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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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比选文件
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比选文件
比选项目:
比选人:
2014年月(盖单位章)
释义
《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比选:是指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方法,组建评比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筛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比选人:是指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委托人。
比选文件:由比选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提出的资格条件、评比标准和方法等要求的格式文件。
比选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响应比选人的比选文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申请书:是指参与比选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响应比选文件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而按比选文件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文件。
中选:是指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参加比选,经过评比文员会评审,最终获得与比选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1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根据比选项目编写
第2章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根据招标比选项目编写。
第3章申请人须知
3.1 比选项目概况
3.1.1 本次比选的比选人为:。
3.1.2 本次比选的范围和内容:见《第1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3.1.3 本次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第1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至递交代理申请书截止之日止,申请人你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至少已在本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否则比选人不予认可。
3.2 比选文件
3.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二)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
(三)申请人须知;
(四)评比标准和方法;
(五)招标代理合同;
(六)代理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如发现比选文件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3.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2.1 申请人如对比选文件有疑问,应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比选人将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将澄清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申请人,但不载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提
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3.2.2.2 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比选人可以书面方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申请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3.2.2.3 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比选人,确认已经收到。
3.3 代理申请书
3.3.1 代理申请书的组成
(1)招标代理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5)招标代理资格基本情况
(6)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7)拟任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简历表
(8)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理业绩
(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10)招标代理初步方案
3.3.2 代理申请书的编制
3.3.2.1 代理申请书应当按照本比选文件第6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编制代理申请书目录及目录内容对应的页码。
3.3.2.2 代理申请书应当包括本比选文件第6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并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俺必须按文件要求的先后顺序进行归类。
3.3.2.3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申请人的服务收费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最低不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80%,如浮动幅度超过本比选文件规定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得参与平均费率的合成,其代理申请书作无效处理。
3.3.2.4 代理申请书(证明材料除外)应全部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
3.3.2.5 代理申请书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应完全一致;如果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3.3.3 代理申请书的密封和标识
3.3.3.1 代理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3.3.3.2 代理申请书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等内容。
3.3.3.3未按本章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3.3.4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
3.3.
4.1 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见《第1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逾期送达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3.3.
4.2 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地点:《第1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3.3.
4.3 比选人的收到代理申请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出比选人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代理申请书不予退还。
3.3.5 代理申请书有效期
3.3.5.1 代理申请书有效期为比选文件规定的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之日起至比选人与中选的申请人签订合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