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分析.doc
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网络普及应用,互联网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的要求高,取证难度大,所以发案虽多,发现却少,能够有效取证的则更少;部分被起诉案件的证据还可能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因此,如何规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实现电子证据的有效取证,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范畴就是基本概念,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是人的理论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逻辑概括和能动反映。
研究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不仅要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还要从多个方面揭示电子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反映出的基本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学界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分为相对封闭和开放两类观点。
相对封闭的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磁形式、电子形式、光学形式或其他类似形式储存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开放的观点认为:只要与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又明显不属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材料,原则上均可纳入电子数据之范畴.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对于电子证据外延的界定不宜过于狭窄,应重在把握其内涵,处理好哪些证据材料应归于电子证据即可。
因此,笔者倾向于从开放的角度界定电子证据,这样便于最大限度地涵盖电子证据,不仅有利于电子证据的保护,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推动对电子证据概念的进一步完善。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同其他证据种类一样,都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着某些共性,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个性。
简论网络犯罪现场电子证据提取的技术要点分析
简论网络犯罪现场电子证据提取的技术要点分析论文摘要网络犯罪案件发案率高、侦破难度大,是近几年困扰公安机关的难题。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电子证据提取的难度大、不容易固定和保存,特别是网络犯罪现场的电子数据。
网络犯罪现场情况复杂、范围不容易固定、证据类型多,并且现场电子数据尤其容易被破坏和丢失。
本文就目前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现场勘查流程为线索,分析其中常被忽略的细节,提出可以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有效处理相关问题的方式方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提取现场勘查随着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的逐渐普及,与之有关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
作为一类新型的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的表现形态五花八门,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电子证据的易失性也加大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现实,要求相关人员提高网络犯罪侦查的能力。
其中,犯罪现场电子证据的提取是网络犯罪侦查中至关重要而又不容易掌握的一项技能。
现场是案事件发生的地点,往往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证。
合理有效的处置现场,尽最大可能保护线索、提取证据对整个案事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网络的互联性使得遗留有电子证据的场所分布广泛,既包括传统现场即物理空间,又包括非传统意义的场所即虚拟空间,也就是网络犯罪现场的空间跨度性较大。
另外,现场的空间跨度也导致了时间的连续性,会存在第一时间现场、第二时间现场等,多个现场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连续性。
同时,网络犯罪现场处理中还要考虑电子证据的复杂性、脆弱性、时效性等特点。
本文就勘验、提取、固定现场留存的电子证据为线索,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技术要点。
一、网络犯罪现场勘查的步骤与普通的案件处理类似,网络犯罪现场勘查也有一定的规范、原则和方法步骤。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事前准备、现场保护、现场勘查取证、扣押等步骤。
(一)事前准备鉴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一般来说针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查和取证要一次完成,这就要求在进入现场以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指挥人员必须提前确定由哪些人员进入现场、需要携带哪些设备、如何制定预案、有哪些注意事项等一系列问题。
论电子物证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电子物证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周志超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发现网络犯罪的重要证据和线索。
借助电子数据的帮助,公安机关可以讯速地侦破一些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法院也可以依靠这些电子数据作为物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在我国电子物证取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的立法、组织机构和流程都不够完善,这给电子物证的应用带来了很大困难。
本文将简述电子物证的含义,分析取证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且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子物证;取证;法庭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一些网络犯罪的行为也随之产生。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进行犯罪,衍生了网络诈骗、非法数据窃取等新型的网路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侦破网络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相关犯罪嫌疑人,电子物证的取证显得越来越重要。
只有有效利用电子物证,规范进行取证,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打击网路犯罪行为。
1 电子物证的含义为了能够科学地进行电子物证的取证,首先要对电子物证的含义进行定义。
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普及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电子物证”的定义和界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社会上的大规模普及应用,我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添加关于“电子物证”的相关条款。
所谓电子物证,就是利用电子、电磁、光信号等信息传播媒介,通过特定的编排方式来传达信息的方式、设备及其蕴含的信息,包括硬盘、U盘、存储卡和其中所包涵的一切信息资料[1]。
电子物证具有可再生性、无形性、多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可再生性,就是电子物证在被破坏和删除之后,还能够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恢复。
比如将被破坏的犯罪现场录像恢复,重现犯罪现场的真实场景,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无形性,就是电子物证是不可以通过人体感官直接了解其中的信息的特征。
电子物证通常要借助仪器和设备的帮助,才能够转化为人们可以直接进行认知的信息。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究——以智能手机为例.doc
电子数据在证据封存中的风险及对策研以智能手机为例王灵华Wffl杭市公安局換墅区分局浙江警察学院电子数据被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定证据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屮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但是电子数据自身的脆弱性导致其容易被破坏。
以智能手机为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封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并从增强保管意识、严守操作规范、加强硬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智能乎机;风险;对策;.•王灵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民警,副主任科员,主要研宄方向为公安科技信息;芭赞刚,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7-09-11Received: 2017-09-11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新增“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标志着“电子数据”被赋予了法定证据的身份,拥有独立的证据地位。
如今,电子数据证据以其海量性、虚拟性、多媒体性等特征m可以很直观地证明犯罪,在同法实践屮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屮形成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将殊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一旦其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遭受到外来破坏,就可能使其证据效力完全丧失,进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
m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检查勘验、保管使用等方面,出台丫诸多的规定,如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杳规则》和《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网页记录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的沟通和交流方式,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适用困难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具体表现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子证据的适用困难原因1. 技术特性与变化快速性电子证据具有技术特性,比如数据易于篡改、删除,存储格式多样化,且技术更新速度迅猛,这使得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和审查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这一点对法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隐私保护问题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法律界和技术界共同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体系滞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导致在电子证据的认定、取证和审查等环节出现法律适用空白和不足。
二、电子证据的具体表现1. 可信度难以保障在电子证据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来源可靠性等问题是电子证据遇到的主要挑战。
电子邮件和短信可以被轻易地伪造和篡改,网页记录可以被删改,这些都给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取证与审查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多样化,包括手机、电脑、云端等,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取证。
电子证据的大数据量也给审查和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三、电子证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及时跟进科技发展的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信原则,增加对电子证据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认定,从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
2. 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系统,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效率和准确度。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调取方面,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电子证据,是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法定程序作为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属性外,还具有多重性、可修改性、可灭失性和技术性特点;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取证工作中,如何搞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取证的要求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同时,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病毒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病毒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一电子证据的简单取证;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病毒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法会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任重道远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法会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法会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规制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规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的运用不仅可以便利取证程序,提高取证效率,还可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然而,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和约束。
首先,电子证据的定义需要明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短信等形式的电子信息。
而这些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获取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均需要受到法律规制。
其次,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获取方式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例如,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调查,方可取得证据资料。
同时,取证过程需进行视频或书面记录,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此外,电子证据的加密、密码等保护措施也需要考虑。
电子证据当中的信息,有可能被篡改、替换、破解等,为此,在取得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需要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同时,对于部分加密或密码保护的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应的解密程序,才能够有效获取证据资料。
在电子证据的运用中,还需要注意证据的识别、鉴定等问题。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真实性评估、数字签名检验等技术手段来鉴别。
同时,在证据的证明和运用中,需要遵守证据的规则与程序,保证证据的法定性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保护。
在电子证据的使用中,也要注意保护证据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在证据的保存、备份等方面需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不受侵害。
总之,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随着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进行规制与约束,保护证据当事人的权益,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必将有力推动刑事诉讼的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犯罪活动的形式不断更新,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因此,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规范化的必要性1.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可以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因为电子证据领域的取证工作涉及到非常多的专业知识,一个不规范的取证过程可能会使得证据的价值被大大降低,最终对案件的真相和公正性造成严重影响。
2.为了提高取证效率规范电子证据取证行为,能够提高取证的效率,减少取证的时间和资源成本。
因为只有将取证规范化,才能达到标准化、高效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使得取证过程更加精细和科学化,提高证据的精度和真实度。
3.为了推动法治进程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不仅可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取证效率,更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步骤。
规范取证法律制度的建设,可以营造一个有序、公正的司法环境,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规范化的具体措施1.建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制度电子证据取证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保障电子证据取证行为规范化的首要任务。
应当从普及专业知识人才、完善技术手段、建立标准流程等方面先行规划,以配套和优化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整体环节。
2.制定电子证据取证标准规范建立电子证据取证标准规范,更加直观、准确地规定了电子证据取证的过程和方法,为电子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提供明确的依据。
同时,也方便司法从业人员掌握和遵从取证标准,对电子证据提供更加科学、系统的阐释和证明。
3.加强司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司法从业人员应加强电子证据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掌握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取证技巧,避免传统的取证方法不能适应电子证据新特点的局面。
同时,加强电子证据取证的实践演练,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实战技能。
4.严格电子证据的保管和管理电子证据保管和管理的规范化是电子证据取证行为规范化的关键环节。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到电子交易记录和数字文档,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挑战和问题。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采集过程的复杂性。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或隐藏,而且这些操作可能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
其次,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多样。
它可以存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云端服务器等多个位置,这增加了查找和获取的难度。
再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工具才能进行有效的采集和分析。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中,常见的方法包括直接获取、数据恢复、网络监控和数据镜像等。
直接获取是指从原始设备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如从电脑中复制文件。
数据恢复则用于恢复已被删除或损坏的数据。
网络监控用于获取网络传输中的电子证据。
数据镜像则是对整个存储设备进行完整的复制,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然而,仅仅掌握采集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首先,采集主体必须合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或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证据采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集证据。
其次,采集手段要合法。
不得采用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如通过黑客攻击、非法监听等方式。
同时,采集过程中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造成不当侵犯。
另外,采集的电子证据还需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例如,要能够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有相应的记录和说明,以保证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可能与案件有关,也可能因为采集手段不合法而不被法庭采纳。
电子取证行业现状分析报告
电子取证行业现状分析报告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电子技术从活动场所内采集、收集、分析和处理电子证据的过程,也可称作数字取证、数字取证学或电子取证学。
相较于传统取证方式,电子取证更加高效、精准、可靠,在司法取证领域有着较大的应用。
电子取证行业的发展状况较为充满活力。
电子取证行业近数年来发展迅速,行业细分应用场景也越来越多,主要行业应用涵盖区块链技术、物联网研究、数据可视化、渗透测试和程序错误分析等。
同时,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迅速,对电子取证技术的需求日益增加,大大地推动了电子取证行业的发展。
在电子取证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对于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也在不断变化。
国内外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有着不同的电子取证技术需求,如: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需要采用更强大的取证设备,在提高运营效率的同时,将取证环节的安全性提高到最高水平,保障电子取证数据完整无缺;金融保险企业需要采用的是安全可靠的高科技电子取证技术,将金融交易的可信性提高到最高水平,以便维持交易流程的连续性和可靠性;而医疗机构则需要使用更具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电子取证技术,以保证医疗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最新-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探究 精品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探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
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不仅仅具备证据的基础三性要求,还具备其他证据没有的特性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作为当今智能时代衍生出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非静止呈现性,既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又可展现为与案件有关的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各种信息,从而生动形象地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
电子证据的这一特点,要求取证人员不光要使用一定的硬件设备、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平台提取到数据信息,还要根据后续诉讼阶段电子证据的用途,要固定成相应的证据表现形式。
二内容的易被篡改性和可挽救性电子证据的本质是电磁波和二进制数据编码,通过电、磁、光等形态存储在介质上。
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和删除通常在操作日志中留下记录,如果操作日志也被删除,修改行为将不留下任何痕迹。
因此我们在对电子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转化固定;二是复制固定;三是哈希值比对,在获取到原始检材后,首要任务就是做哈希值计算,然后根据取证要求进行下一步,此后在搜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任何环节,首先都是做哈希值比对,一步骤一查验,是电子证据取证相对于其他证据取证的关键之处。
尽管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可相对传统书证而言,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总是有迹可循的,能够技术挽救。
文件被删除后放进‘回收站’,可以直接用命令将其恢复。
即使‘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
二、我国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证人员的专业性不足面对智能时代新的证据类型,取证人员除了具备计算机网络、侦查、法律等综合知识,还需掌握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
但在目前的基层公安部门中,大部分的侦查人员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复合型的人才匮乏,无法达到电子取证高精尖的要求。
电子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电子取证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电子取证是执法办案中的一项新型工作,是基础性工作。
机构整合后,总局高度重视电子取证工作,2019年在厦门举办了“市场监管执法电子取证技能大比武”,全国13个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的18支队伍参加。
这项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都进行了有益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总局要求和外省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概括地讲,一是资金,二是人才,三是制度保障。
(一)资金方面。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装备资金投入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达不到总局的要求。
据测算,建立一个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需要200万左右,但从目前看,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受财政资金限制,很难解决或解决有困难,这也是很多执法新装备新要求迟迟没有落实到位的症结所在。
在这个方面,有的地方就做得非常好,先从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取证大师等一件一件地购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罚没款返还项目经费购置执法电子装备。
(二)人才队伍方面。
机构整合后,执法领域大大拓宽,市县两级执法囊括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以往各个部门的执法电子信息化水平不同,执法人员电子取证水平不一,有的同志还是执法战线上的新兵。
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也容易因为人为删改、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导致证据内容灭失,目前大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独立进行电子取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另外,缺乏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专门人才,缺乏电子取证的人员培训、培养计划。
(三)制度保障方面。
装备、人才有了,怎么干是个大问题,规范电子取证流程制度,也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重要方面。
缺乏有效地流程监管,缺乏全省统一的制度规范,是制约电子取证的重要瓶颈。
主要表现在:没有将电子取证纳入稽查执法责任制,没有规定电子取证的责任人、责任边界、履职免责;没有建立电子取证工作制度,未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保存、恢复及破解等实体程序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没有具备可操作性的电子取证流程方法等。
当前刑事案件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应对
当前刑事案件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应对作者:赵学刚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关键词:刑事案件;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47-02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呈暴发式增长势态。
据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统计:2015年以来,该院仅审查起诉利用支付宝、网银、微信、QQ等平台实施的经济犯罪83件109人,其中涉及电子证据1700余份。
该院公诉部门在审查电子证据工作中发现:当前侦查机关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收集不完整,电子证据的法律真实性难以保证,并缺乏辅助鉴证等四方面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对相关刑事犯罪、特别是涉及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应予高度重视。
一是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识不到位。
虽然新刑诉法已经将电子证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确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但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观念转变不及时,对利用电子证据证明犯罪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仍将侦查的重点放在言词证据的获取上。
有的即使收集了电子证据,多是获取言词证据后再调取,即“由供到证”模式。
如该院2014年底在审查起诉张某等15人销售假药案中发现,该案是利用电视台播放广告和热线电话,将普通食品宣传作为药品进行销售,并通过仓库以快递方式寄送产品,最终获得回款以获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从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快递寄送到反映犯罪结果的产品回款等犯罪过程,都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应的电子证据。
但是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来看,侦查机关只收集了大量的口供及证明口供的电视广告片和快递回款记录,对电话销售录音、反映产品流转的网上记录、电脑中储存的账目明细等均未收集和固定。
导致对从事电话销售的直接责任人无法以有力的关键证据予以佐证,也无法认定将普通食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的犯罪主观因素和各自销售数额。
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摘要】新刑诉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必然会带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使用,也促使电子取证行为的频繁出现。
与普通取证行为相比,电子取证在主体、对象、手段等方面存在自身的特点,这也导致电子取证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为实现对电子取证的有效规制,必须对电子取证过程的以上各要素进行规制。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取证;法律风险;规制随着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明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将从幕后走向前台。
①电子数据的取证(以下简称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具备取证资格的主体,遵循一定的取证原则,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电子数据及相关材料的刑事司法活动。
电子取证不仅是获得电子证据的必经程序,更是确保电子证据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一、电子取证的特征相对其他证据类型而言,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多样性、技术性、脆弱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以上特征必然会反映在电子取证行为中去,进而使电子取证呈现出与一般取证行为不同的特点:(一)电子取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与普通证据类型相比,电子证据最大的特征就是与电子信息技术密切相关。
在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分析、恢复过程中,常常需要运用特定的电子技术手段或者使用特殊的程序系统,这就要求取证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电子信息专业知识及技术运用能力。
因此,电子取证的主体除要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外,还必须同时具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
(二)电子取证对象具有双重性电子证据是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磁、光等信号的变化而生成的一系列电子数字信号,人类根本无法直接识别。
这些电子数字信号存储在存储设备中,通过特定的技术设备和手段才能转化为人类能够识别的图像、声音、影像、文档等。
因此,与一般取证程序直接提取所需取证对象不同,电子取证必须首先提取存储有电子数据的各类载体,再通过技术手段对载体进行分析处理,才能获取所需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法律规制下的电子证据与取证
法律规制下的电子证据与取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电子化的信息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却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制下的电子证据与取证展开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可以作为法庭审理中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特点包括数据易于复制、传输、修改和篡改,同时也有可信度、收集难度和技术复杂性等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规制下,电子证据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和限制。
各国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规范程度不尽相同,但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电子证据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二、电子证据的形式和类型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云存储数据、网络日志、录音录像、数字签名等。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内容,电子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在争议事实发生时就形成并表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等。
间接证据是指由其他证据推定出来的证据,如从网络日志中推定出某人的活动轨迹等。
三、电子证据的认可与鉴定电子证据的认可与鉴定是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法庭对于电子证据是否认可以及如何鉴定,通常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 真实性原则:即电子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和不可篡改的。
2. 完整性原则:即电子证据以完整形式存在,不得有删除或丢失的部分。
3. 可靠性原则:即电子证据的来源要可靠,如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第三方平台等。
4. 产生过程原则:即要保证电子证据的产生过程没有违法行为和不法干预。
鉴定电子证据通常需要借助信息技术专家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可信度和合法性等因素来评估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四、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关键环节。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的行为不能违法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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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相对较多,其取证规范与否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和影响司法工作效率。
目前,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化问题,对司法部门有着不良影响。
所以,有关人员有必要对取证规范化问题进行探究,确保规范取证,为司法部门提供有力参考。
本文主要从取证程序、人员技术三方面论述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问题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化指导,确保取证的有效性,进而为司法部门提供有力依据。
在电子信息技术环境背景下,电子证据相对较多,对司法部门相关案件处理产生重要影响。
只有规范取证的流程、人员和技术,才能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的有效性。
现阶段,相关人员在取证中的操作相对不够规范,影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具有必要性。
1 取证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1.1 坚持原则
为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
首先,坚持合法原则,要求合法人员遵循合法程序和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其次,及时原则。
电子证据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删除、篡改等风险隐患,进而失去法律效力,因而要求取证的及时性;再次,关联原则,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应与其它证据具有关联性,有助于形成证据链,为司法人员提供依据;最后,监督原则,监督部门人员对取证者的取证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1.2 完善取证措施
完善取证措施具有必要性,可以为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首先,强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记录和妥善保存,能够为取证人员取证创造良好条件;其次,完善搜查措施、扣押措施。
目前,搜查范围局限于物理空间,应注重向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扣押应由调查取证人员获批准后直接执行,不应局限于相关单位。
最后,关于公正条件、范围进行相关调整,以具体案件取证为根据[1]。
1.3 规范取证程序
首先,识别规范,包括人员配置、现场保护与检查、记录、工具、操作方法等方面。
其次,保存规范。
由于电子证据易被销毁,因而相关部门明确规范取证保存具有必要性。
再次,对点证据取证收集、检查、分析等阶段进行规范,确保系列活动开展的可靠性、有效性。
最后,应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的呈堂环节,确保证据移交的完整性,为司法部门人员提供重要依据。
2 取证人员的规范化问题
2.1 完善取证资格认证制度
取证人员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取证质量。
为此,有必要完善主体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取证人员具有国家认同的取证资格。
首先,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加强对取证人员资格认证事项的管理,确保取证人员能够持证上岗;其次,制定规范标准,要求取证人员精通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系列
操作,并对相关人员的英语等外语水平加以了解和检验;最后,对取证人员进行定期复核审查,确保确证人员能力素质水平不断提升,满足社会发展需要[2]。
2.2 制定长期的人才储备战略
在电子信息技术背景下,电子证据越来越多,但取证人员相对较少,使我国取证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相对较低。
所以,加强人才储备战略制定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学科规范体系,对高校取证专业教育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规范,为社会输送合格的高素质取证人才;其次,组建一支高素质取证专家队伍,并适时对司法部门取证工作给予协助,相关部门定期对该队伍人员能力素质水平进行考核;最后,对现有的取证人员加强培训,以强化其基础知识和提升技能水平,为取证规范化奠定有利条件。
3 取证技术的规范化问题
3.1 进一步完善取证技术标准体系
取证技术手段对证据质量有重要影响,只有施以有效技术手段,才能确保证据收集质量。
为此,进一步完善取证技术标准体系具有必要性。
一是规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标准;二是规定计算机操作日志技术标准;三是对储存介质、数据恢复、加密等方面进行技术标准规范;四是关于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规范等。
通过对取证技术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能够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确立评价标准
首先,对取证技术设备进行评价过程中,注重设备类型、功能、技术参数
等方面的了解,为提升取证有效性奠定评价基础。
其次,对取证设备质量进行系列评价,包括设备使用寿命、持续时间、电压、防静电程度等方面内容,使取证人员在不同环境下开展取证工作时,可以采取合理的取证技术设备。
再次,规定取证设备生产、储存、检验、包装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第四,为取证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等方面建立评价标准。
最后,对取证设备取证结果分析等环节进行相关标准规范,进而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3]。
3.3 其它规范化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环节中,还存在其它问题。
首先,取证工具归属、研发等部门不明确。
其次,取证技术设备的认证机构缺乏统一标准。
最后,取证设备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对不够明确。
对此,相关部门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确保电子证据取证人员更好开展取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取证技术条件。
总之,采取有效措施以解决取证技术规范化问题具有必要性。
4 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取证行为越来越多,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依据,只有确保取证的规范性,才能使司法人员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
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电子取证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效力。
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相关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取证提供规范化依据,对提高取证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