 制 与 防范 经 为 了 有 效 控 制 与 降 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极 配 合 才 能 有 效 执 行 。在 被 审 计 人 员 与有
关 人 员 共 同 串谋 . 且 手 法 高 明 的 情 况 下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不能 期望 审计能 发现和 解决 所有 的问题 , 审 计 人 员 只 能 严 格 按 照 审 计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取 证 . 查 分 析 , 而做 出 客 观 公 正 的 调 从 评 价 。 另 外 , 了 降 低 审 计 风 险 , 实 责 为 落 任 . 管 部 门应 确 保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在 责 任 主 人 离任 前执行 , 离任者 应在 原 岗位接 受审
风 险 , 从 主 客 两 方 面 入 手 , 化 审 计 应 净
环 境 , 源 头 上 预 防 审 计 风 险 : 观 上 从 主
此 基 础 上 确 保 我 国 审 计 工 作 健 康 、 定 的 稳
发展
要 强 化 审 计 过 程 管 理 , 大 眼 度 避 免 审 最
计风险。
关键词 : 计风 险 分析 审
计 过程 中的准备 阶段 、 实施 阶 段 和 结 束 阶 段 这 三 个 阶 段 中全 力 控 制 风 险 的 产 生 , 在
可 能 性 , 漏 报 表 中 的 一 些 重 大 错 报 和 舞 遗
计 必 须 要 有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积
弊 问题在 所难免 , 加 了审计风 险。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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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治 理 审 计 环 境 , 防 审 计 风 险 一1 预
1 治理 法律 环 境 . 审计 有 法 可 依 。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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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成 审 计 风 险 的 原 因
法 律 环 境 是 审 计 环 境 的 基 础 , 净 化 审 计 要 环 境必须 治理 法律 环境 , 须修 改 、 充 、 必 补
依 的 问题 要 不 断 制 定 完 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施 细则 , 方面从 法律 上 明确 审计人 员 一 执 法 的 权 限 . 强 审 计 工 作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加 建 设 . 减 少 审 计 工 作 和 审 计 判 断 的 随 意
f 加 强 审 计工 作 管理 , 免 审 计风 险 二1 避 1 强 化 政 策 观 念 , 法 开 展 审 计 。 经 、 依 济责 任审计 政策 性强 ,要 防范审 计风 险, 必 须 强 化 政 策 观 念 , 法 开 展 审 计 。 一 是 依
审 计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经 济 活 动 , 价 内 容 也 评
事 务所 的“ 食父母 ” 衣 。由 于 审 计 的 独 立 性
受 到 削 弱 ,审 计 结 论 也 就 不 足 以信 赖 , 使 审 计 风 险 加 重
2、 顺 审 计 管 理 体 制 , 化 审 计 独 立 理 强 性 。独 立 性 是 客 观 公 正 地 执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前 提 , 立 性 包 括 形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和 独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 式 上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审 形 计 人 员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被 审 计 人 员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 有 利 害 关 系 时 . 实 若 要 行 回避 制 度 。实 质 上 的 独 立 性 是 指 审 计 人 员 在 执 行 审 查 、 行 判 断 与 评 价 时 保 持 独 进 立 性 , 到 审 查 与 判 断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 为 做 了强 化 审 计 独 立 性 . 须 逐 步 理 顺 我 国 的 必 审计 管 理体 制 .克服 现有 体 制存 在 的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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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审计 人 员应提 供 完 整 、 实 资料 . 助 真 协 审计人 员审查 的义 务 ,明确 阻碍 审计 、 违
规造 假 的 法律 责任 。 同时要 加 大执 法 力 度 , 到 有 法 必 依 . 法 必 究 , 分 发 挥 法 做 违 充 律 的 威 慑 作 用 。只 要 创 造 出 良好 的 法 律 环
( ) 计 人 员 的 自身 素 质 不 高 一 审
审 计 人 员 的 自 身 素 质 主 要 包 括 专 业
胜 任 能力 、职 业 道德 水 平和 职 业谨 慎 态
和被 审计单 位的理 解和 支持 , 审计人 员才 能 更 好 地 执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效 地 降低 有
审 计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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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 审计权 限。经济 责任审计 要 由人事部 门和 纪检 监察机 关委托 . 审计 人 员要恪 守
审 计 权 限 , 格 按 委 托 书 开 展 审 计 。 二 是 严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范 围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可 能 是 多 方 面 的 , 济 责 任 经
度 。审 计 人 员 的 自身 素 质 的 高 低 直 接 决 定
审 计 行 为 是 否 有 偏 差 , 致 审 计 结 论 的 偏 导 差 与否 , 而可能 引发审计风 险。 从 ( )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局 欺 诈 二 被 被 审 单 位 出 于 不 良意 图 而 弄 虚 作 假 , 篡 改 资 料 , 造 证 据 , 审 计 人 员 难 以 弄 伪 使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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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崛 隅
审 计风 险 的分析 和 控 制
口 陈 茂 霞 刘 永 红
摘 要 :随 着 我 国 审 计 环 境 的 不 断 变 化 . 计 风 险 已成 为 各 单 位 不 可 回 避 的 问 审 题 . 审 计 的 地 方 必 然存 在 审 计 风 险 。 因 有 此 . 单 位 要 根 据 自 身 所 处 的 环 境 , 审 各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