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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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權”理論探析葉海波*2014年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是最早提出“全面管治權”的官方文件,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大報告則再次使用“全面管治權”的表述。

然則,理論上對“全面管治權”的研究則並不充分。

本文試圖通過梳理現有關於全面管治權的研究,對這一問題進行更一步的探討,以求教於方家。

一、全面管治權的學理言說董立坤等合著《中央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是關於這一問題的比較集中的研究,該書將香港出現的諸多問題歸結為中央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間關係的扭曲,“從歷史角度出發,在澄清主權與治權、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概念的基礎上,運用案例分析法,選取香港法院處理的具體案件進行分析,從而明確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權力界限。

”1雖然該書沒有使用“全面管治權”的表述,但該書已經觸及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內容,將“與主權密切相關的重大權力由中央直接行使”、“中央授權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中央對授予香港特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享有監督權”2作為中央管治香港權力的行使方式和組成部分。

這三部分內容正是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所列舉的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全部內容。

隨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發佈,對全面管治權的研究逐步展開,並取得如下的成果:一是對中央管治權和全面管治權的理論闡釋和法理證成。

學者多認為這一權力源於國家的主權,具有法理、政治和事實上的正當性,是單一制國家的核心要素,也強化了中央管治港澳的理論基礎。

饒戈平認為,中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本質上是中國恢復行使管治的權力,意味着實實在在地恢復行使國家對港澳地區的最高的、絕對的、不可加以限制的主權權力,意味着全面地切切實實的實施國家對港澳的管治。

3鄒平學認為,“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有無可辯駁的法理基礎。

中央的管治權實質是主權引伸出的管治權或者說治權。

中國自古以來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制定香港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決定在特區實行的制度,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必然結果。

中央政府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中央政府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12中央政府推进香港13严重污名化、妖魔化。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中央政府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其中既包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政府具有监督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政府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政府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讲的是主权层面的问题,中央政府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讲的是主权行使层面的问题。

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两者相互联系、内在一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

“一国”是“两制”的基础和前提,“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

“一国”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

国家安全得不到保障,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也无从谈起。

香港自回归之日起就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对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负有最大责任,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负有最大责任。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中央政府通过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权,并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权力。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面临严峻局势且无法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作出有关决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是“没有选择的选择”,是直接而有效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当务之急,是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是在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一国两制”香港实践行稳致远筑牢制度根基。

选择性必修1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划重点】高考政治背诵手册(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1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划重点】高考政治背诵手册(统编版)

模块五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一、选择题重点1.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以后产生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2.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它们是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主权。

3.国家的性质,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

它表明国家政权掌握在什么阶级手中,什么阶级是统治阶级,什么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4.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

国家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

5.国家的职能包括社会管理职能(如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维护公共秩序,兴建公共设施,保护自然环境等。

);政治统治职能(即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权力,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是专政。

根本职能)6.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其实质是在统治阶级的范围内,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国家职能。

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

7.专政就是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权力,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

专政只适用于被统治阶级。

8.民主与专政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民主与专政相互依存,凡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必然包括一定阶级的民主,同时包括对其他阶级的专政。

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9.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

10.国体即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1.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国家管理形式。

12.国体与政体都属于国家制度,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定的政体服务于一定的国体。

13.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还受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文化传统、社会习惯、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14.现代国家大都实行代议制政体。

代议制由选举产生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

15.实行代议制原因:只有公民广泛参与,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不可能全体公民都经常性地直接管理所有国家事务。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7.03.14•【文号】•【施行日期】1997.03.14•【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并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并且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会议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再接再厉,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任务而努力。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各位代表: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地委员56名。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57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D618A 1674-0955(2022)01-0057-10“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一国两制”明确为国家的重要制度,作为支撑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大制度之一,并且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无疑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中央监督权的研究,明确中央监督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内容,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即着重阐述中央监督权的范围,提出“中央全面监督权”的概摘 要:“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享有全面监督权,这种全面监督权以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政治基础,以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为法制基础,旨在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央全面监督权可以从越权性监督、程度性监督和不足性监督三个层面来理解,通过硬性与软性两种方式来行使。

由于香港社会存在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体制性不认同”,所以,中央需要更加注重使用软性监督方式,即通过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的发言人等机制,及时对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特定言论、行为以及一些新情况,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阐释清楚中央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理解,从而逐渐消除香港社会的“体制性不认同”,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认同基础。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全面监督权;香港中联办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21-12-02: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港人治港’的政治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KS021)的阶段性成果。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地方政府学概论:1—3章

地方政府学概论:1—3章
(四)混合体地方政府的优缺点 (教材P48—49)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
略 高层地方政府 基层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类型中已析) 第三节
1978年宪法强化了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 职权。但没有摆脱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政社合一的混同状态,也 没有对1954年《宪法》中对于地方政府的界定有所超越。因此仍有 较大缺陷。
●改革开放后我国地方政府制度 在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基本原则和地方政府法理基础的基础 上,形成了以1982年《宪法》为总纲,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主体的地方政府运 行基础。 ○对1954年《宪法》规定的地方政府的法律基础和基本结构进行确 认: 地方权力来源于人民 地方国家机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地方政府多元化领导体制 地方政府四层级结构,以一般地方政府为主、民族自治地方政 府为补充
○对地方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置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权属于国务院;乡、民族乡 、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相应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总体评价:这一时期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一系列针对地方的新的法律文本的出台,丰富了地方政府 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体系。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并授予地方立法权,完善了我 国的宪政结构。
○1954年《宪法》取消了《共同纲领》关于中央应对中央与地方职 权作出法律划分的规定,造成地方政府权力完全由中央意志决定、 地方与中央关系失衡。
●1975年与1978年宪法中地方政府内容 1975年《宪法》对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的职权进行了大幅度 限制和取消,与1954宪法相关内容相比,倒退之处主要表现在: ○关于地方政府制度的规定极少,在相关条款数目上表现出忽略地 方政府的制度与权力。 ○在内容上,出现政治结构倒退,即政社合一、立法机构与行政机 构混同的状态。 评价:破坏了原有的民主与法治,削弱了地方政府运行的法理基 础,为中央集权与“人治”式管理留下法律空间。

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 财产权,保持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制定经贸、金融和教科文卫 体政策,等等。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 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
权力来源
权力来源
中央授权是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宪制地位最终是由中国宪法 所确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 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 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 终审权。
另外,《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亦指出: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对此问题首次进 行解读:“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 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中国政 府从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时起,即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全面 管治权。

论香港政治体制

论香港政治体制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名赵丹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1513001457252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李勇日期2017.4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名:赵丹
学号: 1513001457252
指导教师:李勇
年级: 15秋行政管理专科
分校/学院:保定电大
提交日期: 2017年4月15日
内容摘要
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三、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一切 制度和政策的法律依据
• 1、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基本法律。 • 2、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 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 3、邓小平关于“基本法不宜太细”的指示,基 本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4、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而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 1、虽然基本法实际上取代了以前英国为香 港专门制定的宪法性法律-----《英王制诰》 和《皇室训令》;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和 名称等与宪法的存在一致性---小宪法观点 • 2、驳斥“小宪法”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31、基本法11) • 3、单一制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部宪法 • 4、宪法是主权行为的产物,并不需要也不 应该以实在法为其前提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 3、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 从法理上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带有 某些复合制特征。但并不能简单的断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超出了单一制 的范畴。) • 从基本法本身来看其授权法的性质: • 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基本法第二条、第 二十条 • (基本法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授权可以区分为 三大类:一般性授权、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 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 还需得到中央的具体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 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性。)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25年高考思想政治人教版配套课件 选择性必修1 第1单元 第二课时 国家的结构形式

2025年高考思想政治人教版配套课件 选择性必修1 第1单元 第二课时 国家的结构形式

2025年高考思想政治人教版配套课件 选择性必修1第一课时 原始社会的解体和阶级社会的演进体系构建问题导读1.从内涵、地位、重要性、表现和基本权利等角度深度理解国家主权2.理解政权分层的原因及做法并掌握政权如何分层3.从组成单位、基本特征和影响因素三个角度区分单一制和联邦制4.知道国家安全的含义、重要性及如何维护国家安全5.深刻理解“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及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考点一 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夯实必备知识1.国家主权内涵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得以存在的法理依据,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地位国家主权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重要性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国家主权的丧失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表现独立自主的对外交往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主权通常以法律形式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对外则表现为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在当代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法享有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等基本权利归纳提升区分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①独立权:自己意志、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自主决定。

②平等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享有投票权,享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法律地位平等。

③自卫权:国防建设、建筑要塞、还击入侵、设立防空识别区。

④管辖权:管理本国公民、保护本国公民、维护侨民利益、管理驻外使馆。

2.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政权分层)政权分层原因①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为了管理上的便利和有效②行政区划的界线和分层,往往需要考虑民族、宗教、历史、地理、文化、经济、军事等诸多因素如何分层①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自行使自身在法定范围内的权力②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秩序与整体发展、军事、外交等国家级事务③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地方性事务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划分职权原则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划分职权具体要求①一方面,地方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地方必须服从中央②另一方面,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必须考虑地方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行政区域类型包括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微点拨图解民主集中制考点一考点二易错辨析1.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决定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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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法制体系。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记录了香港各种法律文件的章节名称,为了方便公众查阅和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本文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详细介绍香港宪法和各类刑事、民事法律相关章节的名称和内容。

通过深入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香港的法律环境和司法体系,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和指导。

香港的法例章节名称大全对于广大公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了香港宪法相关章节、刑事法律相关章节和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三个小节。

其中在香港宪法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基本法总则、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会等内容;在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刑事诉讼法、刑事罪行和处罚、警务条例等内容;在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合同法、租约条例、财产法等内容。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讨论香港法例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收集整理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名称,为读者提供一个便捷的查阅工具。

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各个法律章节的名称和内容,有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快速地查找相关法规,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本文的梳理,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内容范围,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对法律章节的整理和归类,也有助于读者对香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简洁清晰的法律查询工具,为香港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宪法相关章节: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其宪法的基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颁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保持高度自治和稳定。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

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

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

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

成大论文了都)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21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2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2010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在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当中规定,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以8 ∶1的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C.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D.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并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限,包括立法权等重要权力事项。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立法权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不违反基本法的前提下制定法律B.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之规定,可以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自行决定起草,在征求港澳各界意见、吸收港澳各界人士参与的基础上自行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任命相关的起草委员会委员,并由全国人大通过施行D.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3.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由于香港属普通法系地区,因而香港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澳门属大陆法系地区,因此澳门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B.香港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D.澳门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实现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下列关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村民委员会主任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C.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D.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经过村民全体会议决议通过之后,在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村自治组织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包括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法律作出增减C.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相冲突,可以直接修改或撤销D.在未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全国性法律都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法理基础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法理基础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问题研究第1 章导论8-141.1 问题与缘起8-121.1.1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8-9 1.1.2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问题的特殊性9-101.1.3 研究概况与选题意义10-12 1.2 进路与方法12-131.2.1 社会学实证调查方法121.2.2 宏观考察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12-13 1.2.3 比较研究的方法131.3 结构安排13-14 第2 章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实践与现状14-452.1 概念与界定14-172.1.1 何谓法律解释?14-15 2.1.2 法律解释的基本类型15-162.1.3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16-17 2.2 1980 年以来法律解释体制的演变:一项宏观历史考察17-242.2.1 1981 年:法律解释体制的框架初定182.2.2 1981~1996 年:立法解释缺位、司法解释彰显、18-21 行政解释泛化2.2.3 1996~2000 年:立法解释明确出台,司法解释倍受21-23 争议2.2.4 2000 年至今:法律解释与日俱增,三种类型互有竞23-24 争2.3 十五年法律解释的实践:一项中观实证考察(1990~24-32 2004)2.3.1 立法解释:数量与规模25-262.3.2 司法解释:一项典型分析26-30 2.3.3 行政解释:在被公众遗忘的角落30-32 2.4 两个案件中的法律解释:一项微观个案考察32-38 2.4.1 1999 年香港居留权案件32-36 2.4.2 王海打假案36-38 2.5 当代法律解释的现实生态:一项社会学调查的尝试38-42 2.5.1 样本选择与说明38-39 2.5.2 解释的必要性和文本根据39-402.5.3 解释的主体、方法与机制40-41 2.5.4 解释的实效与不足41-42 2.6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特点与主要问题42-45 第3 章背景与成因:法律解释的中国语境45-523.1 经济繁荣与立法膨胀45-46 3.2 政治类型的转换:从人治到法治46-48 3.3 社会转型:社会多元化与生活多样化48-493.4 “一国两制”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解释49-52 第4 章法律解释该当如何:基本理论与世界经验52-624.1 解释的文本:空缺结构与整体性52-53 4.2 解释者:赫拉克勒斯是否可能?53-54 4.3 解释方法:萨维尼的贡献544.4 解释的语境化:走向具体的解释54-55 4.5 解释的方法论:哲学阐释学的观点55-56 4.6 迈向解释共同体:沟通行为理论56-57 4.7 法律解释的世界经验57-62 4.7.1 近代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演进概况57-58 4.7.2 法德两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58-60 4.7.3 英美两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60-61 4.7.4 普通法系中的主要解释方法61-62 第5 章反思与构想:迈向新型的法律解释62-665.1 解释文本:起点与桥梁62-63 5.2 解释原则:统一化与情境化635.3 多元化的主体:走向解释的司法民主63-64 5.4 开放的姿态:解释的“试错”与整体的演进64-65 5.5 以解释权为核心:解释体制的重构65-66 第6 章结语66-68 参考文献68-71 致谢71声明71-72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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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4-5 ABSTRACT5-6 第一章绪论9-14 1.1 研究综述9-11 1.2 研究意义11
1.3 研究对象与范围的界定11-14 1.3.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2-13 1.3.2 当代中国的言论自由权13-14 第二章言论自由权及其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14-26
2.1 言论自由权的基本理论14-21 2.1.1 言论自由权的含义14-15 2.1.2 言论自由权的界定15-16 2.1.3 言论自由权的性质16-18 2.1.4 言论自由权的限制18-19 2.1.5 言论自由权的价值19-21 2.2 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21-26 2.2.1 宪法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21-23 2.2.2 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23-26 第三章域外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26-38
3.1 美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简介26-29 3.1.1 美国当今的“自由言论权”26-27 3.1.2 美国言论自由权保障制度27-29 3.2 德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简介29-32
3.2.1 “吕特案”前的言论自由权30
3.2.2 “吕特案”后的言论自由权30-32 3.3 国际公法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32-33 3.4 域外各国言论自由权保障制度的比较33-38 3.
4.1 相似之处33-35 3.4.1.1 确立了言论自由权限制原则33-34 3.4.1.2 限制言论自由权应遵循的共同原则34
3.4.1.3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走宪法诉讼之路34-35 3.4.2 差异比较35-38 第四章中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现状与缺陷38-42
4.1 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现状38-39 4.2 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缺陷39-42 4.2.1 言论自由权的权利体系模糊39
4.2.2 言论自由权保障制度不完善39-42 第五章中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完善42-48
5.1 宪法的完善42-44 5.1.1 明确立法原则42
5.1.2 扩展言论自由权的权利属性42-43 5.1.3 增加保障言论自由权的程序性条款43-44 5.2 构建保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体系44-45 5.3 中国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的制度设计45-48 5.3.1 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化模式45-46 5.3.2 走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46-48 第六章结语48-50 致谢50-51 参考文献51-53 攻硕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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