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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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守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王屋洲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须经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讨论、决策的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村集体物业出租方案及建设(包括维修、增换设施)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及其他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部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分管干部提前将议案交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后同意上会讨论的,再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经济发展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一万元)先由经联社理事会班子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得出方案或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4、需要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进行表决的事项,每位干部依次表决并现场记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方案或原则性意见。经表决确定的方案或原则性意见,即视为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拥护并配合执行,不得对外发表与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相违背的言论。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民主酝酿

村级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代表表决的,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要必须进行民主酝酿,经过充分讨论、解释、论证。民主酝酿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执行,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视情况可扩大到户代表、全体村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五、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布。

4、每次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签到、记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备稽查。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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