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苏岩礁争端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国际海洋法角度分析中韩苏岩礁争端
一、概况
苏岩礁,是东中国海上的一个水下暗礁,中国官方译名为Suyan Islet;韩国称离於岛(이어도,Ieodo / Iŏdo)或波浪岛(파랑도,Parangdo/P'arangdo);英美等国称之为Socotra Rock。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对该岛有争议。

该礁在低潮时仍处在水面以下,离海面最浅处达4.6米。

该礁在低潮时仍处在水面以下,离海面最浅处达4.6米。

该礁距最近的韩国马罗岛(Marado)149公里;距最近的日本鸟岛(Torishima)275公里;距最近的中国余山岛287公里(也有说距童岛245公里的)。

处于中国、韩国和日本3国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

韩国从1995年起在此兴筑建物,自2002年起,在此又投资212亿韩圆(约2亿人民币)扩建了高76米(水下40米,水上36米)的建物,称为“韩国离于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面积1320平方米,包括灯塔、直升机停机坪、卫星雷达和小型港口。

目前有8名常驻人员维持设施。

另外韩国海洋研究院的职员每隔两、三个月会登上该建筑物,在上面约居住一周。

目前韩国政府已将其视为国土延伸,在附近海域开始资源勘测,派出飞机和舰艇巡逻。

中国认为苏岩并非岛屿,由于位于东海大陆架上,因此应该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在2000年和2002年,中方两次就韩方在苏岩礁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

韩方表示苏岩礁不影响两国专属经济区划界。

二、历史
中国古籍《山海经‧大荒东经》当中有记载,“东海之外,……,大荒之中,有山名曰猗天苏山。

”被认为此即苏岩。

但《山海经》以神话为主,可信度不高。

韩国声称此处称为“离于岛”或“波浪岛”(Parangdo),是因其早期传说中,济州岛居民以韩国渔民在附近海上丧生,此处有彼等之游魂,而名之。

韩国政府声称,此类传说乃指其先民见到此礁者即凶多吉少,故此处为韩民之活动区域。

韩方连结神话与现实的说法,也尚无获得任何证据可证实。

1900年该礁石被英国商船索科特拉号(S OCO TR A)发现,并以其船名命名。

1910年,英国商船“海中女巫号”(W ater w itch)测得苏岩距离水面5.4米。

1938年,日本计划在该礁石建立钢筋水泥研究站,但因二战爆发而未能落实。

1944年12月25日,美国军舰冰鱼号(U SS Ice f ish)对苏岩地区进行了战时勘查,记录中以当时通用名S OCO TR A R OCK称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由于中国内战仍在进行,东海舟山群岛附近仍由中华民国海军巡弋。

但其舟山守军与海上武装是否具体确认苏岩位置,未能得知。

1950年代东海舰队对苏岩进行了勘察。

1951年,据称韩国登山组织与水上武装曾至此抛下一铜制品,刻有“离于岛:大韩民国领土”文字。

[7]这是来自“韩国海洋研究发展中心”的材料。

1952年,韩国政府提出“李承晚线”(李承晚系韩国首任总统),将独岛与苏岩(离于岛)划入韩国海域。

此一主张无任何外国承认。

1963年,5月1日中国首条自行制造的万吨轮跃进号自青岛港外锚地启航,在首航日本的门司和名古屋西港途中,尽管海图中标明航线中有苏岩礁区三块礁石,但由于计算错误仍然在苏岩地区触礁,当时误以为是受鱼雷攻击,险些成为国际事件,在周恩来领导下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证明是在苏岩触礁。

[7]在调查过程中,上海河道工程局测量船队赴现场调查跃进号事故原因,在苏岩礁东南1.5海里处测得沉船,证明“跃
进”号为触礁沉没。

1970年,韩国国会通过“水下资源开发法”,将苏岩(离于岛)划入其“第四水下开发区”(F ourth Mining F ield)。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The Third UN C on f erence on L a w o f the Sea)决议岛屿认定原则。

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一项规定,岛屿需为自然形成之海上陆地,必须于满潮时仍浮出水面(a b o v e w ater
at high tide)。

该条第三项规定,无人或无法维持人类经济生活的礁石(rocks)不得用以主张经济海域或大陆架。

该条约现有160国签署,其中中国、韩国皆已批准。

1984年,韩国济洲大学确认该岩礁的位置。

1987年,韩国在其上设立了航海浮标。

1995年,韩国在此建起了一座高35米、面积达1200多平方米的水面建筑,将它作为一个海洋科学基地。

中国认为该礁石传统上为中国管辖,并主张该礁石并非岛屿,不能用作划分海洋边界的依据。

2001年1月26日,韩国地理院(K orea Institute o f G eology)为拓展海洋专属经济区,将苏岩命名为
离于岛Ieodo。

三、争议焦点
韩国对苏岩礁(离于岛)的主张是,“离于岛”立足于济州岛的较近距离、专属经济海域和“先占原则”。

中国关于苏岩礁的主张是,苏岩礁位于中国大陆架上,是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首先,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岛离某国物理距离近就说明该岛是该国领土的说法。

其次,苏岩礁根本不能称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岛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一款的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而苏岩礁在低潮时仍处在水面以下,离海面最浅处有4.6米。

既然不是岛屿,则不能适用领土争端中的无主地(terra nullius)先占原则。

既然不能适用近距离原则和“先占原则”,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成了专属经济区的纠纷了。

在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韩国方面主张“等距离线原则”。

苏岩礁海域位于中韩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并且距韩国更近,如果按照“等距离线原则”划分中韩专属经济区,则中国无法获得苏岩礁海域。

但是,由于苏岩礁不是岛屿,所以其归属本身并不影响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所以,韩方表示苏岩礁不影响两国专属经济区划界。

中国则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不承认“等距离线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苏岩礁所处的海床在内,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至冲绳海槽,中国都可以主张专属权。

大陆架的权利与专属经济区权利是什么关系呢?两者是一样的呢,还是有所区别?我们根据大陆架权利,能否说该区域就是我们的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规定:1.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
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 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
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而《公约》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规定: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 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3.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对比可知,大陆架权利主要在于海底(海床、底土),而专属经济区则包括上覆水域的权利。

所以中国主张的“大陆架原则”,严格说来并不能称为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原则。

不过根据我们所主张的大陆架权利,苏岩礁本身是属于中国的。

韩国在苏岩礁上的建筑物、对海礁上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活动都是非法的。

四、总结
即使韩国主张等距线原则,那么其对苏岩礁海域的主张也必须等待与中国的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在此之前,韩国没有任何权利对苏岩礁海域进行勘探开发。

而中国对苏岩礁的大陆架权利,是不以协商一致为必要的,是天然的权利。

中国有权对韩国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予以制止。

据此,中国应当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措施,先行将韩国的非法建筑物予以拆除,不能视韩国肆意侵犯我国主权而不见,更不能让韩国方面造成既定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