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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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首先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和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了浮动抵押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贷款利率的波动风险、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监督和引导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提醒商业银行和贷款人注意浮动抵押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意识、风险管理、贷款利率、抵押品价值、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避风险措施、监管部门监督、风险防范。

1. 引言1.1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浮动抵押制度是商业银行贷款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浮动抵押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品的价值根据市场变化而浮动,这意味着在抵押品价值下跌时,抵押品需要追加抵押或者调整抵押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在抵押品价值上涨时,借款人也可以获得更低的抵押率,降低贷款成本。

浮动抵押制度还可以根据贷款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使借款人在利率上涨时能够承受更高的还款压力,而在利率下降时则能享受更低的还款成本。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贷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减少不利因素对贷款的影响,为借款人和银行双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利益保障。

1.2 风险意识的重要性风险意识是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风险的不断增加,如果银行和借款人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风险意识可以帮助银行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利率波动风险、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一、风险(一)主体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

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

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

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致的。

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

1、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范围都难以确定。

在贷款的情形中,银行只能估计设定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但是,没有专业的评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

如果过分高估,那么从一开始,债权就存在了风险。

而就算在设定浮动抵押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此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只有借鉴比较的功能,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贬值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2、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还在于,浮动抵押的前期登记,仅有证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权的固定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在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财产依然可以被抵押人处分,到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到底还有多少财产可以做为抵押财产受偿是无法预见,更是无法控制的。

3、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合法处分抵押财产应当在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但是,所谓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如何界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只有通过法院审查后确定,但是,由法院审查也只能做到事后审查,而事后审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1)、事后审查取证困难,不可能完全无误的审查出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的事实;(2)、事后审查即便可以确定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但若抵押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必定受损且无法弥补。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在《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制度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及定金。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由此产生。

标签:浮动抵押;价值;风险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最早出现在英国,被誉为“衡平法最精妙的创造之一”。

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及将来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抵押权人设定担保,在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浮动抵押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客体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

与传统担保物权相比,浮动抵押具有浮动性、可转变性等特点。

浮动抵押是实现中小企业逐步发展和壮大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许可理论该理论是将抵押人的处分利用权解释为抵押权人的许可。

[1]本质上是固定化之前的权利。

内容包括三点:一是抵押权人的许可明确,例如对日常经营的界定。

二是公司清算需要固定化,保護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是在终结前授权许可,抵押人只能以日常方式开展业务。

许可理论带有明显的传统抵押思维模式,无法体现其优势。

与浮动抵押的本质相违背,无法将其合理化,因此逐渐废弃。

(二)未来财产理论该理论是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即抵押虽存在,但不固定于任何特定财产上。

本质上是强调担保执行之后的权利。

虽然该理论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结晶前的担保利益不明确;二是容易与转让财产合同混淆;三是在缺乏公示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后续问题。

(三)信托理论信托是指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财产划入指定的账户,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委托人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或管理之法律关系。

[2]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当属信托财产,它具有中立性,仅依信托目的而运转。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

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

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

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三)浮动抵押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浮动抵押登记作出规定,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明浮动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就要求抵押权人应加强抵押物监管,可以采用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性条款等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抵押贷款方式,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也同时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产生借款人骗贷逃债风险、操作风险、债权实现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银行放贷风险增加的主要法律原因,并在借鉴他国先进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立法和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浮动抵押;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一、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浮动抵押的浮动性自设立之日起即存在,直至法定或约定的事实出现后,浮动抵押结晶确定之时才消失。

将来之物可多可少,可有可无,其本身便充满着不确定性。

而且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抵押人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保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见,无论是从已有财产来看还是从将有财产来看,浮动抵押制度都呈现出其浮动性的特质。

二、商业银行适用浮动抵押放贷所存在的风险增加问题(一)借款人骗贷逃债风险增加银行在适用浮动抵押担保发放贷款之后,由于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行使自由处分权,其往往会在浮动抵押确定之前恶意处分财产,转移财产到其关联企业或者是与第三人串通以正常交易过程来掩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以使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最小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导致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时能够进行处分的财产大幅减少,根本不能回收贷款价值。

(二)商业银行放贷过程的操作风险增加我国商业银行对浮动抵押制度缺乏相关的实际操作经验,相较英美等国而言,其在浮动抵押贷款合同内容以及具体的审核放贷条件方面均没有一个稳定统一的标准化规定,可见其放贷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明显增加。

二是银行对抵押物担保价值的评估难度上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比较杂且都是动产,受市场波动以及评估手段的影响,银行难以对其作出百分之百准确的估值,而且浮动抵押还存在浮动期,只有到其结晶时抵押物的的价值才得以最终确定,造成银行在放贷前无法准确估值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额度的大小。

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3篇)

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浮动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将抵押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排除,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后,对该固定价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

本文将详细阐述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设立条件、效力、实现方式等内容。

二、浮动抵押权的概念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将抵押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排除,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后,抵押权人对该固定价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的权利。

与固定抵押权相比,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1. 抵押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价值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抵押权人不能确定抵押财产的具体价值。

2. 抵押财产价值的固定: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设定条件,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以便在实现抵押权时确定抵押财产的价值。

3. 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财产进行限制。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设立浮动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抵押人具有合法的抵押财产:抵押人应当对其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书面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就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浮动抵押权的范围、期限、实现方式等内容。

3. 抵押财产的价值固定:抵押权人应当设定条件,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以便在实现抵押权时确定抵押财产的价值。

4. 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抵押财产应当具有流动性,便于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变现。

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1. 抵押权设立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期间不得被抵押人无偿转让或者损害。

2. 抵押权优先效力: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债权。

3. 抵押权限制效力:抵押权人不得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不得设定新的抵押权。

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的风险及其防范

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的风险及其防范
浮 动 抵 押 中抵 押权 人 的风 险及 其 防 范
张 颖
摘 要 :我 国 《 物权法》 虽规定 了浮动抵押制度,但 实施 效果却不尽人意。主要原 因在 于 ,对抵押权人 的权益保护机 制不健全。今后 一 企 个 业 、 . 韭 夜 户蕾生 奇缚 . 着产 鲁晶 设成 | 科 I 、 =一 ,一 ● — . ~ 一 胡同 扣 出古 抨 摇 件 . = _ 立法中,应 着力构建完善的抵押 权人权 益保护机制 ,设立抵押人分级权限管理制度 ,扩 大抵押 标的 范围,完善抵 押登记 制度,合理限制抵 押人 权限并赋 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 关键词 :浮动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追本溯源一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与发展 1 9世纪 中叶前 ,浮动抵 押 制度 在 英 国并未 得 到认 可 ,他 们认 为 , 抵 押只有设定 于确定 的财产之上 ,才能得 到确定 的财产关 系 ,进而债权 人的利 益才能够得 以维护。但 1 9 世纪 5 0年代后 ,工商 业发展迅速 ,企 业 融资需求增大 ,而这些企业的财 产中可用 于传统抵押 的确定 财产数量 很 少,多为不断替换变动的动产。为满足企业发展和融 资的需求 ,动产 浮动抵押制度在英 国应运而生 。2 0世纪 7 0年代 ,英 国 《 公司 浮动抵押 和托管人法》 颁布 ,浮动抵 押制度 以成文法 的形式在英 国得以确立。 英 国浮动抵押制度 中,抵押标的包括 动产、不 动产 、有形资产 、无 形 资产 等,囊括债权人现有和将有的财产 ,范围广泛 。英 国浮动抵押人 的范围限于公 司。在浮动抵押结晶前 , 抵 押人对抵押财产 享有正常的经 营权 。 英 国的浮动抵押制 度为 日后 的多 国所移植 。1 9 5 2年 美 国 《 统一商 法典》 ,以成文法形式对浮动抵押制度 作出规定 。与英 国不 同的是 ,美 国浮动抵押制度规定 了更广泛的适用主体 ,不仅适用 于公 司 ,也适用 于 合伙 、 个人等 主体 。 日 本 、挪威 、瑞典 、俄罗斯 以及原英 属殖 民地 的大 多数国家也都移植 了浮动抵押制度。 二 、师 夷长技一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移植 根据 国内外 的相关立法以及笔者对浮动抵押制度 的理解 ,浮动抵押 制度可 以概括为 ,抵押人设定于现在或将来 的全部或部 分动产 ,并对该 动产保有 正常经 营范 围内的 自由处分权 ,而在发 生法定或者 约定事 由, 浮动抵 押结晶后 ,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 押权的一种抵押制度 。 在我国 ,农业 、中小企业 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 。在农业 、中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也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抵押手续,并且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它对商业银行开展该制度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要有效的适用该制度,应在抵押人的选择、监督、担保方式的并用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标签: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一、浮动抵押的概述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有学者称其为浮动担保,日本在立法上称其为企业担保。

从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于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之中足见将其称为浮动抵押更符合立法本意。

我国学者对浮动抵押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相比之下,准确的表述为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仍然占有、经营管理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财产确定且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浮动抵押的特征主要是:1.浮动抵押所覆盖的财产具有浮动性和广泛性,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财产,也可以包括抵押人未来取得之财产;既可以为其的全部财产,也可以为其的一类财产。

这是浮动抵押制度区别于一般的抵押制度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征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正是浮动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的根源所在。

3.浮动抵押一旦实行即转变为固定抵押。

这一转变的过程在英美法中被称为“结晶”。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浮动抵押应界定为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或依约定受一定限制处分其抵押财产,在法定或约定事情发生时,抵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抵押权人得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风险点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风险点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留白)甲方(抵押人):(留白)地址:(留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留白)乙方(抵押权人):(留白)地址:(留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留白)鉴于甲方拟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设定浮动抵押,乙方同意接受该抵押作为甲方履行债务的担保,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物1.1 甲方同意将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

1.2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及未来可能取得的所有动产。

1.3 抵押物的价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抵押权的设立2.1 双方应就抵押物的抵押事宜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2 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

三、抵押物的变动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具体标的物可能会发生变动,甲方应在变动后(留白)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 抵押物的变动不得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四、风险点及应对措施4.1 抵押物价值下降风险4.1.1 风险描述:抵押物价值可能因市场变化、自然损耗等因素而下降。

4.1.2 应对措施:甲方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明显下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一条。

4.2 抵押物丢失风险4.2.1 风险描述:抵押物可能因盗窃、损坏等原因而丢失。

4.2.2 应对措施:甲方应投保财产保险,保险受益人为乙方,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

4.3 抵押物优先权争议风险4.3.1 风险描述: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物主张优先权。

4.3.2 应对措施:双方应明确约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并在抵押登记时予以公示。

4.4 抵押物变动通知不及时风险4.4.1 风险描述: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抵押物的变动情况。

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试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论文摘要随着现阶段,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发展趋势,人们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关注也在逐步加强。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概述以及现在的实行状况;然后重点分析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问题;最终提出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

希望能够促进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在我国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担保风险分析防范措施风险监控随着社会的发展,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方式已经成为了当今担保领域的发展趋势。

它为企业拓宽了担保方式,便于一些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同时,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尽管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整个的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发展。

一、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概述以及现在的实行状况浮动抵押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抵押方式,指的是抵押人将自己现在以及将来的部分或者是所有财产都设定为担保的抵押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点:担保物资是抵押人现在以及将来的所有财产;这些抵押物资一直处在不断变动的状态;在没有结束抵押关系之前,抵押人可以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方式增加了担保财产的分量,可以在进行正常经营的同时,满足融资的需要。

尽管如此,浮动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为抵押标不稳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不明显,同时也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担保总是过分依赖不动产,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缩小了担保资源范围,使得信贷环境更加紧张;第二,由于银行过分的依赖一些不动产,例如房地产等,增加了金融风险;第三,增加了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农户的贷款困难。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一些银行开始实施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方式,并且经过实践证明效果不错。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方式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银行的业务品种,增加了银行的信誉额度和受益率;另一方面增加了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的融资和贷款方式。

另外,因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主要设立的是变动不易的财产,降低了信贷的风险。

动产浮动抵押法律后果(3篇)

动产浮动抵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该动产将转化为特定财产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法律效力、实现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该动产将转化为特定财产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 抵押物为动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

2. 抵押物浮动: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之前,抵押物处于浮动状态,即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3. 抵押物特定化: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抵押物将转化为特定财产,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设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动产浮动抵押协议后,抵押权即设立。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即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 抵押权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3. 抵押权对抗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有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2. 特定事件发生: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如债务人破产、丧失对抵押物的控制权等,债权人有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3.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要求将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浮动抵押作为金融抵押工具的重要成分,在银行业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浮动抵押是指根据借款人财务状况变化而变动的抵押价值,从而确定持有者抵押物价值的一种金融工具。

本文将综述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

首先,浮动抵押可以帮助银行规避贷款抵押可能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贷款抵押存在固定的抵押金额,贷款的抵押金额较少,使得抵押存在风险。

使用浮动抵押,银行可以在贷款发放后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动态调整抵押金额,从而减少抵押风险。

其次,浮动抵押也可以为银行客户提供更加具有吸引力的金融产品。

传统的抵押投资方式有时会被大众视为不适合投资的产品,因为它们会暴露投资者于信用风险,而浮动抵押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从而使投资者更舒心地对待投资。

此外,浮动抵押也可以给银行提供更便利的投资方式。

跟传统抵押投资方式相比,浮动抵押可以节约投资时间,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此外,浮动抵押可以更快捷地分期支付,使投资者可以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

同时,浮动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浮动抵押的抵押金额不断变动,有可能造成抵押价值较低,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润。

其次,由于浮动抵押的抵押价值及其分配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面临着一定的投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对浮动抵押物的价格进行定期跟踪,实行资产质押和清收处理等。

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对浮动抵押物的管理,以加强经济能力监测,建立合理的业务审批流程,控制抵押物的折价率,确保抵押物的价格稳定。

总之,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有效降低贷款抵押的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具有吸引力的金融产品,同时也为银行提供更便利的投资方式。

但是,浮动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浮动抵押的有效起到预期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是经济发展对新型担保制度的需求产生的,它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来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效仿。

本文先简要介绍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然后分析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最后指出这一制度的缺陷以及形成原因。

①关键词:浮动抵押中国缺陷1 浮动抵押制度简介浮动抵押( floating charge) ,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定担保,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保留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②判断一种担保是不是浮动抵押,最主要的一点是看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保留对所担保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为浮动抵押最明显的特点是抵押人能够在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自由支配担保财产(即“浮动”)。

与固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有如下三个特点:1抵押物的广泛性抵押物的广泛性,是浮动抵押最根本的特征。

抵押人以现有的或者将来获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约定事件发生前,抵押权不依附于特定财产。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财产范围越广泛,其抵押保障性就越强,对于抵押人而言,不用逐一制作财产清单去登记抵押物,这也很省时省力。

2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进行实施有效的控制。

这是浮动抵押最大的优势,对于抵押人而言,在保障正常商业活动的同时可以最大程度的融资。

抵押权人则面临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①张英波:《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②周泽新:《浮动抵押的历史渊源与制度构造》.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104.抵押人的恶意行为会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3结晶转化为固定抵押英国法上将抵押物的特定化称为结晶,比较形象地反映了浮动抵押权与抵押物之间关系状态的转换。

严格地讲,在抵押物特定化之前,浮动抵押根本无法实行。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抵押作为担保技术的一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是由抵押人将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担保债务人支付债务的一种金融担保行为。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抵押的方式也在不断地改变和发展,浮动抵押的出现给银行业务带来很多好处以及风险。

首先,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具有积极作用。

浮动抵押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利率,这在当今紧张的经济环境中是一种积极的力量。

此外,它可以提高信用评级,因此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

通过使用浮动抵押,可以改善贷款的便利性,使客户能够更快捷、更便捷地申请贷款。

然而,浮动抵押也带来了风险,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借款人和浮动抵押之间存在利率风险。

因为浮动抵押是基于客户的可以浮动的利率,如果客户的利率发生变化,可能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此外,浮动抵押也有可能减少客户的资产,从而导致客户拥有的资产总量减少。

因此,银行在使用浮动抵押时,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银行可以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和偿还意愿,以确保借款人能够稳定、可靠地偿还抵押贷款。

其次,银行可以制定合理的抵押率,以确保浮动抵押的贷款利率能够稳定。

最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定期审查客户的贷款情况,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总之,浮动抵押可以给银行带来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银行在使用浮动抵押时,应该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贷款利率的稳定性,避免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

农村动产浮动抵押货款的风险防范研究

农村动产浮动抵押货款的风险防范研究

农村动产浮动抵押货款的风险防范研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也日益发展。

农民的财产越来越多,而他们的财产也有了更多的运用方式。

其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就是动产浮动抵押,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农民获得资金,但同时也会存在风险。

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防范农村动产浮动抵押货款的风险。

一、风险来源在农村动产浮动抵押货款中,存在几个主要的风险来源:1. 资产流失风险农村地区的动产浮动抵押货款主要是基于农民的财产,这些财产就涵盖了大多数农房、农具和其它动产。

这种抵押方式带来了资产流失的风险,如果贷款人没有保障好财产的安全,就可能会发生财产被损坏、走失等情况,进而影响贷款人权益。

2. 价值下降风险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受贷款期限、结构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而下降,导致贷款人在还款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资产回报,贷款人也面临着价格下跌的风险。

3. 诉讼风险动产浮动抵押在审批后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因此质押的资产也有可能会被第三方或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如债务担保人等)争夺,甚至被破坏。

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证明所有权的证据,贷款人可能很难维权,需要承担争议的诉讼费用和时间。

二、防范措施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可以帮助解决动产浮动抵押货款中存在的风险:1. 加强资产保证为了减少资产流失风险,贷款人应该考虑在借款人及其财产的质押品上加强保障。

这包括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进行资产保险、通过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资产进行监管、启用专业人员管理资产等措施。

2. 严格审批条件贷款人应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质押品的价值进行仔细的审核,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 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贷款合同中关于应付款项的规定、应怎样处理质押物等都应该作为重点条款,并通过法律途径加强监管实施。

三、案例分析1. 今世缘公司今世缘公司是一家投资和发展民间资本的公司,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在严格审核农村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时,今世缘公司认真评估了贷款人的资产价值,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减少风险。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其提供保证物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纳入抵押范围。

相比于传统的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明确浮动抵押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尚不够明确。

在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未能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细节,如抵押范围、评估标准等。

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相关交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司法认可度不高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司法认可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往往需要向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多重的约定,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这给债务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3.评估标准不统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标准目前并未统一,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浮动抵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责任和风险。

二、完善措施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浮动抵押的定义、抵押范围以及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增加司法认可度为了增加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认可度,可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宣传和宣讲,提高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培养法官和律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和稳定的司法环境。

3.统一评估标准为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浮动抵押评估服务,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浅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风险防范

浅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风险防范

浅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风险防范作者:和平法庭杨琳发布时间:2021-06-02 16:35:28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指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将公司的所有财产,即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作为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包括发行债券之日存在的和日后公司可能取得的财产,以及公司享有继续在抵押财产上经营的权利。

[1]我国《物权法》在已有的八种担保 [2]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九种担保――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具体体现在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九十六条。

[3]将我国的浮动抵押界定为动产浮动抵押,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或依约定受一定限制处分其抵押财产,在法定或约定情事发生时,抵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抵押权人得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受偿的一种抵押。

浮动抵押制度其抵押物具有流动性的本质特征使其更适应公司的快速运营,促进了资金融通,但恰恰是这些“优点”,也使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率价值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危协,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切实地保障。

一、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法律风险分析(一)浮动抵押制度先天性不足带来的风险浮动抵押制度的本质特性使得预测和评估抵押标的物价值十分困难,这是因为:1.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集合性浮动抵押财产是企业全部或一类财产的集合体,即以抵押人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类财产为担保标的物。

浮动抵押标的物的集合性特征有重要意义。

其一,“一企业之土地、厂房、机器或者其它生财设备,乃一有机体之结合,唯相互结合方能提高其经济价值,若设定担保物权之际,必须分别为之,不仅降低其价值,使企业主体难得较高之融资,且一旦实施担保物权,势因分就各个标的物实行之一结果,而将其有机结合破坏无余,此不仅使担保物权人难获较高之受偿,更有害社会经济之发展”。

[4]集合物之整体价值大于构成集合物之每一特定物之价值,可以充分发挥集合物作为一个有机体所具有的担保价值,从而可以筹措到更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可以弥补企业欠缺提供固定担保能力之不足。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浅析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问题

浅析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问题

浅析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问题[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自19世纪在英国出现以来,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浮动抵押的融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它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之经验创设浮动抵押制度,但物权法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存有保护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本文通过对英美浮动抵押法律制度的研究,并将其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动产;担保1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渊源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担保物权的标的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具有流通性的财产都可用于抵押,法律对抵押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作任何限制,有体物、无体物,单一物、聚合物,现有物、将来物,单一所有权物、共有权物等均可作为抵押之标的;用益物权、永租权、地上权等权利也可以作为抵押之标的。

聚合物性质上经常变更,则推定当事人仅约定以行使担保物权时的内容为担保的标的,设定后增加的物自动归入,设定后依法处分掉的物自动分出。

罗马法中抵押物的范围与抵押权的性质密切相连,抵押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权,即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

价值权性质是抵押权的最基本特征之一,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抵押权的价值权更具纯粹性,抵押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抵押权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抵押物的实体,而是抵押物的价值。

正因如此,抵押权的特定性才可能被突破,抵押财产才会从特定化、绝对化的原则下解放出来,产生适应现代工商业融资需求的浮动抵押制度。

伴随着近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浮动抵押又重新走进生活,并逐步为法律所确认。

浮动抵押产生于英格兰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1845年英格兰成文法允许依国会法案成立的铁路公司、运河公司、码头公司等以出抵企业和将来向股东催缴的股本作为借款的担保。

1862年的Holroyd v.Marshall一案第一次承认可以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取得的财产为担保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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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一、风险(一)主体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

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

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

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致的。

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

1、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范围都难以确定。

在贷款的情形中,银行只能估计设定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但是,没有专业的评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

如果过分高估,那么从一开始,债权就存在了风险。

而就算在设定浮动抵押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此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只有借鉴比较的功能,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贬值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2、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还在于,浮动抵押的前期登记,仅有证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权的固定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在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财产依然可以被抵押人处分,到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到底还有多少财产可以做为抵押财产受偿是无法预见,更是无法控制的。

3、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合法处分抵押财产应当在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但是,所谓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如何界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只有通过法院审查后确定,但是,由法院审查也只能做到事后审查,而事后审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1)、事后审查取证困难,不可能完全无误的审查出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的事实;(2)、事后审查即便可以确定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但若抵押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必定受损且无法弥补。

4、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可自由处分,不受抵押权人干涉,也不对因自身管理经营失误而产生的损失向抵押权人负责。

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是完全被动的,对抵押财产的监管基本上完全缺失。

若抵押人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误而导致破产,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能实现多少,实在值得担心。

5、《物权法》规定的设定浮动抵押权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而把土地使用权、房产和知识产权等价值较大且较容易监管固定的财产排除在外,致使抵押人的担保能力变弱。

(三)抵押权实现风险。

由于浮动抵押固有的特征,在抵押权实现之时,也不可避免存在以下风险。

1、浮动抵押权效力顺位之风险。

(1)、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弱于一般担保物权。

就算浮动抵押设定在先,但由于设定之时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固定,无法产生一般担保物权之优先效力。

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无法排除其他担保物权之设立,而在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均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受清偿。

(2)、浮动抵押权在固定以后,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动产抵押权,依担保物权的效力顺位,依然不能优先于留置权和善意第三人的质权受偿。

2、破产清算之风险。

由于浮动抵押是以企业全部的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的,那么在抵押权人开始实行抵押权时,企业很可能进行破产清算。

以清算后财产优先实现抵押权。

此时,浮动抵押权已经转化为固定的抵押权,但仍不能优先于法定的其他债权,例如职工安置费用等。

3、抵押财产数量和价值固定之风险。

浮动抵押权实行之时,由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实现抵押权。

但由于此前抵押物处于权利人和法院无监管的状态下,在抵押权实行之时,难以将现有的全部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全部予以固定。

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是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1.浮动抵押制度的先天性不足。

一是浮动抵押物的范围必须在封押时才能确定,这就给预测抵押物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带来困难。

二是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可自由处分抵押物,流出抵押人的财产即自动退出抵押物的范围。

这不仅使抵押物的登记有形同虚设之感,而且也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威胁。

2.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一是制度创设思路上存在偏差。

从国外法来看,浮动抵押基本上只适用于公司,个人、其他企业不得采用此种担保方式。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在存续期间,其资产价值不会有太大变化,具有较高的信誉。

同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制度也便于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从而能最大限度弥补抵押物的浮动性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其他主体由于在资产运作和财务制度方面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旦在封押前抽逃资产,则债权人的债权将会落空。

同时,相对动产而言,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要大一些,如果再加上知识产权和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应收账款等普通债权,其所发挥的担保功能,肯定要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得多。

另外,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浮动抵押主要存在于项目融资中,特别是国际项目融资。

这主要是因为在项目融资中,借款人很少能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抵押,而贷款人又看好该项目效益,乐于接受以借款人现有的各种财产、在建工程及将来的收益等作为抵押。

而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人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抵押物局限为动产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虽然我国物权法创设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中小企业、个人经营者的担保能力,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但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所做的上述改变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二是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直接规定只有181、189和196三条,显得过于简单,对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冲突、浮动抵押对抗效力的内涵、限制性条款的效力及登记等问题都没有规定,使得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可能影响其实际效用的发挥。

比如,国外法一般都会规定:在浮动抵押物上若存在其他形式的固定物权担保,如固定抵押,除非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如何,固定物权担保均优先于浮动抵押;在同一物上可先后设立两个浮动抵押,若后设的浮动抵押先封押,则后一个浮动抵押权人可能比前一个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规定登记后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是否意味着先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可以优先于固定抵押和后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尚待明确。

三、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以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是不允许的。

而英美财产法并不受大陆法系物权法关于物的特定性原则的限制。

英国上诉法院于1870年正式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指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将公司的所有财产,即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作为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包括发行债券之日存在的和日后公司可能取得的财产,以及公司享有继续在抵押财产上经营的权利。

英国法上设立浮动抵押的只能是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不能设立。

美国有关浮动担保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交易》中,其特点是,在企业的部分财产(包括流动性财产)上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而且美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适用于公司,还可适用于合伙、个人等主体,这些特点是与其完善的市场主体资信公示机制密不可分的。

根据日本《企业担保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也就是说,日本法不承认就公司部分财产设定的有限浮动抵押。

日本《企业担保法》第1条规定了企业担保权的概念:“股份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企业担保权的标的。

企业担保权为物权。

”可见,日本的《企业担保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的场合。

四、设定浮动抵押相关的建议有关浮动抵押的设定应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为减少浮动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给债权实现带来的不确定性,应将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首先仅限于公司企业,因为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制约,且公司的财务制度也较完善;其次,若由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则应以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为基础;第三,当事人约定事项出现,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产,股东会做出解散决议,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均可以规定为浮动抵押固定化的条件;第四,浮动抵押权仅优先于普通债权,其效力较其他担保物权弱,这是其性质决定的。

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弱势,例如,通过约定“消极担保”条款,禁止公司设定具有优先效力的在后担保。

然而,消极担保条款也可能使浮动抵押产生垄断而对其他债权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将浮动抵押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公司债券发行领域。

五、抵押人可能恶意损害抵押权的几种情形1、在设定浮动抵押时,故意夸大抵押财产的价值。

包括隐瞒机器设备的损耗程度、夸大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生产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升值空间、隐瞒其产品销售前景等;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订定生产经营合同,以及设定其他的担保物权,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抵押权;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尽妥善保管和维修之义务,故意以贬值的抵押财产来清偿债权;4、设定抵押权后恶意破产;5、在权利人实行抵押权之前,转移、隐藏、低价出售抵押财产,或者设定其他担保物权;或者在抵押权开始实行后恶意设定留置权等法定优先权;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隐瞒重大亏损,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等情况不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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