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上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 发展 改革委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收取学费 住宿 费滞纳金等有关 问题 的复 函》 的通知
川 财综 [0 7 3 2 0 】 4号
省教育 厅 , 劳动 厅 , 市 ( ) 政局 、 价局 : 省 各 州 财 物 现 将 《 政 部 、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院 财 国 校 收 取 学 费 住 宿 费 滞 纳 金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财 综 ( 【0 74 号 ) 发 你 们 , 补 充 规 定 如 下 , 一 并 依 2 0 ]2 转 并 请 照 执l 。 行
川价  ̄[0 7 2 9号 20】 5
省教育厅 , 市 ( ) 价局 、 政 局 : 各 州 物 财
一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 教 育 考 试 院 和 省
你 厅 《 于 我 省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收 费 问题 关 的 函 》 川 教 函 [0 7 3 4号 ) 件 收 悉 。 根 据 国 家 发 ( 2 0 ]8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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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
高等学校 留用 1 5元 ,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上 缴 2 向 2元 ( 上 含
策 之 窗
性收 费 , 、 ( ) 育 考试 机构 和各 参考 高 等学校 省 市 州 教 应 到 同级 物 价 部 门 申办 或 变 更 《 费许 可 证 》 实 行 亮 收 , 证 收 费 。 属 高 校 收 费 票 据 的 管 理 按 国家 有 关 规 定 执 部 行 , 属 高 校 使 用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印制 的 收 费票 据 。 省
费 标 准 试 行 两 年 情 况 。经 研 究 ,现 将 我 省 大 学 英 语 四 、 级 考试收 费标准及 有 关问题 通 知如下 : 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
五 、 取 的 大 学 英 语 二 、 级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收 三 等 级 报 名 考 试 费 应 按 规 定 缴 入 财 政 专 户 , 行 “ 支 实 收 两 条 线 ” 理 。 出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按 部 门 预 算 要 求 管 支 编 制 的 支 出 项 目预 算 拨 付 使 用 ,严 禁 坐 收 坐 支 、 挤 占、 留、 用。 截 挪
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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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 之固 } 政
展 ,现 就 春 耕 期 问 加 慢 磷 酸 t 钱 价 格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下 :
一
率 控 制 等 措 施 。 磷 酸 二 铵 从 厂 ( 港 口 调 拨 ) 零 或 到 售 环 节顺加 的综合 差率 原则 上不得 超 过 7 ( 包括 % 不 运 杂 费 ) 困 经 营 环 节 肥 料 储 存 时 间 较 长 、 息 负 担 。 利
印制 的收 费票 据 。
语 二 、 级 和计 算机 应 用能 力 等级 考试 的具 体 丁作 。 三 在 组 织 考 试 时 , 各 高 等 学 校 可 向 自愿 报 名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二 、 三 级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等 级 考 试 的 学 生 收
取报 名 考试 费 。
一
二 、 名考试 费 收费 标准 : 报
l大 学 英语 二 、 级 考试 费每 人 次 2 、 三 5元 。 中 . 其
设 考 点 学 校 留 用 1 元 , 省 教 育 厅 上 缴 8元 。 7 向 2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一 、 、 级 考 试 费 、 二 三
监 管 的 通 知 》 发 改  ̄ [o 86 号 ) 发 你 们 , 遵 照 ( 2 o 17 转 请 执行 。 省 磷 酸二 铵最 终零 售 价格 按到 站 价顺 加 7 我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川价发[2005]243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8日川价发[2005]243号)省内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办高等院校特殊教学类项目,如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特殊教学项目,省教育厅批准的试点教学项目,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学校向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申请制定或调整特殊类教学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目的批复;(2)申请制定或调整该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3)申请学校近三年该项目独立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4)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2、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6.08•【字号】川教计[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川教计[1998]101号)各市、地、州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省内各普通中专学校:根据《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一、学费(一)普通中专、中师:财经、管理、农林、普通师范类专业:l100-17O0元/生/年工、医、政法类专业:1300-1900元/生/年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1900-2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000-2900元/生/年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专可按上述标准上浮5%。
(二)职业中专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600-1400元/生/年工、医、政法类专业800-1600元/生/年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900-17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000-1800元/生/年国家级重点职业中专可按上述标准上浮5%。
(三)职业高中(含杂费、专业技能学习费)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400-1000元/生/年工、医、政法类专业500-1200元/生/年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700-13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1400元/生/年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职业高中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指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特殊专业如农林等不受省定的下限限制。
二、住宿费(一)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200-400元/生/年(二)职业高中100-300元/生/年(三)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实际成本提出意见,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审定。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进二步规范高校
圜 策 之 窗
四川省教 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 教育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财政 部 关于进 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川教 E0 6 2 2号 2 0 13
各市 ( ) 育局 、 价局 、 政 局 , 公 办高等 学校 : 州 教 物 财 各
业 . 行 学 年 制 收 费 的 学 生 , 校 应 根 据 学 生 实 际 学 实 学
( 0 6] 号 ) 发 给 你 们 。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 合 我 省 20 2 转 结
实际 , 提 出 以下实施 意 见 , 一并 贯彻执 行 。 现 请
一
、
加 强 高 校 行 政 | 业 性 收 费 管 理 . ‘
习 时 间 , 月 计 退 剩 余 的 学 费 : 行 学 分 制 收 费 的 学 按 实
生 .学 校 应 根 据 学 生 实 际 选 修 学 分 数 和 学 分 学 费 标
( ) 费 一 学 l 本 专 科 学 生 学 费 、 2 0 年 秋 季 起 。 省 在 部 分 高 校 开 展 了 学 分 制 04 我 收 费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 过 试 点 , 范 了学 校 的 收 费 行 通 规 为 , 现 了学 年 收 费 制 向 学 分 制 收 费 的 平 稳 过 渡 , 实 有
高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自 行 组 织 硕 士 、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 业 硕 士 、 士 博 专 博 研 究生 入学 考试 , 职人 员攻 读硕 士 、 士学 位 入学 在 博 考 试 , 等 学 历 人 员 申请 硕 士 、 士 学 位 水 平 考 试 . 同 博 网络 教育 学 生 入学 考 试 , 升 本 考试 , 送 生 测 试 , 专 保 艺 术 类 、 育 类 学 生 入 学 专 业 测 试 , 水 平 运 动 员 以 体 高 及 其他 特殊类 型 学生 入学 测试 . 华 留学 申请 、 册 来 注 和考试 等招生 入学 提名 考试( 笔 试 、 试 或 面试1 含 复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考 试 ,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收取 考 试 费 。 向 高校 考试 费 收费标 准 ,国家 和我 省 已有 明确规 定 的 ,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 有 规 定 的 , 考 试 学 校 向 按 没 由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申请 .省 教 育 厅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审 核 意 见 , 省 物 价 局 、 财 政 厅 审 批 。 报 省 二 、 范 高 校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代 收 费 f 理 规 高校 学生 代管 费 和服 务性 收 费 ,暂按 《 物 价 省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10.27•【字号】川价字费[2000]200号•【施行日期】200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200号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高等学校部分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普通高校理、工、农、医、体育专业学生学费上调600元,即理、工、医类2600--3500元/年,农、体育类1800--2700元/年,艺术院校师范专业上调1000元,即3000--4000元。
其余各专业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收费暂不作调整。
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中央部委属院校和1999年由中央部委属管理划转到四川省管理的院校,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
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学生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为推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同时兼顾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将学生住宿费调整为500--800元/年。
实行公寓管理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件执行。
对于企业投资、银行贷款修建的学生公寓,且住宿条件优于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件规定需高于上述标准的另行报批。
各高等学校为学生公寓管理住宿,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学生情况及学校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
学校应提供不同档次的宿舍供学生自由选择。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川教[2008]3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川教[2008]364号)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
上述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项目被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招生收费行为。
四川省教育厅 纠风办 监察厅 物价局 财政厅 贯彻实施《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馆 ( ) 供 学 生 借 阅 , 流 使 用 , 需 经 费 从 公 用 经 室 , 轮 所
( ) 消 规 定 以 外 的所 有 收 费 项 目 . 理 开 支 二 取 合
纳 入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的 要 求 , 合 我 省 实 际 提 出贯 彻 实 施 意 见 , 各 地 遵 结 请
照 执: 。 行
一
1除 以 上 规 定 的 费 用 外 , 校 其 它 各 项 代 收 费 . 学 ( 括 教 辅 材 料 费 、 具 费 、 服 费 、 险 费 、 检 防 包 学 校 保 体 疫 费等 ) 律 取 消 。不 准统 一征 订 或使 用教 辅资 料 , 一 严 禁 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为 由 , 向 学 生 推 销 或 变 相 推 销 教 辅 材 料 和 学 习 用 品 ;严 禁 销 售 部 门 和 商 业 服 务 机 构 进入 校 园推销 教辅 材料 和其 它 商 品。 2在 教 科 书 之 外 必 须 让 学 生 接 受 教 育 且 免 费 提 .
的 学 生 )作 业 本 费 和 住 宿 费 外 , 禁 再 向 学 生 收 取 、 严
供 有 困难 的专项 读 本 、 学参 考 必 需 的教辅材 料 , 教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教 师 的 教 学 需 要 少 量 购 买 . 存 放 在 图 书
其 他 任何 费 用 。
2非 国贫 县 和 国 贫 县 县 城 所 在 地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
格 、 确 的规 定 。 各 地 各 部 门要 从 讲 政 治 、 大 局 的 明 讲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改 卑 中坚 决 制 止学校 乱收 费 的重要 性 , 实 负起 责 任 , 大工 切 加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物价》【年(卷),期】2007(000)011【摘要】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教育局.省电力公司,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及地方电网供区用电价格,由各市(州)、县物价局负责落实。
四川电网直供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各市、州教育局和学校。
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联系,按《通知》规定抓紧落实。
【总页数】1页(P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26【相关文献】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5.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二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川价费[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45号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川教计[2001]21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如下:一、自学考试和社会考试收费标准1、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每科次26元,上交省考办11元,市县留用15元。
2、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每科100元。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80元;三级、四级每生每级100元。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110元。
5、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80元。
6、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费,一级、二级、三级每生每级8o元,四级每生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均含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相关考试的报名、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
二、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余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省教委、省财政、省物价川教计字[1995]第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收费标准的报告》(川环函[2006]629号)收悉,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监测评估方与被监测评估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省环科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影响监测评估的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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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公示2007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 [J],
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二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贸易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美发业价格(收费)监审规定》的通知 [J],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贸易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美容业价格(收费)监审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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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川价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14日川价发〔2008〕37号)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再次核定大学英语二、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川教函〔2007〕551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03〕76号)的精神,以及学生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情况。
经研究,现将我省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考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
在组织考试时,各高等学校可向自愿报名参加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1、大学英语二、三级考试费每人次25元。
其中,设考点学校留用17元,向省教育厅上缴8元。
2、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二、三级考试费每人次25元。
其中,设考点学校留用17元,向省教育厅上缴8元。
三、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制卷、阅卷、试卷运输、考场租赁、监考补助、软盘和证书费等开支。
各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四川省成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教计[1998]6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4.24
【实施日期】199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制定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教计[1998]60号 1998年4月24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委、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工作,按照我省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生均培养成本,学校办学条件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
经研究,我省各类成人高校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如
一、全脱产学生学费(含实验、实习费)
1、各类高等学校(不含教育学院师范类、广播电视学)
文、法、财、经类1,600-2,000元/生/学年
理、工、医、外语类2,000-2,300元/生/学年
艺术、体育类3,500-4,100元/生/学年
2、预科生
文科1,400-1,500元/生/学年
理科1,500-1,7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
由学校提供住宿的,每生每学年收取住。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川教250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20XX年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XX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根据国务院《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公办学校收费问题通知一、取消的学校收费项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消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初三补习费、蒸饭费、教辅资料费。
二、保留的学校收费项目1、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仍按我省原“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2、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宿费、借读费。
3、服务性收费:小学托管费、自行车寄存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电[20XX]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性质,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时,各地不得借机调高收费标准。
借读费的收取办法要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由市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防疫费由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及防龋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直接向学生收取。
高中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由各地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严禁向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禁止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3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禁止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禁止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36号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各地纷纷反映省教委以川教委办(199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做好教育报刊征订工作的通知》文要求各地组织征订《少年百科知识报》、《今日中学生》、《教育导报、校园周末》,并“可在学校的代管费中列支”,群众反映强烈。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代管费权限于学校为学生本人学习、生活所需而统一代办的费用,如购买课本、作业本、体检、郊游、文娱等,以及住校生的水电费、上早晚自习走读生的电费等。
二、各地报刊应由学生在自愿基础上订阅,不得强制订阅,更不得在代管费中列支。
对强制学生订阅报刊的,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杜绝这种乱摊派行为。
三、在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应将当地中、小学代管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二000年三月底前上报省物价、财政部门。
——结束——。
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各高等院校,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高校人才制度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
根据四川实际,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秋季起在我省部分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按听证会方案一执行。
(详见附件)。
二、各高等院校应按我省关于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文件由省教育厅另发),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
具体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三、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
收费应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各试点院校应将本校的学分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四、各高等院校必须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各高等院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将学费收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完善学校“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六、各高等院校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票据管理和财政专户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二OO四年新生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
试行期内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二○○四年六月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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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
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川教[2006]23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15
【实施日期】200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川教[2006]232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学费
1、本专科学生学费
2004年秋季起,我省在部分高校开展了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实现了学年收费制向学分制收费的平稳过渡,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培养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总体稳定,2006/2007学年,我省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继续试行一年。
2、研究生学费
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包括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以及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本科阶段学生。
上述各类研究生2006/2007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2006年春季招生简章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正式执行。
2007年/2008学年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方案,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3、高校其他办学形式学费
高校举办的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的学生学费,我省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没有政策规定的,由举办学校根据其培养成本,通过充分论证,提出学费建议标准,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中,事关全省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个别高校特殊办学形式的收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