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引言在法学领域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学科。
本文将从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与犯罪学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学科,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
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而犯罪学则为刑法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和理论支持。
两者的研究相互交融,共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
实证研究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观察、调查和数据分析,以获取客观的事实依据。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理论研究则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归纳、概括和分析,以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犯罪的本质、规律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三、刑法的研究内容刑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和刑事制度等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限制等方面。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的手段,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四、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和预防等方面。
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
犯罪的动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力和目的,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心理满足等方面的动机。
犯罪的模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方面的模式。
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危害。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学科,它们都关注着犯罪和刑
罚这一社会问题,并且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学问。
它主要关注的是犯罪的成因、犯罪的
特点、犯罪的类型等内容,是对犯罪的科学研究。
犯罪学的热门研究
方向包括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犯罪
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预防和打
击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和刑罚的学问。
刑法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
和正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而刑罚是刑法对违法犯罪
行为予以的惩罚。
刑法学主要研究刑法制定、刑罚的目的与原则、刑
罚的种类和执行等问题,目的是建立完好的刑事法律体系,保障社会
的公正和安全。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非常紧密。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重要的
研究基础,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分类、评估和
制裁。
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刑法对犯罪学的研究也提供了重要
的反馈: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犯罪学理论的印证和验证。
因此,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互相促进,相互支持。
在现代社会,犯罪和刑罚问题日益复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两个
学科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在各领域持续推进研究,不断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和应对犯罪的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犯罪心理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与联系:同:都研究犯罪,都认为犯罪有害,都有相同的目的,即有效的控制犯罪,都反映了犯罪最本质特征即犯罪本质。
异:视角和重心不同,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在法制社会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依据,罪和邢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犯罪学不研究如何依法处罚犯罪,只专注为什么人们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防止犯罪。
犯罪学体系: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体系的整体。
按学科群体系分:犯罪学一般理论,犯罪统计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被害人学。
犯罪学功用: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导向功能――指导邢事政策,促进功能――促进邢法发展。
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程度、时空分布,以及犯罪的构成状况,乃至于加害――被害互动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构成状况。
犯罪特点: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性或共同性。
犯罪规律: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的带有一般性的运动过程。
犯罪现象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纭多态的犯罪现象经过一定程度的提炼、抽象后,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而分析、归划的有关加害与被害、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群落。
分类:根据犯罪现象的地位可分为主犯罪现象和副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可分为显犯罪现象和隐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产生与存在的概率性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可分为静态和动态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依附倾向性可分为加害和被害犯罪现象。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类型: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分为叛逆罪、重罪、轻罪;按照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犯罪、侵害个人法益犯罪;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为自然和法定犯罪;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分为以作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分为故意、过失、无罪过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公开程度分为司法、公开、实际犯罪;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分为蓄谋性、突发性、连带性犯罪行为。
第2章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现的一门学科。 • 现代心理学从很多的方面研究人的心理活
动和行为表现,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学 分支学科,如生理心理学、认知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 、理论心理学等等。
• 二、犯罪学与心理学的联系 • (一)研究内容有一定交叉
• 首先,在心理学与犯罪学的研究中,都涉及犯罪 问题。
•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 ,而只有犯罪学才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的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 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 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 法的关系。
•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 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 “尤其应当强调的是,犯罪学的发展对丰富刑法 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面对犯罪学经过长期研究 所得到的结果,法学家仅仅付之一笑的时代已经 过去。所有的科学,在开始时总要受到某种天真 的迫不急待情绪地催促,并且会遇到同时代人的 怀疑。……社会科学也逃脱不了这一规则(经济 学家对此是有所了解的),犯罪学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犯罪学的成果已是有目共睹,人们再也 不可能拒绝承认其对法律的影响。”
•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 的逻辑点。
• 其次,不管犯罪学如何定义自己的犯罪概 念,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 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 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 理论及其实践。
•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刑法学有其特有的局 限性。
• 二、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 • (一)历史渊源类似 • 首先,两者产生于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 • 其次,早期研究的内容相似。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第一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同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
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犯罪学——答案
犯罪学试题一、简答1.简述犯罪黑数及形成原因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①立案不实,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
②受害不报,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担心名誉受损、害怕遭到报复、不信任警方等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
③犯罪知情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不报案。
④犯罪行为人为逃避刑罚制裁,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以对抗警方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等。
2.简述促成犯罪发生的主体因素一、心理学因素1、本能因素2、人格因素3、感情因素4、智力因素5、能力因素6、认知发展因素7、社会适应不良因素8、精神疾病二、心理学因素1、年龄因素2、性别因素3、体型因素4、遗传因素5、神经生理学因素6、生物化学因素3.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是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犯罪统计资料表明,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其总量都是继续增长的,但各年度之间有升有降,呈波动式变化,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累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P344)1、法制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调动公众参与原则4、具体化原则5、统筹协调原则6、科学化原则7、动态性原则5.简述犯罪现象的3个层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李卫红*内容提要: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在刑事一体化范畴内各自独立的学科,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又有一些交叉。
犯罪的生成与发展需要它们先后出现,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来解决犯罪问题。
它们之间是面对犯罪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后一学科是对前一学科明显存在不足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古老的学科基本已有定论,犯罪学在19世纪后期也具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而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在全球还处于备受争议的阶段,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1。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应当具有的独立学科属性,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前提。
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研究体系的独立与完整,逻辑层次的清晰与分明,研究对象的明确与科学。
而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也常常是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人类之初的理念与实践不过是杀人偿命,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人最直接地受到惩罚,以实现人们原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后来人们发现这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反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因此,人们就想到事前预防,从条件预防、被害预防等等着手,以期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些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但是,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起,而是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人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已然的犯罪,而刑法规定的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等已被几千年的社会现实证明于犯罪无益。
百般无奈之中,扩大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思路,不仅仅有刑罚还有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中对于犯罪的处理方式。
如实体上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劳动教养、赔偿损失等,程序上的司法转处、恢复性司法等等,这些都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
上述脉络恰恰是从刑法学到犯罪学再到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轨迹,刑事政策学从此脱离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现有框架,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
三门学科在刑事一体化的范畴内,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的身前事后,形成相对完整的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是什么1、范围不同,犯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1、范围不同,犯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2、程度不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程度不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犯罪学名词解释
罪学名词解释:■1.犯罪学: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综合性科学,准确地讲,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2.犯罪人: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社会应当对其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3.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探讨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与犯罪之间关系的学说,它侧重于以社会因素解释犯罪原因。
■4.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可以定义为: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决定因素和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整体。
■5.犯罪预防: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6.被害人: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法人)。
■7.犯罪人类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是以人类学为基础,从人体特征出发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说。
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其代表著作是《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学者菲利和加洛法罗是其主要支持者。
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天生犯罪人论。
”他认为,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向野蛮人退化的返祖现象。
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在他们身上的再现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
菲利提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三因素犯罪原因论,加洛法罗提出了自然犯罪论。
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两种。
■8.犯罪预测:犯罪预测,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社会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以及特定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内容所进行的有根据的推测和估计。
■9.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机关、工厂、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等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不断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强防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科际界限
而 刑 法学 层 面 上所 研 究 的 犯 罪仅 仅 是 其 中很 小 的一 部分 ,主 要 是 在犯 罪 行 为 实 施 以及 之 后 的刑 罚 处 罚 。关 注 对罪 行 的社 会 反 映 是全 方 位 的 ,而刑 法 不 过是 全 部 反 应后 的不 得 已 反应 。正 是 犯 罪学 与 刑 法 学研 究 犯 罪 的这 种 根 本 区 别决 定 了 ,二者 只能 且 必须 从各 自的立 场去理 解 和把 握犯 罪 。
蓥
z hi g o ng f a l v
刑 法学 与犯罪学的科 际界限
白金 凯
( 1 1 0 0 3 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 阳 )
摘 要 :犯 罪 学将 对 于 刑 法 学 而言 是 一 个 新 型 的 学科 , 都 与刑 事 犯 罪 有着 密不 可分 的 牵连 , 导致 两 个 学科 的科 际界 限 不 甚 明 了, 文 章将 从 两 者 的发 展 与其研 究对 象 、 学科 任 务 以及 研 究方 法等 方面 对 此问题 进行 探讨 。 关 键词 :刑法 学 ;犯罪 学 ;界 限
从 而 导 致犯 罪 学 从 最初 的大 刑 法学 之 中脱 了 刑法 学与 犯罪 学 区分学 科界 限 的争议 。 其实争议的开始点是因为刑法学者认 为近代刑法学起源于 贝卡 利 亚 为代 表 的古 典学 派 ,因为 他 们 提 倡 的很 多 东 西 促进 了 现 代 刑 法学 的发 展 ,但 是 犯 罪 学者 也 认 为犯 罪 学 形 成 于古 典 学 派 ,因 为他 们 在 著 作 中探 讨 了犯 罪 的成 因 ,即 自由意 志 等 。其 实 关 于 两者 之 争 ,我认 为 犯 罪 学 的诞 生 应 该是 由龙 博 罗 梭发 表 《 犯 罪 人 论 》而 后 形 成 的实 证 主义 犯 罪 学 。 因为 古 典 学 派真 正 研 究 的 还是 以现 有 的 刑罚 制 度 为 核 心 ,是 为 了反 对 当 时社 会 的 “ 罪刑膻断”、 “ 刑 罚适 用 不 平 等 ” 、 “ 刑法 苛 酷 ” 以 及 “ 刑 法 干 预 私 生 活 ”等 现 象 ,其 对犯 罪 原 因 的 研究 只是 一 种 附带 , 因为 在 这 之前 刑 法 学 的研 究 是 包 括犯 罪 学 的 ,在 很 对 刑 法 中都 有 对 犯 罪原 因 的初 步 简 略 的探 讨 。在 古 典 学 派思 想 的影 响下 , 刑 法 制 度 日趋 完 善 ,把 犯 罪 看 成是 行 为 人 生 活 中 的偶 然 事件 , 但 是 与 之对 应 的却 是 邪恶 之 徒 不 思悔 改 、不 断重 复 犯 罪 ,并 在 段 时 间 保 持持 续 频 率 ,刑 法 的完 善 与 犯 罪不 断增 长 形 成鲜 明 的对 比。犯 罪 的 法律 理论 与犯 罪 的心 理 特 征 所做 的研 究 之 间 的 对 比 ,使实 证 主 义 犯 罪学 派 的 产生 十分 自然 。实 证 主 义犯 罪 学 派 采 用实证 的科 学 研究 方法 , 摆 脱 了刑 法条 文 的拘束 ,从社会 、 自然 环 境 以 及生 物 人 来研 究 犯 罪 成 因并 提 出 了相关 对 策 ,所 以 我认 为 这 是 犯罪 学 从 大刑 法 学 中真 正 的独 立 出来 成 为 一 门独 立 的学科 。 犯 罪学 的独 立 之初 就 表 现 出其研 究 的对 象 、任 务 与 刑法 学 不一 样 。 刑法 学 与 犯 罪学 是 一 个 问题 的两 个 方 面 或两 种 角 度 , 但不 是 包 容 关 系 ,都 是 为治 理 犯 罪 服务 。就 像两 个 分 支 一样 各 自发 展 ,但 因 为都 是 以犯 罪为 核 心 研究 ,又 各 自互 有 交 叉 ,致 使学 科边 界 暖昧不 清 。 二 、 犯 罪 概 念 之 于 刑 法 学 与 犯 罪 学 的 不 同定 义 由于 犯 罪学 是 从 犯 罪 的事 实 ( 实体 )层 面 把握 犯 罪 ,而刑 法 学则 着 眼于 犯 罪 的规 范 ( 法 律 )层 面 把握 犯 罪 ,由此 ,犯 罪 概 念 自然 有 犯 罪 学犯 罪 概 念 和刑 法 学 犯 罪概 念 之 分 。把 最 大 意 义 上 的犯 罪 看 成 一个 完 整 的过 程 :致使 犯 罪 人 产生 犯 罪 的各 种 因素( 个人心理与外在因素 ) ——犯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 包 皮 艺军 , 《 犯 罪学 v s 刑 法学一 刑 法 学话语 霸权 之 终 结》 ,山 括犯罪的预备活动 、实行行为 )——犯 罪结果——刑罚—— 刑 罚后 ( 既 包 括 了 对犯 罪 人 刑罚 后 的影 响也 包 括 对 社会 的影 响 与 东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2 0 1 4 . 5 ,第 3 期 . 3 ] 杨靖 , 《 犯 罪 治理一 犯 罪 学经典 理论 与 中 国犯 罪 问题研 究》 , 预 防 效果 )。从 这个 逻 辑 结构 所 构 建 的犯 罪 过 程 看 ,犯 罪 学 把 f 犯 罪 看 成是 一 个 在 具 体条 件 时 空发 展 着 的 动态 过 程 ,基 本 囊 括 2 0 1 3 ,厦 门大学 出版 社 . 了犯 罪 的 整个 动 态 过 程 ,犯 罪学 的犯 罪 概念 不 仅 仅 包括 犯 罪 行 作者 简 介 : ( 1 9 9 0年 O 9月 ~) ,山 东枣庄 人 ,辽 宁 大学 法学 为而 且 还 包括 了实 行 行 为前 的各 种社 会 和 心 理现 象 ,即决 定 或 白金 凯 ,男 , 院在 读 刑 法学研 究 生。 者 影 响 了犯 罪 的各种 现 象 ,同时据 此提 出一 些针 对犯 罪 的对策 。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2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 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犯罪心理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与联系:同:都研究犯罪,都认为犯罪有害,都有相同的目的,即有效的控制犯罪,都反映了犯罪最本质特征即犯罪本质。
异:视角和重心不同,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在法制社会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依据,罪和邢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犯罪学不研究如何依法处罚犯罪,只专注为什么人们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防止犯罪。
犯罪学体系: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体系的整体。
按学科群体系分:犯罪学一般理论,犯罪统计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被害人学。
犯罪学功用: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导向功能――指导邢事政策,促进功能――促进邢法发展。
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程度、时空分布,以及犯罪的构成状况,乃至于加害――被害互动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构成状况。
犯罪特点: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性或共同性。
犯罪规律: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的带有一般性的运动过程。
犯罪现象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纭多态的犯罪现象经过一定程度的提炼、抽象后,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而分析、归划的有关加害与被害、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群落。
分类:根据犯罪现象的地位可分为主犯罪现象和副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可分为显犯罪现象和隐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产生与存在的概率性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可分为静态和动态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现象的依附倾向性可分为加害和被害犯罪现象。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类型: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分为叛逆罪、重罪、轻罪;按照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犯罪、侵害个人法益犯罪;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为自然和法定犯罪;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分为以作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分为故意、过失、无罪过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公开程度分为司法、公开、实际犯罪;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分为蓄谋性、突发性、连带性犯罪行为。
刑法与犯罪学
刑法与犯罪学刑法与犯罪学是法学领域中两个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的分支。
刑法主要研究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制度,而犯罪学则更侧重于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其预防措施。
两者的结合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
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它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的发生。
刑法中包含了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分类,如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每一种犯罪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相应的刑罚。
犯罪学的研究范围犯罪学则是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个角度出发,研究犯罪的原因、特征、发展趋势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法。
它不仅关注个体犯罪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因素,也探讨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对犯罪的影响。
刑法与犯罪学的交叉点刑法与犯罪学虽然研究重点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相互交叉。
例如,犯罪学的研究可以帮助刑法制定者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法律规定。
同时,刑法的实际执行情况也能为犯罪学提供研究素材,帮助学者们分析哪些法律措施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效果显著。
现代刑法与犯罪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刑法与犯罪学也在不断地更新其理论和实践。
例如,网络犯罪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刑法需要增加新的条文来应对这一新兴问题。
同时,犯罪学也开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分析犯罪模式,提高犯罪预防的效率。
结论总之,刑法与犯罪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
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紧密相关的学科,它们都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
犯罪学研究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历史渊源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犯罪和刑罚的问题。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都曾探讨过这些问题。
在中国,古代的《礼记》和《尚书》等经典中也有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和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和刑罚的问题日益复杂,犯罪学和刑法学也随之发展壮大。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1.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刑法学的制定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
2.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刑法学是犯罪学的应用,它将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和刑法学相互促进,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提供科学的依据,而刑法学的成果又可以为犯罪学提供实践的支持。
两者之间的互动和促进,可以促进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差异1.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原因、特征、动机和预防措施等问题,而刑法学则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等。
两者的研究内容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的本质和原因,而刑法学则注重刑法的规范和适用。
2.研究方法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来研究犯罪问题。
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学研究和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来研究刑法问题。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俩家伙就像是一对性格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兄弟。
刑法学呢,像是个严肃刻板的大哥,一切都得按照规矩来,一板一眼,不容丝毫偏差。
犯罪学呢,则像个好奇宝宝的小弟,啥都想弄个明白,为啥会犯罪呀,怎么才能预防犯罪呀,脑袋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问号。
先来说说刑法学里的犯罪概念吧。
这就好比是一个精心设定的标准线,超过这条线,那就是犯罪,没超过,那就还算安全。
刑法学讲究的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啥行为算犯罪,得有明确的说法,而且一旦定了罪,那对应的惩罚也得明明白白。
这就像是一场严格的考试,答对得分,答错扣分,没有模棱两可的余地。
你说,要是没有这么明确的标准,那不乱套啦?再看看犯罪学里的犯罪概念,那可就复杂多啦!它可不只是看你做的事儿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条文,还得深挖背后的原因。
比如说,一个人偷东西,刑法学就说,偷了,犯罪!但犯罪学就会琢磨,这个人是因为穷得没办法啦,还是心理有问题呀?是社会环境影响的,还是家庭原因造成的?这就像是医生看病,不光要看到表面的症状,还得找出病根儿来。
刑法学关注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怎么给它定性,怎么处罚。
犯罪学呢,则更像是个预言家,它要研究怎么能提前发现犯罪的苗头,怎么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这就好比一个是灭火的,一个是防火的,你说哪个更重要?打个比方吧,刑法学就像是个警察,抓坏人,依法办事。
犯罪学呢,就像是个社会学家,研究为啥会有坏人,怎么让社会变得没有坏人。
你想想,如果只靠刑法学,把犯罪的人都抓起来判刑,可要是不搞清楚犯罪的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不是抓了一个又来一个,没完没了?反过来,如果只研究犯罪学,知道了原因但没有法律的制裁手段,那犯罪的人不就更加肆无忌惮啦?所以说啊,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俩兄弟,谁也离不开谁。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安宁,犯罪才能越来越少。
咱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更安全、更和谐的环境里,难道不是吗?总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补充,共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但 由于它不能完全说 明实定法的规 定的犯罪 , 故被法益说所取代 。( ) 2 法益侵害说 。认为犯罪是 行为人实施 的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的行为 。 但它对有些犯
罪 的 性 质 还不 能 作 出说 明 , 因而 又 有 义 务 违 反说 的 问世 。( ) 3
为, 犯罪是一种严重 的反社会行为 , 对此 , 国家 以使 其遭受痛 苦 的方式( 罚或处罚 ) 惩 作出反应 。 5 冲突论定 义。 为犯罪 () 认 行为与惩罚是从矛盾中形成。犯罪行为是在团体与社会之 间
3混合的犯罪概念。 . 混合 的犯罪概念 , 简单地说就是从犯
罪 的 实 质 上 与 法 律 特 征 上 的结 合 来 给 犯 罪 下 定 义 。如 19 97
特征上 给犯罪下定义 。立法上最早对犯罪概念进行 规定的 , 当推 1 1 8 0年《 国刑法典》 1 法 第 条规定 ,法律 以违警刑所 处 “ 罚之犯罪 , 称为违警 罪。法律 以惩 治刑处罚 的犯罪 , 为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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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学 与犯 罪学 犯罪概念 的比较
张 志 超
( 海 交 通 大学 法 学 院 , 海 20 4 ) 上 上 0 2 0
摘
要: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与犯罪学 中的含义是不相 同的 , 论述 了刑法 学与犯 罪学中各 自的犯 罪含 义, 并在 此基
一
、
刑法 学的犯 罪概 念
违反 。即使 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 但违反 了对社 会共 同体所负 有 的人伦义务时 , 也就是犯罪 。“ 但是 , 它过 于模糊 , 与法益侵 害的观念相 比, 缺乏具体性 , 不能充分发挥作 为认识 各个罪 的具体性质 的机能 。”4 折 中说 , () 该说认 为 , 刑罚法规都是 以 个人利益 、 国家和社会 的利益为保护对象 。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是法学中重要的两个分支学科,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的本质、成因、类型、预防等问题,而刑法学则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法定刑、刑法适用等问题。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与刑法,两者紧密相关。
犯罪学的研究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而刑法学的制度和规范则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
犯罪学的核心是犯罪的本质和成因。
犯罪的本质是指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违反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成因则是指导致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包括个体心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学的核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故意、过失、行为、结果等。
基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刑法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也为社会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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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犯罪学与刑法学之区分及交汇范文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
尽管在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去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对于犯罪学来说,它与刑法学的关系问题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及其繁荣和发展。
犯罪学学科定位及其与刑法学关系的一些观点我国的犯罪学现在尚属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国外犯罪学的发展现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但是近年来,我国犯罪学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 犯罪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获得了发展。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有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相同,都是以犯罪为研究的范畴;(2) 从犯罪学与刑法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来看,刑法学为犯罪学提供了犯罪定义。
犯罪学的存在以刑法学存在为前提, 犯罪学是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3)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互动关系,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而服务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分野犯罪学是将犯罪与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寻求预防犯罪对策的科学,是从刑法学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门科学。
犯罪学经历了一百多年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它和刑法学在犯罪问题研究上存在明显的分歧。
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理解的“犯罪”概念不尽一致。
刑法学所指的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定,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因而“犯罪李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的不忍受行为”。
[1]由此可见,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规范的(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个别的(以单个人犯罪为典型)、具体的 (刑法明确规定),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开放的(以刑法为基础,吸纳各种违法行为)、一般的(包括整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和抽象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犯罪学具有自己的犯罪概念,这是区别于刑法学的基础,也是独立于刑法学的重要标志。
重实证和重逻辑的差异。
认为犯罪学是一门实证科学的观点得到了人们广泛的承认,犯罪学是一门事实性的法律科学,它以犯罪发生过程为立足点,揭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犯罪学的各种研究方法,都是来自实证科学。
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据,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性研究,揭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学中,尽管也存在一定的实证研究,但是,它是对规范进行的研究,逻辑思辨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研究体系、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研究体系上,犯罪学通常包括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预防论,这三大块相互独立,同时又层层递进、相互关联,形成犯罪学的研究框架。
刑法学一般则包括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核心是罪刑关系。
研究方法上,由于“刑法学就是刑法解释学,就是关于刑法规范的认识体系”[2],语言学、逻辑学、解释、历史、比较的方法是刑法学常用的方法。
而犯罪学将犯罪视为社会现象加以研究,方法上的综合性是其显著特征,许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被移植过来,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交汇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这是人类追求减少犯罪、消灭犯罪的必然结果,更是刑事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分离并不意味着脱离,由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对象上的交叉,二者交汇融合的现象十分明显。
交汇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犯罪化,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犯罪化,是指立法者将原来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在犯罪学研究中早有涉及。
“犯罪行为是通过社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过程认定的,属于这种过程的除狭义的刑法立法外,还有刑法立法的社会现实基础和实际社会效果”。
“犯罪学特别对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感兴趣,通过犯罪化(通过刑事立法)从越轨行为中产生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又通过立法者(非犯罪化)降格为越轨行为。
犯罪行为在个人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过程中产生和消灭”[3]。
该分析将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和刑法学的犯罪定义联系起来,实现了二者的结合。
刑法学的犯罪定义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学的犯罪定义是以刑法为基础,广泛吸收越轨违法行为,犯罪学研究中的犯罪化过程分析与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研究具有一致性。
交汇二:刑罚化与非刑罚化。
当刑法学从以个人犯罪为典型设计的刑法自身扩展至刑法调控某一类行为(犯罪现象)时,刑法学实现了与犯罪学的交汇,交汇点乃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这时二者的相互借鉴成为必然。
而当刑法学审视刑罚,期盼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效时,与犯罪学预防犯罪的目的不期而合,实现了二者的二次交汇,交汇点是刑罚化与非刑罚化。
刑罚化,是指通过立法途径将不属于刑罚方法的处罚措施上升为刑罚方法。
非刑罚化,则是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予以废除,使之不再作为刑罚方法,或是设置非刑罚处罚措施替代刑罚的适用[4]。
犯罪学研究则发现,刑罚并不能很好解决犯罪问题,寻找刑罚替代措施,追求处置措施的多元化,也就成为目标。
由此可见,犯罪学研究影响和决定着刑罚化和非刑罚化。
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也存在刑罚化、非刑罚化之争,如管制、拘役、死刑存废,增设资格刑等。
显然,对犯罪原因的正确认识,对刑罚实施效果的考察应成为论证的主要论据。
从对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效果来看,《中国重新犯罪》课题组对 1982-1986年部分省市跟踪调查,18 岁以下少年刑满释放人员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21.54%,明显高于成年刑满释放人员6.59%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适用效果不理想[4],因此结论是:对少年犯罪处罚应非刑罚化。
犯罪学思想在刑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对象上的交叉,决定了二者在研究方法、研究成果上的相互借鉴。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是它们在宏观层面上的交汇融合,以下则是犯罪学围绕刑法在具体问题上的影响和渗透。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乃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传统刑法强调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核心,旨在实现刑法公平的目的,故偏重于报应;犯罪学重视犯罪人的研究,剖析犯罪原因,预防再犯,故偏重于功利。
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向刑法学渗透的结果是“应当以报应为主而兼顾功利,从而使两者结合起来”。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由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里“严重”与否就是区分犯罪与违法的关键。
如何测定严重程度,刑法学提供的仅是抽象的因素,如侵犯的社会关系种类、情节、危害结果、行为人自身情况、社会形势等,不便于操作。
而犯罪学实证的研究方法却可以提供具体数据和内容,利于客观、真实判断。
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后,不论是德日的三要件论,还是我们坚持的四要件说,都已发展到相当程度。
如何深入研究视野的拓展恐怕是最为关键的。
二战以来,犯罪学的重要发展就是被害人学的兴起。
被害人学认为,无被害人就无犯罪,被害者与犯罪者两方面都是互为客体而行动着,被害与犯罪不能简单被看作为一种静止的量,犯罪化过程(变为犯罪者)和被害化过程(变为被害者),是作为相互作用的过程进行研究的。
这些观点和成果,无疑对拓展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犯罪未遂概念外延的扩大。
世界各国犯罪未遂概念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把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犯罪未得逞为未遂,一种是犯罪中止也包括在未遂概念中。
至现代,犯罪未遂概念有外延扩大之势。
这一现象固然与刑罚目的、功能相关,但起支配作用的却是犯罪学思想。
它将刑法眼光由犯罪行为转移至犯罪人,由单纯惩罚、实现正义目的转移至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功利目标。
犯罪企图被视为未遂并予以处罚,正是功利的结果。
关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的评析通过前面所论述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分野与交汇以及犯罪学在刑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犯罪学为刑法学服务,因而犯罪学隶属于刑法学”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理由如下:首先,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要比刑法学广泛,它不但包括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部分越轨行为,以及某些根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比如说未成年人的“犯罪”。
应该说犯罪学上的犯罪和刑法学上的犯罪在外延和内涵上都是不尽相同的。
刑法学是以法定的犯罪为研究对象, 它是一种对规范的研究;而犯罪学则是对规范性事实的本身进行研究这种研究的本身却不是一种规范学的研究,它完全可以脱离刑法学的范畴来进行研究。
犯罪学的研究并不是以刑法学的研究为唯一目的,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也并不以刑法学为转移。
其次,虽然犯罪学与刑法学确实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但是这并不代表犯罪学的存在是以刑法学的存在为前提的,更不是说犯罪学隶属于刑法学。
从犯罪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得知,在刑法学发展的最初始的阶段,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不能够分离的,在刑法学的领域里有着大量的犯罪学内容。
人们首先是通过对犯罪学本身的分析,然后把它们加以抽象化才最终形成刑法规范。
早期的刑法学家绝大部分都是犯罪学家,比如说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边沁等等既是刑法学家又是犯罪学家。
在当时学科的分化确实并不成熟。
到了龙勃罗梭时代,犯罪学才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起来。
但是即使是近代学派,他们也都是刑法学家,比如说李斯特,原来是刑事人类学派,后来转为刑事社会学派, 另外李斯特也是一名杰出的刑事政策学家。
所以说,犯罪学和刑事法学一直来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
但是我们很难说犯罪学产生于刑法学, 或者可以十分肯定地说犯罪学的产生晚于刑法学。
今天,犯罪学的发展和研究状况远远没有刑法学发达,笔者认为这很大程度上是犯罪学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第三,因为服务关系是一种目的关系,而隶属关系是一种属性关系,两者显然不能等同。
应当说犯罪学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刑法学的发展,但是,刑法学的发展也可能为犯罪学的发展服务。
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更加接近于刑事政策学。
而刑事政策学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刑事法的核心和灵魂。
从这个意义来讲,刑法学更应该为犯罪学服务,而不是犯罪学为刑法学服务。
综上所述,犯罪学是一门平行于刑法学的学科,他们之间相辅相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犯罪学应当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的或一种跨学科的学科。
它包罗了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以及伦理学等等内容。
它与刑法学的关系是一种平行的,相互补充的关系。
刑法学上的个罪的成立需要犯罪学上的根据,而犯罪学既要保持自己的个性的同时, 也在更大程度上为刑法学服务,促进二者共同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