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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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

作的通知

【标 签】手册电子化,出口退税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449号

【发文日期】2009-08-26

【实施时间】2009-08-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现对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和《加贸司关于明确电子化手册纸面单证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09〕6号)有关规定,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海关、商务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改革中的退税问题。

三、税务总局正在与海关总署开展加工贸易数据联网交换工作,目前两个部门传输系统已开发完毕,于8月初开始试运行。系统正式运行后可以实现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后有关进、出口报关单等加工贸易数据传输及审核比对功能。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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