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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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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闽财行[2007]7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下发后,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广泛重视.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经研究,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优惠价,下同)进行报销。

2.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可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答: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检查监督,建立长效监管约束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1.科学编报预算。

预算单位全部收支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

每年8月份,各预算单位(处室)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结合本单位财力实际和相关政策依据,全面梳理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下一个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厅科技与财务处汇总初审,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事项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等批复依据。

2.严格预算执行。

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复,各预算单位(处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财政资金都要要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对标绩效开展对标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

新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吉财党群〔2019〕162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党群〔2019〕162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3日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差旅费管理方面:⒈出差人员如何选择交通工具出行?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内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对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但不再领取出差市内交通费补贴。

省外公务出行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乘坐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⒉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结算,导致加收半天房费的如何处理?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预订返程时间不能更改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进行入住宾馆结算,导致加收半天住宿费用的实际情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温政办〔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4〕41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和《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福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福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具体如下:(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闽财行[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6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会议费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条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标准1.一类会议开支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闽价费[2012]41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2年9月18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它单位;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培训、考试,凡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经费或经费安排不足的,培训、考试单位主管部门可向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

其中全省范围或省直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区)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本辖区特有的培训、考试,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符合收费条件的培训、考试,其收费项目为: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

第五条培训费由理论培训费和实验(习)操作培训费构成,采取累进计算方法,具体按以下规定收取:(一)集中授课形式的理论培训费,50课时以下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8元;50-100课时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6元;100课时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4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吉财党政〔2021〕107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吉财党政〔2021〕107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吉财党政〔2021〕1072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管理实效,根据会议费和培训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健全制度,切实加强计划审批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内控制度体系中明确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要加强执行会议、培训计划管理,科学编制计划,严肃履行计划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务于每年“二上”前完成,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培训,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类会议按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二类会议送省财政会签后报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赴省外培训在执行前需报经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

二、要科学统筹,严格准确编报支出预算。

各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整合本部门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会议、培训。

要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规模,提倡按照实际需求采取视频、电话、网络等新型方式开展会议、培训。

要严格准确编制会议、培训支出预算,将年度计划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一、二类会议,一律不准安排预算;除一类会议外,二、三、四类会议和业务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要从严控制在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中安排不相关的会议、培训支出预算,确需安排的,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和培训项目。

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把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含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把关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闽财行[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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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与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对应职称及层级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
3
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4
监理工程师
税务师(2014年以后取得):助理经济师
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
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对应职称及层级
1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9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1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浙财行[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05.16•【字号】闽人核[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核[1996]15号)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现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三年(不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五)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呈报单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益阳市财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财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益财行〔2014〕26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益阳市财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2018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章培训组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附件: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培训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

适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1)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2)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议审批。

第六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2)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同意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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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要求:①有监控电视、有线电视、数据通讯、计算机网络从业经验优先;②具备电子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能吃苦耐劳,有较强团队精神且善于沟通;③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④工作地点:贵州省∕四川省∕巴基斯坦。

待遇:试用期1-3个月,试用合格后4500-5500元/月再加提成。

3、总工程师:男,45岁以下,25岁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位描述:①负责弱电(目前主要是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模块化的制订,监督执行、落实具体工作;负责对系统集成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指导、监督;②组织系统集成工程师及时完成市场委托的设计任务书和投标工作,对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审核;组织实施解决方案的规划设计、集成开发和重大项目实施;项目的售前支持,包括与顾客的技术交流、方案设计、技术标书制作和投标答辩等;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当中的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监督;③协助公司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技术资源。

职位要求:①国家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无线电技术、通信、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身体素质好,技术素质过硬;对智能弱电市场的技术、产品非常熟悉,对行业内的竞争非常了解;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质、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②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智能建筑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执业资格、具有同行业国内知名企业工作经验者优先;组织过大型项目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讲标能力和投标能力;优秀的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诚信敬业,责任心强。

③工作地点:贵州省∕四川省∕巴基斯坦。

待遇:试用期1-3个月,试用合格后8000-10000元/月以上再加提成。

4、副总经理:性别不限,45岁以下,25岁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位描述:①负责工程任务安排和规划,熟悉国家行业标准;②代表公司与甲方协调,组织管理调度项目工程人员,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竣工;③根据部门目标和计划制定各项目工作细则,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制,根据总计划要求编制各项目工程年度、月度计划;④负责工程技术部门日常事物的管理,实现工程技术部整体目标;建立和管理技术团队,规范工程项目流程,完成部门目标;维护并提高公司弱电特别是城市监控领域综合竞争力;⑤做好工程及设备问题的跟踪、反馈及疑难问题处理、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⑥协调及维护业主、监理等与项目相关的客户的工作;职位要求:①具有安防和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及管理经验②具有优秀的组织协调和团队管理能力;③工作地点:贵州省∕四川省∕巴基斯坦。

待遇:试用期1-3个月,试用合格后8000-10000元/月以上再加提成。

5、技术部经理:男,本科学历,计算机类或电子类等专业。

职位描述:①负责弱电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含技术评审、工程勘察、方案设计(须熟练使用AUTOCAD制图、office、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和多种绘图软件,能熟练制作方案设计书和投标文件);②完成市场委托的设计任务书和投标工作,对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审核;组织实施解决方案的规划设计、集成开发和重大项目实施;项目的售前支持,包括与顾客的技术交流、方案设计、技术标书制作和投标答辩等;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当中的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监督;职位要求:①国家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无线电技术、通信、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身体素质好,技术素质过硬;对智能弱电市场的技术、产品非常熟悉,对行业内的竞争非常了解;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质、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②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智能建筑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执业资格、具有同行业国内知名企业工作经验者优先;组织过大型项目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讲标能力和投标能力;优秀的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诚信敬业,责任心强。

③工作地点:贵州省∕四川省∕巴基斯坦。

待遇:试用期1-3个月,试用合格后4000-6000元/月以上再加提成。

6、设计部经理:男,本科学历,计算机类或电子类等专业。

职位描述:①负责弱电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含技术评审、工程勘察、方案设计(须熟练使用AUTOCAD制图、office、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和多种绘图软件,能熟练制作方案设计书和投标文件);②完成市场委托的设计任务书和投标工作,对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审核;组织实施解决方案的规划设计、集成开发和重大项目实施;项目的售前支持,包括与顾客的技术交流、方案设计、技术标书制作和投标答辩等;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当中的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监督;职位要求:①国家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无线电技术、通信、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身体素质好,技术素质过硬;对智能弱电市场的技术、产品非常熟悉,对行业内的竞争非常了解;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质、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②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智能建筑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执业资格、具有同行业国内知名企业工作经验者优先;组织过大型项目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讲标能力和投标能力;优秀的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诚信敬业,责任心强。

③工作地点:贵州省∕四川省∕巴基斯坦。

待遇:试用期1-3个月,试用合格后4000-6000元/月以上再加提成。

7、技术总监:男,45岁以下,25岁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位描述:①负责弱电(目前主要是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模块化的制订,监督执行、落实具体工作;负责对系统集成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指导、监督;②组织系统集成工程师及时完成市场委托的设计任务书和投标工作,对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审核;组织实施解决方案的规划设计、集成开发和重大项目实施;项目的售前支持,包括与顾客的技术交流、方案设计、技术标书制作和投标答辩等;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当中的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监督;③协助公司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技术资源。

职位要求:①国家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无线电技术、通信、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身体素质好,技术素质过硬;对智能弱电市场的技术、产品非常熟悉,对行业内的竞争非常了解;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质、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②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智能建筑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执业资格、具有同行业国内知名企业工作经验者优先;组织过大型项目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讲标能力和投标能力;优秀的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诚信敬业,责任心强。

③工作地点:贵州省∕四川省∕巴基斯坦。

待遇:试用期1-3个月,试用合格后8000-10000元/月以上再加提成。

8、行政助理:职位描述:①负责公司接待。

②负责公司内务及管理。

③其他行政事务。

职位要求:①女性,20-35岁,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品貌端庄,仪表大方;形象气质佳。

③有较强主动性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办公自动化的运用,擅长各种文体的写作,有文秘工作经验优先。

待遇:转正3500元基本+电话补贴+奖金,转正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金。

9、办公室(副)主任职位描述①协助制定、监督、执行公司行政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②组织公司办公费用的计划、办公用品的购买、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公司活动的组织与工作安排;③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作分工、工作绩效考核;负责部门各项活动及有关会议管理、会议记录及实施;④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工作及重要接待工作;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督察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⑥组织协调资质申请和维护工作;⑦监督管理后勤工作;购买、管理和维修公司固定资产;负责办公用品、文具、生活配套设施的管理;⑧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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