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基本权利分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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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基本权利分论
12.1 复习笔记
一、基本权利的分类
1.自由权
(1)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而通过自由意志与行为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

对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始终是从近代到现代宪法的重要功能。

(2)自由权的范畴,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

(3)自由权主要是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婚嫁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做奴隶、接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

(4)近代所确认的宪法权利是三大自由权:人身、精神、经济的自由,除此之外,还包括平等权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2.社会权
(1)社会权,是指依赖于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和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

(2)在自由权已占据了整个基本权利体系垄断地位的20世纪初叶,社会权衍生的原因或者导火索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日益艰巨和市场万能神话的破灭,社会公平、社会利益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的义务与责任正合时宜,因此主张国家保护义务的社会性权利的法律理论与立宪实践应运而生。

(3)社会权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超越个体的普遍性价值,其权利触角触及社会生
活的许多领域。

社会权利的出现及入宪促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二、平等权
1.平等的观念起源和发展
(1)自由与平等是近代宪政主义所致力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2)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的出发点仅仅在于废除封建的身份制和特权制度,要求人们自由地参加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的起点上的平等,即一种“机会上的平等”。

(3)实质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保障机会上的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个人的人格发展的前提条件给予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这种实质上的平等也被称为“条件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①在权利的主体上,男女平等、种族或民族平等的实现,就是实质上的平等所期待的客观结果;
②在权利的内容上,实质上的平等原理还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上,使社会强者与社会弱者、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之间能够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对等关系。

(4)结果上的平等
结果上的平等追求的是一种人的绝对均质化,而不论起点的差异,类似绝对平均主义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的目的在于纠正由于自由竞争中机会平等所引起的现实的不平等结果,结果上的平等的追求可能无视社会生活中个人之努力和人与人之间才能上的优劣差异,而形成
一种“恶”的平等,甚至带来实现强行分配的“恐怖性支配”。

“结果上的平等”有悖于对自由权利保障的宪法精神,最终导致对平等意义的根本否定。

2.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原则
法律上的平等权,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在于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即没有合理根据的差别对待;实质上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合理的差别存在,即在合理的程度上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1)在判断国家的行为是否符合平等原则时,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①必须判断国家行为是否予以差别待遇,若有差别待遇,并不代表即属违反平等原则。

②对于国家行为所为之差别待遇,即国家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的判断,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合理的差别。

(2)从各国宪法实践的状况来看,合理的差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规定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
②根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③依据民族或种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④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⑤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3.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
(1)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2)平等权的内涵
①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②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公民权利或自由受到平等保护;
③禁止歧视性对待公民权利,不得因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因素的差异而给予公民歧视待遇;
④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
⑤合理差别的原则。

(3)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的规范结构
①我国现行《宪法》在第33条第2款对平等权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现行《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具体性规定,主要有:
a.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b.第4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c.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d.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f.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款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①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②所有公民都应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任何触犯刑法的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三、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的概念
(1)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2)政治权利的形式
①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
②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

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又被称为政治自由。

(3)政治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广义的政治权利除狭义的政治权利外,还包括政治自由。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
a.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代议机关代表;
二是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即法律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方式是法定的,通常采取投票或者表决方式,具体行使方式由《选举法》规定。

(2)选举权的性质
关于选举权的性质,选举权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职责,或是兼而有之,在学界有不同的说法:
①选举权是公民的一种固有权利。

这种理论源于卢梭,固有权利是指公民当然享有的权利,既无需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也不是国家宪法或法律所能剥夺;
②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社会职责。

公民的选举权是国家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赋予公民行使的,因而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时候,应该认为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为着国家的利益而行使;
③选举权固然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种职责。

(3)选举权主体与客体
选举活动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即选举法律关系,它有自己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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