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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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增强法治观念

第二节预防违法犯罪

教学目的、要求:1、了解预防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教学难点、重点:了解公共秩序与治安管理,并知道预防犯罪应从自身做起。导入新课:

按照上节课结束时的安排,开展“法律讲坛”活动,内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活动提示

教师可把学生分成6组,每组承担一次“法律讲坛”活动。形式可由各组自定,如故事会、模拟法庭、案例小品等。

“法律讲坛”的内容分别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每组只表现一个内容,共3次,每次为两组。

活动完成后,教师点评、总结和评价。

讲授新课:

一、预防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公共秩序与治安管理。在介绍什么是治安管理时应强调这是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重点可介绍治安管理的内容,教师可以通过列举一些身边的事例或使用教材提供的“媒体聚焦”加以说明,。在讲解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时要注意全面性,不要使学生只认识到治安管理的处罚性,还应介绍其保护作用和预防作用。同时,要注意联系治安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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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人们的生活可以简单地分为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私人生活通常以家庭内部活动或个人自我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公共生活是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共有的环境、公共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活动。在公共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总是直接或间接地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按照教材第118页“媒体聚焦”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部分内容是本课的一个重点内容。在教学中注意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联系学生易出现的问题来讲解。如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的“结伙斗殴”;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中的“携带、贩卖管制刀具”,破坏有关公共设施;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中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二是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重点讲解。具体说明殴打他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诈骗、敲诈勒索行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的具体表现,说明其行为后果和应接受的处罚。

按照教材第123页“活动天地”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活动提示

可采用自由填写的方式进行。教师应总结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诈骗行为、敲诈勒索行为”各自的关键词,并写在黑板上表格后的相应位置。其中属于侮辱行为的:(1) (4) (6) (8);属于诽谤行为的:(3);属于诈骗行为的:(2)(7)(9);属于敲诈勒索行为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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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殴打他人是指故意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害。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只需按民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必要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而不必承担治安处罚,因为这并非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但没

有造成伤害的,也不承担治安处罚,因为这并非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殴打事件通常由民间纠纷引发。

(2)侮辱行为是指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用行动实现的侮辱,如故意撕破妇女衣服,用粪便泼人等。也有用语言实现的侮辱,如用公开张贴或发表文章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行为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如果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所谓的公然侮辱是指当着众多人的面进行侮辱或者采取其他能使众人了解侮辱内容的方法进行的侮辱,如在社会上四处张贴或散发侮辱他人的材料等,当众侮辱并不需要当事人在场,只要使众多人了解侮辱内容,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都构成侮辱行为。

(3)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必须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两种行为,如果只有捏造而没有散布,就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因而构不成诽谤。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散布的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足以破坏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就不是诽谤。

(4)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典型特点就是采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人信以为真,主动将财物交出。

(5)敲诈勒索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人恐惧,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毁坏包括毁灭(即使物品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和损坏(指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和价值)。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只要是有意识地使公私财物受到毁坏又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是对一些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也应重点讲解,特别是其中的卖淫嫖娼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的行为。说明其行为后果和应接受的处罚。

按照教材第125页“活动天地”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活动提示

可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开展本活动,也可以采用教师引导性提问的方式,如“访问黄色网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帮别人下载淫秽信息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如果自己建立一个黄色网站又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二、预防误入犯罪歧途

1.犯罪与刑罚。本部分内容主要应说清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犯罪行为。教师可以简单说明就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然后组织学生比较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区别。

犯罪行为的特点:

(1)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许多犯罪,都是以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客观损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但是,造成这些客观损害结果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主观恶性的体现,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统一,因此,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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