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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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 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 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 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内容。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 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 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 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 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 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 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 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 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 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 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 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 决。
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 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 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 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 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 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 ,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 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 ,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 、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 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 变更。

【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新要求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新要求

附件4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新要求《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计代码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使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已在全国教育统计工作中全面应用了此套学校(机构)代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码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1. 建立学校(机构)代码系统定时封库制度。

各地须于每年9月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和更新维护工作,封库之后的学校(机构)增减变动信息,纳入下一年度统计内容。

2. 建立国家、省、地、县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责任人制度。

各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责任人将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采集,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填报,并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统计管理工作内容。

3. 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情况审核上报制度。

为确保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9月10日生成“各级各类学校基本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随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逐级上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

学校代码管理制度

学校代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代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使用代码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教职工、课程、教材、设备、项目等。

三、代码管理原则1. 一致性原则:学校代码应遵循统一的命名规则,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一致性。

2. 可维护性原则:代码应易于理解和维护,便于后续的修改和扩展。

3. 简便性原则:代码应尽量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

4. 稳定性原则:代码一经确定,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四、代码管理职责1.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代码的制定、发布、维护和更新。

2.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代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3. 代码审核小组:由信息化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代码进行审核。

五、代码制定与发布1. 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代码规范。

2. 代码规范经代码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发布。

3. 代码规范发布后,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六、代码使用与维护1. 使用部门在申请使用代码时,应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使用部门分配代码。

3. 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代码,不得泄露或滥用。

4. 信息化管理部门定期对代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代码变更与更新1. 代码变更需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代码变更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代码规范,并通知各使用部门。

3. 使用部门在接到代码变更通知后,应按照新代码规范进行修改。

八、监督与考核1. 信息化管理部门对代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代码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2. 使用部门应定期对代码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组织代码规则制度

学校组织代码规则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组织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组织代码是学校身份的标识,用于学校内部管理、对外交流和信息系统建设。

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学校组织代码。

第二章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与使用第四条学校组织代码由学校代码和学院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校代码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学院代码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设置情况编制,每个学院只能有一个学院代码。

第七条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唯一性:每个学校组织代码只能对应一个学校或学院,不得重复使用。

(二)稳定性:学校组织代码一经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三)规范性: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学校内部管理: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班级、各实验室等单位的标识。

(二)对外交流:用于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三)信息系统建设:用于学校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

第三章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第九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审核、发布和管理。

(二)学院负责本学院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应当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学校组织代码的发布应当通过正式渠道进行,并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知晓。

(三)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四)学校组织代码的变更应当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使用和管理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学校代码管理制度

学校代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代码的管理,规范代码编写与维护,提高代码质量,保障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第三方开发人员在学校信息系统开发、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代码编写、审核、测试、部署等各个环节。

三、代码编写规范1. 代码编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

2. 代码应具有良好的可读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遵循模块化、层次化的设计原则。

3. 代码命名应规范,采用英文或拼音缩写,遵循驼峰命名法。

4. 代码注释应详尽,说明代码功能、参数、返回值等,便于他人理解。

5. 代码编写过程中,应遵循编程最佳实践,如避免使用全局变量、避免死循环、避免内存泄漏等。

6. 代码编写应遵循版本控制原则,使用Git等版本控制系统进行代码管理。

四、代码审核1. 代码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a. 符合代码编写规范;b. 代码功能完整、逻辑清晰;c. 代码安全可靠,无潜在风险;d. 代码性能良好,资源占用合理。

2. 代码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代码规范性;b. 代码逻辑正确性;c. 代码安全性;d. 代码性能。

五、代码测试1. 代码测试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全面覆盖代码功能;b. 验证代码在各种边界条件下的表现;c. 确保代码性能满足要求;d. 确保代码安全可靠。

2. 代码测试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测试人员负责,测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单元测试;b. 集成测试;c. 系统测试;d. 性能测试。

六、代码部署1. 代码部署应遵循以下原则:a. 确保代码版本正确;b. 避免对现有系统造成影响;c. 确保代码安全可靠。

2. 代码部署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部署人员负责,部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代码打包;b. 部署到测试环境;c. 部署到生产环境。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1.个人标识码“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附件: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22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高校 人员 编码规则

高校 人员 编码规则

高校人员编码规则
高校人员编码规则是指对高校学生和教职工等人员进行编码的规则。

一般来说,高校人员编码规则是根据学校自身的需求和管理系统的设计来确定的。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高校人员编码规则示例:
1. 学生编码规则:
学生编码一般由数字组成,长度为6位或8位,可以使用以下规则进行编码:
- 前2位表示学院编号
- 第3位表示年级编号
- 后3位或5位表示学生在该学院的顺序编号
2. 教职工编码规则:
教职工编码一般由数字和字母组成,长度为8位或10位,可以使用以下规则进行编码:
- 前2位表示所属单位或学院编号
- 第3位表示类别编号,如"A"表示教师、"B"表示行政人员等- 第4位表示职称或职务编号
- 后5位或7位表示教职工在该单位或学院的顺序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的编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确定。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推进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杜柯伟一、制定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

管理方式的变革。

建设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

学籍系统建设被列入“金教工程”并确定为优先建设的项目之一,还被列入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

贵仁同志在2013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针对目前数据分散、采集困难、交换不畅等问题,重点建设国家和省两级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等信息全部入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特别关注和支持学籍系统建设。

建成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需要上位的制度保障。

按照教育部领导要求,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要在2013年秋季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

调研发现,基于分类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过去的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如《小学管理规程》(1996)、《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2002)和《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2007)等,但这些都只是从局部或技术层面规范学籍管理,缺乏更上位的规定和依据。

(二)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以县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还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他 教育 机构 。
适用范 围
二 、规范性 引用文件
1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区 划代 码
( GB/ T2 2 6 0 );
本规 则规 定 了学 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信 息 代 码 的编 制 方 法 ,赋 予 各级
况 ,教 育 部结 合 工作 实际 ,研 究制
五 完善教 师 法制教 育工 作考
实际 ,制订切实可行 的教师法制教育工 天 作 计 划 ,确 定 工作 进 度 ,精 心 组织 实
学 校 长 和 法制 教 育 教 师 都 能接 受 系 统 核 机 制 。 教育 行政 部 门 要把 是 否建 立 的 法 制 培训 。积 极 推 进 校长 依 法 治 校 工作 制 度 、是 否 制定 工 作计 划 、是 否 能 力培 训 基 地 和 法 制 教 育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 为教 师 法 制 培训 提 供 支 持 和 服 务 。 县级 以上 教 育 行政 部 门要 积 极
教育部办公厅 印发学校 ( 机构 )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 步 加强 和规 范学 校 ( 机 按 照国 家规 定 批 准 设立 的 各级 各 类 学
构 )人员基 础信 息管 理 ,统一 编制 校和 其 他 教育 机 构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人 员身 份 标识 ,全 面 了解 和 反映 学 校
定 了 《学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 教 发厅 函 [ 2 0 1 3 ]9 1 号 )印 发
各类学校 ( 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
不 变的 唯一识 别标 识码 。
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公 民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定(3篇)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使用,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使用机构代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机构代码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是指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给各单位的唯一标识码,用于学校内部信息化管理、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申请机构代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内部单位或分支机构;(二)有明确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三)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系统和设备。

第七条机构代码的申请程序:(一)单位向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为申请单位分配机构代码;(四)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将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录入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

第八条机构代码发放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章机构代码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学校机构代码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等场合使用机构代码;(二)在单位名称、印章、文件、报表等对外使用的材料上标明机构代码;(三)在单位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将机构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机构代码证书,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构代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机构代码的分配、发放、变更、注销;(二)机构代码证书的打印、发放、回收;(三)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更新;(四)机构代码使用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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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
编制规则
作者:暂无
来源:《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 2013年第6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教育部结合
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教育部办公厅(教发厅函〔2013〕91号)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
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
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
3 .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
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
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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