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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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中期末,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方 面的考虑,有时不大可能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 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 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但是, 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 的重要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重要性 和及时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需要 特殊考虑的两个关键因素。同时,对于其他会计 原则,比如可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等,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应当 像年度财务报告一样予以遵循。
为了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 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 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 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
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
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
对于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些费用,如员工培训费等,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 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予 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之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
(例2)AAA公司为一家化工生产企业,需要编制季度
财务报告。20×7年6月30日,AAA公司在盘点库存
时,发现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已经毁损.
本例中,对AAA公司而言,该批存货已无任何价 值,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资产的定 义。因此,在编制AAA公司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该 批存货就不能再作为资产列报,而应当确认一项损失.
(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 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
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
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是指企业营业收入的取得或者营 业成本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全年度的某一季节或者某段期间内。 例如,供暖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冬季;冷饮企业的营业
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这是
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构成。
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 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 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
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重点)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 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相一致。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得随意变更会
计政策。 (二)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 则。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 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 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
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
收入主要来自于夏季。
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是指企业每隔一个周期就会稳定地取得一定 的收入或者发生一定的成本的情况。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通 常需要一个周期,如需要2至3年才能完成开发,而该企业又不同时开发多 个项目,这样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出售之前,企业不能确认收入,所发生 的相关成本费用则作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通常只有在将所开发完成 的房地产对外出售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企业各项收入一般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 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因季节性、周期性 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 入,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 中期财务报告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 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 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同时,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 则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 础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
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 基础,即企业在中期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作为中期会计计量的
期间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
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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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 者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以提高会计 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中期财务报告所涵盖的会计期间 短于一个会计年度,其编报的时间通常也短于年度财 务报告,所以,中期财务报告应当能够提供比年度财 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为了体现企业编制中期财务 报告的及时性原则,中期财务报告计量相对于年度财 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 ,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 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 至
12月3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
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 期间等.由此可以得出,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 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部
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某项信息没有 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影响到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就认为这一信息是重要 的。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 的信息。
本章着重讲解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一、主要内容分三节 1、第一节 2、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重点)
3、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一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债权人等对公开披露的财务
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期财务报告
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 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以满 足投资者决策需求。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应当遵循 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 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三)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 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 摊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
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一
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 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
当作相应的调整。如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
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在提供比较中期财务报告时, 应当按新准则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3.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 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 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 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 中期进行确认。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 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 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 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这里所指 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 也 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
括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
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
决定。但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
供,就应当遵循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规定。比如企业编制的 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变动表报表,其内容和格式也应 当与上年度相一致。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
务报表相一致。但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
(1)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条件,即企业只 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 (2)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时,通常应当确保该项会 计政策亦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不允 许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但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
应当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 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和职业判断。通常,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 ,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 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负债、 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 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一些特殊情 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 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 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 但对以后期间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 此会计政策变更从性质上属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 报告中予以披露。
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 年度而言)而改变。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能根据会计年度内以后中期
将要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来判断当前中期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会 计要素的定义,也不能人为均衡会计年度内各中期的收益。
(例1)
HBC图书出版公司对外征订图书,收到订单
和购书款与发送图书分属于不同的中期,则企业在收 到订单和购书款的中期就不能确认图书的销售因为此 时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 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只能在发送图书,并且与图书 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中期才能确认收 入.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项 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和确认标准。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本准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 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 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 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前一个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的会计估计在以后一个 中期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里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中期财 务报告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对以前中期已经报告过的会计 估计金额作追溯调整,也不重编以前中期的财务报表,企业只 需在变更当期或者以后期间按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进行会计处 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如果还影响到以后 期间的话,还应当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以后期间,同 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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