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暨网红合作协议示例模板 网络主播合同—— 最新法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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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计划合作协议
甲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网络红人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言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网络红人代言人,网红网名为_____________
2、代言范围:全国(不包含港澳台)范围
3、代言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
1、基本报酬:元整/月(实习)元整/月(转正)
2、作品和其他报酬:见协议报价表
3、支付方式:基本报酬按月支付,每月10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报酬;作品和其他报酬按双方协议报价表单独项目支付,支付日期在乙方的作品被甲方通过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真实提供书面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资料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资料或将身份证资料用做他处。
3、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提供拍照,拍摄视频,书写文字,提供音频或出席线下活动等相关事情,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4、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甲方以乙方名义注册各类网络账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方
属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否认,也不得索要网络账户账号和密码,双方协商同意除外,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5、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6、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7、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及出席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附约期应支付报酬的%。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合同期应支付报酬的余款。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五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三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合同期应支付的余款报酬。
3、违约一方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
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协议变更和纠纷解决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
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双方签字
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签
章:
乙方签字:
艺人合同
甲方:(公司)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乙方:(艺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合约:
一、合约范围:
甲方是具有权威的艺人公司,乙方是一位有潜力待发掘的艺人。甲方为乙方提供该行业的培训指导、包装宣传及演出代言等有关的工作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演出、拍摄等表演服务,并授权委托甲方作为其网络演艺事业方面的唯一经纪公司。
二、合约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网络艺人的演艺标准,努力培养乙方的各项行业专业技能。
2、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手机软件、家族公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包装宣传乙方,尽可能地使其建立、保持良好的网络公众形象,提高其行业知名度。
3、甲方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活动,有权安排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络视频直播互动演艺等方面的商业或非商业的网络演出代言工作,含音视频的直播演出、录制出版、广告代言等,甲方对乙方的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之相关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
4、合同期间,双方共同打造的乙方之艺名、相片、视频、音频等,甲方独家拥有相关版权的使用权,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网络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视频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网络代理权,且甲方有权代表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所涉及的有关演艺合同并,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保障宣传效果,维护乙方的名誉,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6、乙方从事网络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遇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个人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因资料内容而引起的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故意提供虚假、无效或违法的资料而使甲方受到损害,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