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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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中国刑法论(北大2003版)

专业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找相关的最近一两年内容。在基本理论的掌握上,有时间看专著、论文。

第一章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任务p9

刑法第二条: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如果是简答,就是四点,如果论述,再展开)

二、刑法学派

1、刑事古典学派

创始人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大学毕业后回到米兰,创作了《论犯罪与刑罚》6万余字,奠定了其在近代刑法的地位。这是其全部的法律、法学论文。观点、影响归纳为:

1)社会契约论。

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这对当今的作用,如英美的判例法,做出一个判决需要遵循先例,则可以在英美法的其他国家寻找先例。如果没有,则自己按照法理做出判决并详细的做出说明。(美国人工降雨案,应用“最大利益”原则)

2)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认为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刑法的意义。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尤其是刑事法官,应当逐字逐句地遵守法律。刑事法官没有解释法官的权力。理由主要是,如果法律的精神取决于法官的逻辑判断的是否良好,这样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每一个法官可能对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可以任意解释的话,可能做出偏离法律精神的判决,而当事人就会成为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法律一经制定,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

3)提出犯罪的客观标准理论。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但是也考虑了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

4)从刑罚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阐述了废除死刑的思想。

认为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如广场的绞刑)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5)提出了“罪刑均衡”的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些思想大量反映在当今的刑法中,被规定在基本原则之中。

早期代表人还有,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家的兄弟),对于前期古典学派深具影响,认为刑法是一中报应,犯罪是行为人根据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尤其是有些犯罪分子经过周密的计划和考虑),这就是费尔巴哈特别强调的“心理强制说”。在这种情况下,犯了罪应当受到制裁。费尔巴哈并不认为刑罚越重越好,而是将其限制在震慑范围内。但是心理强制说,有人认为不是建立在科学分析上的,有的犯罪属于突发事件,用心理强制说不太准确。

后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国,如宾丁、麦林格、梅耶,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构成要件”理论。无论是前苏联、日本,都是源于德国。

2、刑事人类学派和人类社会学派

可以被统称为新派刑法学。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学派人类学派(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龙勃龙罗梭的《犯罪人论》、《犯罪的原因和救治》,认为存在天生犯罪人。通过维里拉以及其他犯人的人类学、解剖学研究,扩大研究范围,得出了体质学的惊人结果,犯罪人与原始人比较接近,认为这是返祖现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天生犯罪人概念,将犯罪现象与生理(尤其是外貌)结合起来,认为犯罪首先是自然现象,而不是社会现象。主张有些犯罪人是天生具有缺陷的,主张隔离这些天生有缺陷的人。这种观点受到广泛的批判,但后来不得不承认,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犯罪的产生,但是其主张的天生犯罪人仍然是不可改造的,是占有大量比例的。他认为,犯罪者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人、激情犯人(和天生犯罪人相对应,基于憎恶、嫉妒、复仇而实施的犯罪,生理没有缺陷,动机往往“高尚”。)、偶犯。有人认为其理论过于简单,学说便的没有价值,犯罪比其想象复杂的多。但是犯罪学研究仍然被尊为犯罪学之父。现代西方有“新龙勃罗梭主义”,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其思想重新受到认识,如基因用来寻找犯罪的原因。美国去年提出大脑的前额的脑灰质如果比较少,就容易冲突,容易犯罪。但是怕指责基因决定论,因此强调还需要社会条件的具备。这促使人们考虑犯罪的原因。

菲力是龙的学生,主要从哲学(认为自由意志和因果规律有矛盾)、神学(自由意志和上帝万能的学说是违背的)和法学(自由意志不能解释什么是过失犯罪,尤其不能解释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反对古典学派。加洛法罗也是龙的学生,是这三个人中,唯一专门学习法律,曾经当过参议院,主持修订过刑事诉讼法。代表作是《犯罪学》。

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是德国李斯特、比利时普林斯、荷兰哈默尔。李斯特出生于奥地利,在德国长期讲授刑法、国际法。是二十世纪初,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与古典学派展开辩论。创办了刑法学杂志,建立了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刑法学理论上,有几点注意:

1)犯罪原因,李斯特分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更侧重于后者的研究。虽然同意龙的部分观点,但认为主要作用的社会学研究,而不是生理原因。

2)在刑事处罚上,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提出了教育性。提出应当与个人的情况相适应,采用多样化的刑罚方法。

3)定罪量刑的标准,应当依照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不应当采取客观主义的标准,而是根据主观标准,根据主观危险性的大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他认为刑法不是报应,而是教育,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这种作用。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原则

79年制定刑法典的时候,没有制定原则。现在总则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是最为重要的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针对封建刑法的严苛性。而真正在刑法规范上加以正确表述的,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以后欧洲大陆,都在刑法典中加以了规定。我国清季变法,也有所表述。

罪刑法定的原则、宗旨是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

1、早期排斥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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