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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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霍布斯与洛克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他们的自然权利理

论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如何解读他们的自然权利

理论,始终是一个问题。通过社会契约而为各自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寻求合理

性的论证,认为由于两人所假设的“自然状态”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所得出的

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的:通常都把霍布斯作为专制政府的代言人,而把洛克看作

是民主政府(公民社会)的代表。

认为霍布斯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出发,作为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共有的

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在人的天性中

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竞争是

为了求利,猜疑是为了求安,荣誉是为了求名。在国家产生之前,由于没有一

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因能力上的平等而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便在天性的驱使下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

种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为了终极价值目标——生存,霍布斯设计了“个人——主权者”的契约模式。

洛克则从人性善和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出发,其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

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

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

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之间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但是,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和友爱的,并且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

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

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不安全,很不稳妥。”为了终极价值目标——人权,洛克设计了“个人——社会——政府”的契约模式,即“民主政府”。从整体上来看二者的逻辑理路,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他们的

思想,但是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各执一端,水火不容。洛

克是站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的立场上来批判霍布斯的政治学说的。于他的学

说霍布斯的学说的一个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洛克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

自然法学说,走上了霍布斯所引导的道路。就分析过程而言,洛克与霍布斯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洛克不过是以同样的语式从不同的角度为国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寻求根据。洛克的思想没有超出霍布斯的圈子,而只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霍布斯的思想的一些延伸和修正。通过对霍布斯与洛克思想的比较,我们可以对其政治思想的形成个更为清晰的把握。

按照洛克的总结,自然状态的缺陷主要包括三点:第一,自然状态中人们缺少一种明确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共同地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自然状态中人们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公认的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危险的状况,去寻求一种能够凌驾于每一个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来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以及确保所有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都受到应有的相称的惩罚。在洛克看来,一个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获得这一公共力量的最好方式,一个有秩序的政治社会是对公共法律缺失的自然状态所有缺陷的最好补救。拥有自然自由、平等以及财产的个人,通过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把自己根据自然法所具有的裁判自身案件、惩罚犯罪以及向罪犯索赔的权利转交给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去执行,这些被转交出去的权利就构成了政府的政治权力。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被让渡出去的是什么权利,让渡的性质是什么以及是否存在不可让渡的权利。

按照洛克的观点,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权利或者说权力使用强力把杀人犯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平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证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对于这种私人执法权力,洛克指出:“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人都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足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

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

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由此可见,由自然状态公民社会过渡的时候,人们所放弃和转让的实际上正是上面论及的两种权力。这两种

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有的自然权力经过社会契约转让给社会,从而形成公共

的政治权力。在洛克看来,这种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

权是政治社会里的最高权力,是为政治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立法权不

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

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力,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

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洛克指出:并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他所享有的只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

余人类的权力。

霍布斯和洛克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思想家在那个思想激荡的年代里, 他们的思想反映了英国的现实, 也反映了思想家们对资产阶级的不同看法。本文从他们对人性的看法为基础的, 分析了他们关于自然状态和人性论的主张

并对洛克的政治思想的形成作了进一步的探究,以这篇小论文作为本学期课程

学习的总结,还不能完全体现所有课程的内容,但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获益

匪浅。感谢老师孜孜不倦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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