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见危不救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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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思考

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思考

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思考作者:周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出发点,结合近来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事件,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产生原因,分析了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行为人的不同表现。

参考中国古代对此问题的法律约束及国外立法例,认为在道德规范难以约束的现今,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以保护危难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

进而阐述了设立此罪的必要性,讨论构成要件等。

关键词:见死不救;立法;道德;不作为作者简介:周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69-02一、提出问题:由小悦悦事件引发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两岁的小悦悦在过马路时被撞倒并惨遭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女童身上开了过去造成二度碾压,之后的七分钟内18名路人见此惨状都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施以援手。

附近的商铺主也都说没有看到,所以没有帮忙。

事后,拾荒阿姨却遭到质疑,甚至有人说她的行为是因为“想出名,炒作”。

最终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当时有人救助小悦悦,她就不会受到第二辆车的碾压,也很可能不会死。

见死不救问题也由此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事实上,近年来各种“见死不救”的案例频频报导,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09年10月24日,湖北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奋勇抢救落水少年,却因为附近渔船主“活人不救,只捞尸体”见死不救而牺牲;2010年12月,在济南的一辆长途汽车上,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同年12月,福州8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无人敢扶,在路人围观中死去;2011年10月11日,66岁的老人在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摔倒,医院受到路人求救却不予施救,老人最终不治身亡……为什么会产生越来越多见死不救的案件?面对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案,在道德约束不了的情况下,是否应以法律强制约束呢?二、见死不救的含义及愈演愈烈的原因见死不救,最早可见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相关问题探讨

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相关问题探讨
其 二 , 助 于 强 化 我 国 “ 死 必 救 、 义 勇 为 ” 传 统 道 德 有 见 见 的
规 范 , 动 我 国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推
由 于 十 年 浩 劫 对 人 性 的摧 残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 人 在
等 应 为 而 不 为 的 行 为 作 了严 密 的 规 定 o1现 代 西 方 国 家 也 多 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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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fZ u h u I siu e o c n l g o r a h z o n tt t fTe h o o y o
增设 见危 不救罪 相关 问题 探讨
安 翱
( 汉大学 法学院 , 北 武汉 4O 7) 武 湖 3 O 2

要 : 危 不 救 是 一 种 极 度 漠 视 生命 的 行 为 。 该 文提 出在 我 国 增 设 见 危 不 救 罪 的 理 由 , 法 理 的 角度 见 从
阐 述 了本 罪成 立 的作 为 义 务 , 考 察 了 国 外 关 于 见 危 不 救 罪 的 立 法 例 , 立 法 层 面上 提 出 了 自己 的 见 解 。 并 在 关 键 词 : 危 不 救 ; 命 价 值 ; 为 义务 见 生 作
中图分类号 : 2 4 D9 4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2 1 ( 0 2 0 一O 2 一 O 1 0 — 6 12 0 5 0 3 3 J
A t d fS me Qu s in n I c e sn f n eo i n o H p S u y o o e t so n r a ig Ofe c fFal g t e o i l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作者:肖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摘要当下,“见危不救”的情况频频发生,强烈的震撼着人们的心灵,许多国外立法都对“见危不救罪”做出了规定,我国尚无关于“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评价。

在人类道德逐渐缺失,社会正义冷漠麻木的情形下。

关于“见危不救”的道德谴责,屡屡显得苍白无力。

此时,法律介入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入罪法律介入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5-022004年5月19日下午,吉林省乾安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由于四、五名工作人员的阻拦,发生了拥挤,场面混乱。

一名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大家请求政府工作人员打120急救电话,结果对方说没手机。

大家又请求用政府的办公电话,他们却以电话不好使为由回绝了。

孩子的父亲陶金财甚至给工作人员下跪请求给予援助,结果还是没人理睬。

最终,陶汉武由于延误了抢救时间死亡。

2006年4月1日晚11时许,福建省安溪县蓝田水电站工人苏伟权和他的同事王双源,亲眼看到6名歹徒对3名少女实施强奸,一时犹豫未施援手,以致其中一名少女惨遭轮奸,两名少女跳崖,其中一人受伤,一人死亡,铸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010年3月27日上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止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用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

目击者称,两人实施自焚行为后,拆迁工作人员并未停止拆迁,也未对自焚者实施救助。

陶会西死后,尸体就在施工现场停放了2个多小时,工作人员无动于衷。

直到养猪场被夷为平地,尸体才被拉走,且不知所终。

以上血淋淋的事实让我们汗颜,大家不禁会究问:人性何在?五千年的道德标准何去何从?这就是我们当代的价值观吗?一、“见危不救”的释义对“见危不救”的定义,《成语词典》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见危不救”是指在他人遭受危险或需要帮助的时候,不予以援助或拯救。

在中国法律中,该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当前法律框架下,该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

将“见危不救”入罪的立法考虑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思考。

首先,入罪意味着将该行为上升到一种犯罪行为,这需要明确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境下,没有进行援助或拯救的行为可能并不是由于不道德或冷漠,而是由于环境因素限制,个人能力不足或安全风险过大等原因。

因此,必须对该行为进行细分和审慎考虑。

其次,将“见危不救”入罪也需要审慎考虑其对公民自由和人权的影响。

入罪可能会导致对公民自由和人权的过度干涉,例如让人担心因为无法提供援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导致人们在救助他人时产生恐惧。

此外,入罪还可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意愿,使得本来愿意给予帮助的人因为担心被追究而选择不去帮助别人。

这种情况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最后,将“见危不救”入罪需要考虑法律和社会的实际可行性。

司法资源已经相对有限,如果将“见危不救”列为犯罪行为,则需要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执行力度。

同时,社会文化素质和道德底线的提高也需要时间和力量的投入,并不是单凭法律就能解决的。

在综合以上方面的考虑之后,我们可以看到,“见危不救”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必须进行细分和审慎考虑,将其与有心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并且要考虑到法律和社会的实际可行性,以免过度干涉个人行为和人权。

相比于依赖法律来对负面行为进行惩罚,我们应该更注重构建和推广一种公民责任和社区意识,让人们习惯于帮助他人,让道德底线和公共安全成为自我约束和社会共识。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岀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乂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乂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LI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用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 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愈来愈重要, 尤其是处在依法治国的发展时期, 就要将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见危不救进行详细探究, 希冀能借此对实现法律体系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见危不救; 法理学; 入刑可行性;处在法治社会, 为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就要对见危不救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 将见危不救入刑是法治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深化对见危不救法理学的探究下, 能对见危不救从理论上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这对促进其立法是比较有利的。

一、见危不救的原因分析及类型体现(一) 见危不救的原因分析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人们对于见危不救也有着新的认识, 尤其是处在法治社会, 法学界对见危不救入刑也有着激烈的争论。

见危不救的原因是复杂的, 由于国家在见义勇为保障方面的不足, 就使得见危不救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国家在见义勇为的制度保障上比较缺乏, 一些人见义勇为而造成受伤以及致残的现象常见, 而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奖励扶助, 见义勇为者自己过着艰难的生活[1]。

还有是政府重视物质奖励而轻视精神方面的宣传, 最终使得见义勇为成了义和利的纠葛, 救人受伤以及致残的人没有得到人身损害人的救济。

另外, 见危不救的原因还在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在道德建设方面没有进行强化。

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 使得人们有着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及价值观念, 人们对于道德的理解以及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市场经济自主性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利益, 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使得人们对见义勇为有着隔膜, 见危不救的比率增加。

陌生人社会使得人们间的信任感愈来愈薄弱, 同时人们的同情感以及负疚感也降低。

(二) 见危不救的类型体现见危不救的类型是多样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能划分成不同类型, 如从主体角度进行划分就有特定主体以及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摘要:“见危不救”当前颇受社会关注,对其行为能否入罪也极具争议。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分析,阐释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法与道德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见危不救”案例屡见不鲜,“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也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意见。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被纳入到刑罚范畴具有一定可行性。

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

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道德规定之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转化为法律义务。

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提供借鉴。

而反对者认为用法律惩治“见危不救”,是道德义务过分扩大化,操作起来,成本太高,且实践难度很大。

并且,设立“见危不救罪”理论基础缺乏,法律规定相对欠缺,甚至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等消极问题。

笔者认为,“小悦悦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

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权力介入“见危不救”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见危不救”入罪是否适用?在世界各国的学界研究如何?笔者将以此为视角加以剖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到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能力救助却进行有能力的救助,对即将发生的危害积极放任,不管不顾,表现出了极大地消极主观心态。

在客观发生的行为角度看,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对即将受到侵害的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不管不顾,使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存在着客观上的因果联系。

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冷思考

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冷思考
小悦 悦事 件 发 生后 , 者 、 师 、 会 大众 等 要求 用 学 律 社 法律手段 严惩 见危 不救 行为 的呼声不 断 高涨 .有关 “ 法要 严惩 见危 不救行 为 ” “ 立 、 用法律 手段 挽救 遗 失
履行 救 助 义务 规 定 了相 应 的不 作 为犯 罪 .因 此 , 本
救 罪” 的设 立亦 会激励 潜在 的 受害人 降低 自身对 于危 险 的预 防水平 . 导致 无效 率 的结果
[ 关键 词 ] 他行 为 : 利 成本 ; 益 ; 收 [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7 — 6 92 1 )1 0 1 一 5 6 1 6 3 (0 20 — 0 l 0 笔者 意 图从 经 济学 的角度 .揭 示行 为人 见危 救 与不


考 察 目前 媒 体 关 于见 危 不 救 事 件 的 报 道 以及
学 界相 关 的辩 论 . 于 见危 不 救行 为 的概 念 与范 围 对 界定 比较混 乱 对 于 学界 有关 见 危不 救行 为概 念 及 论 中 对 由于 种种 原 因 而 负有 特 定 救 助 义 务 的人 不
罪 ” 意 图用 刑罚来 惩 治冷 漠 :0 4年有 人 大代 表建 范 围 的分歧 . 者在 本 文 中无 意探 讨 。我 国刑 法 理 , 20 笔
不救 的困境 必须要 借助 法律 才能破 解 吗? 本文 中 , 在
[ 收稿 日期 ] 0 1 1— 6 2 1- 2 1
害、 意外 事 故受 害人 的见危 不救 行 为 。 前者 而 言 . 就
[ 作者 简 介 ] 泉 (9 6 ) 男 , 东 大 学法 学院 法 学理 论 专业 2 1 刘 18 - , 山 0 0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见危不救入罪之探讨_一个道德刑法化问题之我见

见危不救入罪之探讨_一个道德刑法化问题之我见
有条件利人行为,法律应当给予的是鼓励和引导性规定,而不 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刑法方面看,见危不救虽然是不 道德的行为,但在价值角度而言,没有严重到侵犯全体公民的 基本人权,在技术角度上,也并不是其他法律不能调整,非刑法 调整国家就将无法运行、社会就会崩溃,而是现在我国还没有 其他法律来对此进行针对性的调整。既然“见危不救”不属于应 当被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道德行为层次,也还没有其他法律的先 行调整,就直接上升至刑法高度,采用“最后的手段”,还能说这 样的入罪,符合道德刑法化的标准和要求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弄清了大家争论应否入罪的是普通公 民在对自己和第三人无重大危险时的见危不救行为,那学者们 是如何争议,此问题的实质又何在呢?
因为一系列悲剧事件的发生,人们对当代社会的道德沦丧 痛心不已,以此坚决提出应当设立“见危不救罪”,用法律的严 惩来鞭策沦落的道德。[3]关于这一提议,社会上也对应着各种质 疑,不少专家指出“,道德层面的东西怎么能动不动就用法律限 制呢?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如果以法律手段强制实行的 话,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不宜运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去 干涉道德秩序。[4]由此看来,这一罪名的设立涉及道德上升为法 律的重大问题,应否入罪的实质就在于,此项救助道德应否或 者说能否在当下被刑法化。
一、应否入罪实质探析———定位争议
(一)“见危不救”概念厘清 见危不救概指面对他人深陷险境而不救助的行为,但实际 上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应该首先厘清本文所指称的究竟是何种 见危不救行为。 见危不救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特殊身份人的见危 不救和普通公民的见危不救。前者是指旁观者具有特定职务或 与遇难人之间有特定关系却不施救的情形,如医生对病人,父亲 对儿子;后者是指旁观者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与遇难者之间完 全是陌生人的见危不救,又包括无重大危险的见危不救和有重 大危险的见危不救。特殊身份人因其对遇难人具有职务义务和 特定关系人义务,面对遇难人不予救助,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早已被刑法所规制。而普通公民在有重大危险时,不顾自己的 安全,对陌生人伸出援手,是“见义勇为”行为。这种情况下,不 能见义勇为就被定罪处罚,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讨论的 见危不救是指普通公民在对自己和第三人无重大危险时的见 危不救行为。而不少学者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进行入罪呼吁的, 下文将在此意义上展开。 (二)应否入罪问题的实质

从刑事立法对“见危不救罪”的再思考

从刑事立法对“见危不救罪”的再思考

从刑事立法对“见危不救罪”的再思考郭信主摘要: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

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

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以呈现。

关键词:刑事立法见危不救罪再思考不作为一、问题的提出2001 年 3 月,100 多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理由是见死不救和见危不救已经且将会继续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此举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与世界接轨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特性越发明显地显露出来,频繁见诸报端的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等社会现象便是其一。

大凡接触此类消息的人十之八九都会愤而怒之,进而在道德上加以否定。

但是,道德毕竟属内在的非强制性约束。

于是,感性或理性的民众就自然而然将之诉诸法律。

在其眼里,增设“见危不救罪”所带来的强制力或多或少能给人们些许期盼。

不过,事况并非想象般顺利,增设“见危不救罪”的提案一出台便引起广泛争论。

赞成者如孙国华,认为“见危(死) 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扩大,如果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止这种现象蔓延的。

其焦点集中于“社会危害性”上;而反对者则从多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不可行的理由,有道德的、政治的、立法的、司法的等。

从实际情形看“, 反对说”在这场讨论中占据了优势①。

笔者也曾加入了这场讨论,发表了一点看法,立场既非“赞成派”,亦非“反对派”[1 ] 。

整体而言,已有的思考基本澄清了一些误区,但由此也产生了新的盲点或谬处。

为了对见危不救犯罪化及相关问题有科学把握,并有助于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体内部关系,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该论题再作一番审视,以此求教于方家的同时,亦可视为对一己之见的反思。

二、刑事立法与“见危不救罪”有关见危不救该不该及如何犯罪化的争论由来已久。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

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浅析论文摘要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中都饱受争议。

学者们多是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角度来谈论这一问题,但从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来看,我们只能得出一方面不能将道德义务肆意入罪,另一方面二者又能相互转化的结论,而见危不救中的救助义务的层次归属,我们似乎并不能进行彻底的廓清。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现实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也即从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效等角度分析其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综合我国民情以及现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特点等,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宜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见危不救原因分析相关立法现实考察见危不救行为在当前社会屡屡发生,让无数民众感到痛心疾首,为改善这一状况有人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

于是乎,刑法学人对此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讨论。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及其产生原因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听到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报道以及舆论对当时人的谴责。

但是日常生活用语中的见危不救是泛指的,其外延较大,概念使用模糊,实际上能够用见危不救罪予以规制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见危不救可以分为广义的见危不救与狭义的见危不救。

广义的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遇到危机情况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它对主体的身份、资格、职业、能力等没有限制,既包括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也包括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

狭义的见危不救则是指一般主体(不具有特殊职务要求或与受害人没有特定法律关系)在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它既排除了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也排除了有显着危险情况下的见危不救,同时其不作为的对象是救助行为。

显然,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只能针对狭义的见危不救行为。

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有着多重原因,如道德水平、心理因素、风险考虑等,本文着重从心理学和经济学角度对见危不救的产生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一)心理学分析人具有“自我保存”本能。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在认定法律责任时,还需权衡公共秩序和个人自由的关系。在不影响公
共秩序的前提下,个人有权选择是否施救。
法律程序的设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见危不救罪的诉讼程序,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 人应证明被告有救助义务且未履行,而被告则需证明自己 无救助义务或有合理抗辩事由。
诉讼时效的设定
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应设定合理的诉讼时效。对于见 危不救罪的诉讼时效,可参照其他刑事案件的规定执行。
对“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 。
研究展望
对“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完善、 司法实践的改进提出了建设性意
见,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参考。
对“见危不救罪”的国内外研究 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后续研究提
供了比较基础。
对“见危不救罪”的未来研究方 向、重点提出了建议,为后续研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联
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反映了社会对 道德和法律的期望和要求,体现
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联。
道德的法律化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规范可以被转 化为法律规范,而见危不救罪的设 立正是体现了这一过程。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关联,但二者 之间的界限仍然应当清晰,见危不 救罪的设立应当谨慎考虑其合理性 和必要性。
社会舆论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于见危不救罪的后果具有重要影响。被告的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受 害人则会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关注。
CHAPTER 05
结论
研究总结
确认了“见危不救罪”在法理学和刑法学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为后续研究提供 了基础。
对“见危不救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为后续研究提供了 理论依据。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思考引言]最近几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中走向死亡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在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惩治的呼吁一直不断;与此同时,反对上述主张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在我们这个倡导“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国家,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观点怎样应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见危不救”现象,这值得我们每个人关心。

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除了关心见义勇为的表彰与保障之外,还更应该关心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把如何抗制见危不救行为简单化的倾向。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来对待见危不救行为,任何不加分辨地一味主张“应该定罪”或“不应该定罪”都是不可取的。

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观点,本文作者通过对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科学评价,进而为“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可行性提出几点思考。

「正文」一、概念的辨析和讨论范围的确定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

在国外的确有不少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俄罗斯、美国、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波兰等都在此列。

除此之外,在我国历史上的刑法中也一度出现过同样的罪名。

名称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内涵却不完全一致。

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1].这里的“见危不救”有几大特征:客体是他人生命安全;客观上,救助是急需的,主体有能力救助,救助对本人及第三人均无危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

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

On the possible way to set up the crime of "not providing relief while facing dang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rime 作者: 闫熙和[1]
作者机构: [1]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出版物刊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59-465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6期
主题词: 不予救助罪;“见危不救”罪;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责任要素
摘要:针对能否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问题,提出在发挥刑法的明示机能的前提下,通过限定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与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作为严格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

其中,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要对作为义务人范围、结果回避可能性与结果的实害性予以限定;责任要素中应当仅肯定故意形态,而否认过失形态;而在犯罪特殊形态中应当否认其存在未遂形态并通过删除"排他性"要件以解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

增设见危不救罪相关问题探讨

增设见危不救罪相关问题探讨

增设见危不救罪相关问题探讨
安翱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2(016)005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安翱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78斧砍妻案"中"冷血局长"该判何罪?--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危不救罪"的建议 [J], 熊伟
2.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冷思考 [J], 刘泉
3.略论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 [J], 唐亮;齐玉娟
4.“78斧砍妻案”中,“冷血局长”该判何罪?——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危不救罪”的建议 [J], 熊伟
5."78斧砍妻案"中"冷血局长"该判何罪?--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危不救罪"的建议 [J],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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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见危不救罪初探
[摘要]见危不救近年来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是否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也成为了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文章从增设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见危不救;必要性;可行性
一、学术界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而见危不救是与这一大背景格格不入的,当时议案一出,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

赞成者认为“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扩大,如果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

其焦点集中于“社会危害性”上;而反对者则从多种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不可行的理由,有道德的、政治的等等多方面。

(一)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会混淆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
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本身就是存在着模糊性的,不可能有明确的划分,在上面的争论中道德调整说将法律与道德、犯罪与违背道德的界限固定化,而法律调整说则考虑了时间的因素,指出法律和道德调整范围应该以道德规范实施的效果而定,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见危不救的事实,足以说明道德在这个领域的调整已经是力不从心了。

(二)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会增加公民的义务,给公民带来额外危险
法律调整说认为可以通过对见危不救内涵和外延的严格界定来降低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和避免危险。

他们认为,救助义务仅仅限于在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利益正在遭受必须接受帮助才能避免时才负有帮助的义务,而且,不包括那种可能给本人或第三人带来危险的情况;见危不救犯罪化本质上就不是无端的增加公民的义务,而是对公民违背对社会应该担负的成员责任。

(三)增设见危不救罪在具体操作上是否存在困难
道德调整说认为,见危不救在犯罪主体、救助人对危险的判断、对救助的确认、救助人实施救助的能力、救助人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操作困难。

应该说,上述理由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是作为反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由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恰恰相反,因为当前没有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使得一些富有使
命感的执法者对某些社会影响恶劣而又能够与刑法有关条款沾上边的见危不救案件,纷纷套用刑法的这些条款来量刑,从而破坏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即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因手段的不足而否定目的的价值。

二、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必要性
(一)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生命垂危而孰视无睹的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其成立犯罪的最根本的理由。

见危不救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罪过形式;在客观上,通常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后果,而这种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见危不救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公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在得到改善的同时,经济意识也不断增强,公平竞争等价有偿的观念已被普遍接受,自我保护以及不干涉他人的生活的所谓的“人权”观念得到强化。

而以往被普遍认可的人与人之间真诚的、不计报酬的互帮互助、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已不被推崇。

这种道德的滑坡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腐蚀着人们尤其是下一代人的心灵,污染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符合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本质
见危不救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而不作为犯罪的本质要求刑法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见危不救,从行为方式上分类应属于纯正的不作为范畴,即只能以不作为的形似构成。

三、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
以上所述,只是表明增设“见危不救罪”是现实的需要。

从“需要”到达“实现”的桥梁即为“条件”。

笔者认为,目前,在刑法中增设该罪至少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众的心理基础是制定该罪的坚强后盾
法是靠人在人群中贯彻实施的。

缺乏公众心理基础的法是“字面上的法”,不能成为“行为中的法”。

增设“见危不救罪”是有公众心理准备作基础的。

我国作为世界上享誉盛名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向来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爱;儒墨两家的“爱人”、“兼爱”思想更为这种优良传统作出了学术上的开创。

(二)国外的相关法律为增设该罪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
将见危不救罪规定在刑法中,符合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与趋势。

当前,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此罪规定于刑法典中,如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无危险。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总体上认为该不作为属于道德范畴,但近年来也已出现将其刑法化的趋势。

(三)基本的道德规范可以规定为法律规范
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规范系统,虽然有各自的独立性,但是内容上必定有交叉。

任何时代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影响,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必然包含了当时代的道德评价,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对一个社会基本道德观念、道德标准的确认和法定化的过程。

(四)增设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笔者认为见危不救是一种伦理性的犯罪,更侧重于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只能有国家公诉机关的介入,才名符其实。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8,(5).
[2]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M].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0,(1):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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