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实施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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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实施技术细则
七、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技术细则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养老服务工作的发展,针对老年人开展行动能力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护等级成为社会、老人和政府的迫切需要。养老机构需要根据老人不同的行动能力制定照护方案,政府需要根据不同的照护等级确定补助标准,根据失能老人数量及时制定应对政策。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成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紧迫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 )为基本依据,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及评估结果,拟定本实施技术细则。
一、评估对象
1、为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2、老年人申请政府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需要先进行评估;
3、对特困供养对象开展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二、评估指标
(一)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听觉。
(二)二级指标共15个,其中日常生活活动包括6个二级指标,认知能力包括4个二级指标,情绪行为包括3个二级指标,视听觉包括2个二级指标。
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C“老年人能力评估分值表”。
表1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
三、评估实施
(一)评估环境
评估环境应安静、温度适宜、空气清新、光线明亮。
(二)评估提供方
1.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至少应有4名评估员。
2.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评估员资格认证的人员。
(三)评估方法
1.每次评估至少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
2.评估员经过询问被评估者(患病老人应处于医疗终结期)或照顾者,填写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
3.评估员按照《老年人能力基本信息表》进行逐项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数据录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评分,情况紧急时由评估员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事后录入。老年人的能力等级,由两名评估员确认并签名,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名。
4.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养老服务后,若无特殊变化,每六个月定期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老年人能力变化信息由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或其它知情人员提供。
(四)评估设备
1.设备设施:体检设施设备及器具,包括诊断桌椅、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一次性压舌板、体重计等其它体检和医疗设备。
2.日常活动能力检查设施设备及器具:餐具,包括筷子、汤匙、碗盘等;圆、扁玻璃珠;单侧扶手三层阶梯台;模拟银行单据;有条件可选配洗衣机等其它日常生活设备设施。
3、心理测量工具:简易智能状态筛查问卷;巴氏指数测量表;老人选择卫生服务的能力问卷;有条件可选择使用韦氏智力量表等其它心理测量工具。
(五)评估规范
1.评估员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可靠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2.评估前应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老人及其担保人说明评估的目的、程序并征得老人同意。
3.评估应使用老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并随时解释和澄清老人的疑问。
4.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告知老人及其担保人评估结果,并说明该结果将作为制订照顾计划的依据。
5.评估结束后记录结果并签字负责。不同评估员对同一老人分阶段进行评估应分别签字负责。
(六)评估内容
1.基本资料: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经济来源、居住情况、主要照顾者等社会信息。
2.健康史:应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药物过敏史、当前接受的治疗护理方案等信息,还应包括饮食要求、营养和皮肤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健康问题的信息。
3.精神状况:应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能够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4.功能活动:应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
5.社会功能:应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还应包括社会支持、社会评价等信息,能够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6.其它专门项目的评估:应对褥疮、跌倒意外、自杀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健康问题进行专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