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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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 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房屋买卖中: 按约定交付房屋 (原给付义务) 因延迟交付房屋而支付违约金(次交付义务)
(三)附随义务
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保护义务等等 其产生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有的是根 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如: 高速公路公司没有提供休息区、加油站
(四)不真正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 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42、43条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 1、法律未直接规定,也非必备,当事人无意使 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默示条款: (1)该条款对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 (2)该条款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2、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四、合同关系的手段性和目的性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发展:重形式——重意思 二、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
普通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行为默示(推定形式)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 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6、合同债权效力的排除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房屋买卖 卖方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主给付义务) 卖方交付房产证、水电费单(从给付义务)
(4)该条款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 (5) 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 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 指当事人有意将某些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 定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以及形成权、抗辩 权乃至监管权,其中合同债权处于重要地 位。 合同债权的性质: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 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