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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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强化全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农商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农信发【2010】64号)等相关制度,结合现阶段业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支付清算机构具体指农商行范围内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资金清算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各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县级清算中心。
第三条支付清算机构日常清算管理所涉及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系统发生的交易:
(一)综合业务系统;
(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
(五)银行卡系统;
(六)其他外联支付系统。
除以上业务外,支付清算机构日常业务管理的范围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支付系统发生的差错交易;
(二)外联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准入、修改、注销的申请上报;
(三)大额清算资金业务的头寸报备及授权;
(四)其他与支付清算相关的业务。
第四条全省支付清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等外联清算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要求。
第五条清算机构另从事财务等第三条规定内容以外其他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循财务等其他业务条线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全省清算机构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由高到低依次为:省联社负责资金清算的业务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
第七条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全系统支付结算业务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指导和具体落实;
(二)根据央行或监管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制定和完善全省支付业务条线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全系统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指导工作,为基层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支持服务;
(四)监测全辖支付系统运行状况,指导处理复杂交易,汇集、分析支付业务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支付风险提示;(五)负责省联社与辖内县级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业务;
(六)负责全省支付系统机构信息、密钥等业务参数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工作(含大额业务的头寸授权);
(八)负责办理各类清算账户、同业账户及系统内存放款项账户的开立、核销及账务核对等工作;
(九)兼顾清算资金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管理好各县级清算机构上存的清算资金;
(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业务功能优化需求,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业务功能的开发、测试;
(十一)组织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倡导快捷、低成本的资金汇划渠道,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等系统的业务运行及差错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运行及差错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财税库银系统业务的资金对账、资金汇划及差错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银行卡系统的业务对账及差错处理工作。
第八条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管理部门日常清算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本辖区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及考核;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要求,做好政策传导及落实;
(三)负责本辖区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指导、检查、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营业机构加入外联清算系统的资格审批与申请报送工作;
(五)组织开展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数据统计、业务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开展情况,分析支付业务的发展动态,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根据辖内支付业务发展需要与运行情况,提出或收集整理辖内支付系统需要优化的业务需求,并协同省联社完成优化工作;
(八)负责辖内支付结算业务风险排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九)负责完善辖内机构支付结算业务制度、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等内控工作;
(十)根据辖内业务开展情况,细化支付业务相关业务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及业务推广方案,并监督执行;
(十一)负责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清算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辖内机构做好支付业务相关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十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