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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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影响国际商务谈判的因素

第一节国际商务谈判中的环境因素

英国谈判专家马什在其所著的《合同谈判手册》中对谈判的环境因素作了系统的归类和分析,并概括为八类。

一、政治状况因素

1、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程度;

2、经济的运行机制;

3、政治背景;

4、政局稳定性;

5、政府间的关系;

二、宗教信仰因素

1、宗教信仰的主导地位作用;

2、宗教信仰的影响与作用;

宗教信仰会对下列事物产生重大影响:

1)政治事物;2)法律制度;3)国别政策;4)社会交往与个人行为;5)节假日与工作时间;

三、法律制度因素

1、该国法律基本概况;

2、法律执行情况;

3、司法部门的影响;

4、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长短;

5、执行其他国家法律的裁决时所需要的程序;

四、商业习惯因素

1、企业的决策程序;

2、文本的重要性;

3、律师的作用;

4、谈判成员的谈话次序;

5、商业间谍问题;

6、是否存在贿赂现象;

7、竞争对手的情况;

8、翻译及语言问题。

五、社会习俗因素

1、与阿拉伯商人接触不能赠送酒类礼品,因为饮酒在阿拉伯国家是被严格禁止的;

2、不能单独给女主人送礼,也不能送礼给已婚女子,忌送妇女图片及妇女形象的雕塑品等;

3、在意大利,手帕不能送人,因为手帕象征亲人离别,是不祥之物;而红玫瑰则表示对女性的一片温情,是不能随便赠送的;

4、在西方国家,送礼忌讳“13”这个数字,因为它代表着厄运。

六、财政金融状况因素

1、外债状况;

2、外汇储备情况;

3、货币的自由兑换;

4、支付信誉;

5、税法方面的情况;

七、基础设施及后勤供应状况因素

八、气候状况因素

第二节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法律因素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宏观法律环境

(一)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为国际商务交往提供了宏观的国际法律环境。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当今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

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撰法典。

2、英美法系

特点:强调判例的作用,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英美法不区分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成文法必须通过判例的解释才能产生效力。

3、大陆法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以外,许多欧洲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大部分、近东的某些国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英国的苏格兰都属于大陆法体系;

4、英美法形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地区都属于英美法体系;

5、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是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混合物。

(二)商务法律环境的可预测性

二、国际商务谈判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谈判主体的资格问题: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资格问题,即对方公司的签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争端解决方式:仲裁、诉讼

1、仲裁与诉讼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一定的仲裁机构裁决、解决的一种办法,裁决结果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诉讼:是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控告另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要求法院给予救济或惩处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法院的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立案的依据不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2)审理案件方式不同。仲裁不公开进行,法院审理是公开的;

3)审理案件的组织人员不同。仲裁是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再与一名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委,而诉讼则是由4)法院是指定法官或合议庭审理;

5)受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

6)处理结果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而我国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制;

7)处理结果的境外执行不同。

3、仲裁协议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4、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意愿。指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一般应写明: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3)机构解决。如果对超出部分进行审理,其裁决无法律效力。

4)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中的主要内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有密切关系。

5)仲裁机构。是指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机构。国际上有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两种。

6)仲裁程序规则。指进行仲裁的准则。

7)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国际商务谈判的心理因素

一、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个体心理

人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为个性、情绪、态度、印象和知觉五个方面。

二、国际商务谈判中的群体心理

(一)群体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为实现共同的目标,遵守共同的规范而相互联系、影响和配合的个体组合体。

2、特征:1)由两人以上组成;2)有共同的目标;3)有严明的纪律约束。

(二)影响国际商务谈判中群体效能的主要因素

1、群体成员的素质;

2、群体成员的结构;

3、群体规范;

4、群体的决策方式;

5、群体内的人际关系;

(三)发挥谈判群体效能最大化的一般途径

1、合理配备群体成员;

2、灵活选择决策程序;

3、建立严明的纪律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4、理顺群体内部信息交流的渠道;

三、谈判的心理禁忌

(一)必须避免出现的心理状态:1、信心不足;2、热情过度;3、不知所措;

(二)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谈判对手

1、与权利型对手谈判禁忌

定义:权利型对手以取得成功为满足,对权利与成功的期望很高,对友好关系的期望值低。

注意问题:①不让他插手谈判程序的安排。②不要听取他的建议让他轻易得手。③不要屈服于他的压力。

2、与进取型对手谈判的禁忌

定义:进取型对手以对别人和对谈判局势施加影响为满足,对成功、权利和与对对方建立良好关系的期望一般。

禁忌:①试图去支配他、控制他。②压迫他作出过多的让步,提出相当苛刻的条件。

3、与关系型对手谈判的禁忌

定义:关系型对手以与别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而感到满足,对成功、保持良好关系的期望高,对权利的期望值低。

禁忌:①不主动进攻。②对他让步过多。②对他的热情态度掉以轻心。

(三)了解不同性格谈判对手的心理特征

1、迟疑的谈判对手

特征:不信任对方;不让对方看透自己;极端讨厌被说服

禁忌:①在心理上和空间上过分接近他。②强迫他接受你的观点。③喋喋不休地说服。④催促他作出决定、不给予他充分的考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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