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安全标识规定有哪些(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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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船舶安全标识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安全标识的种类1. 船舶标志船舶标志主要包括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水尺、船型等。
船舶标志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1)船名:船名应采用醒目的字体和颜色,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船籍港:船籍港应与船名一并标写在船尾船名下方。
(3)载重线:载重线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
(4)水尺:水尺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船舶装载情况。
(5)船型:船型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类型。
2. 船舶安全标志船舶安全标志主要包括:(1)脱险通道标志:规定脱险通道识别的脱险通道标志,如MES标志。
(2)应急设备标志:规定急救设施和便携安全设备使用和位置的应急设备标志,如EES标志。
(3)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规定救生系统和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如LSS标志。
(4)消防设备标志:规定消防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消防设备标志,如FES标志。
(5)禁止行为标志:规定禁止行为的禁止行为标志,如禁止吸烟标志。
(6)危险警告标志:规定危险情况的危险警告标志,如易燃易爆标志。
(7)指定动作标志:规定指定动作的指定动作标志,如紧急停止按钮。
(8)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规定安全和操作须知的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如穿戴救生衣。
三、船舶安全标识的设置要求1. 标志材料:船舶安全标识应采用耐腐蚀、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如不锈钢、铝、塑料等。
2. 标志颜色:标志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如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绿色表示安全等。
3. 标志字体:标志字体应清晰易读,如宋体、黑体等。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599766967ec102de3bd8924.png)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一、适用范围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
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一)船名标志位置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到右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
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
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制度
![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6798394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e1.png)
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关键性设备的标识管理,确保船舶设备运行安全稳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船舶及乘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使用的船舶,包括海洋工程作业船、货船、客船等各类船只。
第三条船舶关键性设备指的是对船舶正常运行及乘员安全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引擎、舵机、通讯设备、防火设备等。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清晰、完整、准确,便于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做好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关文件档案,记录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变更、维护、更新情况,形成完整的档案。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应当承担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的全面责任,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具体管理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船舶上设置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牌,标识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位置、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是否完整清晰、准确无误,如有损坏或者错误应当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管理计划和维护方案,确保标识的长期有效性。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遵守标识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管理工作,保证专业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对船舶关键性设备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性。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关键性设备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标识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标识问题,确保标识的修复和更换及时到位。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1041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b.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c161d01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08.png)
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第三条各类出海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和出海船员、渔民、船民以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渔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和边防管理,接受检查和验证。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出海船舶应当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新造、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租借各类船舶,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于五日内到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船舶户口的立户、过户、注销手续。
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应及时向发生事件所在地和原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各类船舶均实行船XX安负责制,并依照船舶大小、定员数额,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立治安保卫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
第三章渔船民管理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和《船员服务簿》的渔船民出海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严禁无证出海作业,严禁雇佣、载带无证人员出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不发或收回出海证件:(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假释、管制人员和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的人员;(二)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出海作业的人员。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船舶、渔船民的领导和管理,经常对渔船民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渔船民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船舶、港口以及边防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维护海防安全,敢于同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和驻军报告;拣获非法宣传物品,应全部送交公安边防机关。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8e73c4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b.png)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港监字〔1996〕28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2【实施日期】1996.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6〕284号文发布)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为了加强船舶登记管理,促进船舶管理的规范化,现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执行本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办法的附录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及其登记范围和使用的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登记号码、船籍港名将单印成册另发,收取印刷成本发放至各单位。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速将所需数量以省为单位报我局。
2.除各单位向我局统一订购的船舶登记证书、证明书(办法第六条所指)外,一切自行印制的证书、证明书均视为伪造。
原订购证书不足的单位请速与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联系。
3.对船舶登记的查验工作作为一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管理进行。
为加强船舶登记的专项管理,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对口检查。
4.越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仅要退还已收取的有关登记缴纳的费用,而且还应承担由于越权登记引起的对船舶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5.越权登记所签发的证书在盖注“作废”印章之后,可继续持该证书航行不超过30天的时间规定仅限于在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线的船舶不得持此证书离境。
6.本办法第五章中“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是指按船舶登记条例的处罚条款和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妨碍按照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违章进行处罚时签发相应的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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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严禁: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 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第二个严禁: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 机功率。第三个严禁: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一个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 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七、休闲垂钓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 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新提法)
禁止 活动
2、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 航行安全的活动。
休渔 期间
3、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 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 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 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 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12个月定期签证
6个月定期签证
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 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 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 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六、渔船进港停泊规定
认定 港口
1、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 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 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 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 • • • 1、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终端设备。 2 、不得关闭、拆卸、损坏、转借 或者转让; 3、不得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4、不得变更识别码; 5、不得有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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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号年月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地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地总吨以下地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地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地监督管理.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地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地监督检查.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地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地适当显著位置;(二)无舱室地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地适当位置.第六条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地厂家按本办法地规定制作和安装.第七条船名标志牌地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地矩形,船长米及以上地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为长,宽(Ⅰ型);船长米以下地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为长,宽(Ⅱ型);无舱室地小型船舶地船名标志牌为长,宽(Ⅲ型).第八条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米及以上地小型船舶地灯箱尺寸为长,宽(Ⅰ型);船长米以下地小型船舶地灯箱尺寸为长,宽(Ⅱ型).灯箱地厚度视实际需要而定.第九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地内容为船名和船籍港,书写居中排列,且船名在上,船籍港在下.第十条船名标志牌、灯箱所使用地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第十一条船名标志牌地构造和制作:(一)使用厚度为-地铝合金板、铝板制作.(二)四周为压制凸边加固,内容文字均为凸字.(三)使用蓝底白边白字,正面底色和字色应当反光.(四)四角为半径为地小圆角.(五)具有一定地防伪功能.第十二条船名灯箱地构造和制作:(一)使用不锈钢、铝合金、塑钢材料为框架,装配玻璃或有机玻璃制作.(二)侧面显示板为白底红字,内部安装日光灯.第十三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并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第十四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如损坏、颜色污染或褪色等而影响其效能时,船方应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并予以维修或更换.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型船舶船名标志地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或有意遮挡船名标志牌、灯箱地船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地,应禁止其离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4e028aa98271fe900ef922.png)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渔业船舶修造第六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9b1956f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e6.png)
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8.05•【字号】厦府[1991]综162号•【施行日期】1991.08.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5日厦府〔1991〕综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船舶和港口的治安管理,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及在港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船(渔)民及随船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或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
船舶主管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或公安边防机关对港口、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各类船舶应持船舶主管部门发给的各种有效证件方能从事生产和营运。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渔船、运输船、农副业船,还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及《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第五条凡长期在船舶上生产或轮换生产年满16周岁的渔船民,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
非沿海地区的出海作业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
第六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须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无效。
严禁伪造、涂改、出卖、出租、转让、顶替使用各种出海船舶和出海人员边防证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口时,船舶负责人应持公安边防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主动到公安边防机关或其授权的签证点,办理申报签证手续,接受进出港检查。
第八条各类船舶应按规定刷明船名、船号,并按核定载客、载货定额进行装载、严禁超载、滥载和非客船载客。
第九条锚泊和在航的船舶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作到以下几点,以保证船舶、各种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6f26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c0.png)
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9日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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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船舶标识要求
![船舶标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00c221b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61.png)
船舶标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标识,切实解决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不清晰或缺失的突出问题,及时、方便、有效地对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按照《船舶标识规定》的规定,对船舶船名、船籍港、吃水标尺、载重线以及船名灯箱标识标志要求如下:船舶标识要求:(1)吃水标尺、载重线在船舶相应位置标识。
(2)船名标志位置:在船首两舷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如因船舶尾部结构及尺寸等因素的影响,可在尾部两侧舷墙或尾楼(甲板室)两侧进行标明。
因受船型或尺寸限制无法在上述位置标示的船舶,应当在船尾楼(甲板室)两侧显著不易被遮挡的位置标示船名标志。
(3)字体格式。
汉字为规范的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具体的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编号为阿拉伯数字,等粗线体。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90mm;数字之间间隔不小于10mm。
具体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mm、字宽不小于45mm、字母之间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尺寸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4)安装方法。
船名标志安装可以用钢板切割成汉字及数字后焊于船上并用油漆涂刷,或在船体上用电焊条焊出空心字然后在空心部位用油漆涂刷。
(5)20米以下小型船按部局“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安装船名牌或船名灯箱。
但对于20米以下玻璃钢游船、公务船等不适合挂船名牌的小型船舶除外。
船名灯箱的技术要求:(1)对所有进入内河辖区的船舶都必须按照要求安装船名灯箱;(2)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
对200总吨以上的非小型船舶的灯箱,其尺寸为长900mm,宽500mm。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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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
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1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格式进行修订完善。
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
主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远洋/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渔业船舶船名管理业务需要,新增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等。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所有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见“农业部公告1100号”和“农业部公告1288号”。
现有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直接从现行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获取渔船编码;现有其他渔业船舶,在此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系统软件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海事执法中的船舶主体确认
![海事执法中的船舶主体确认](https://img.taocdn.com/s3/m/ad7ad75a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e1.png)
海事执法中的船舶主体确认申伟摘要:非法涉海运输内河船和非法入境船通过关闭AIS、篡改套用其他船舶信息甚至涂改船舶名称等违法手段,给海事现场监管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结合现行海事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如何确认船舶主体的方法进行归纳,并结合海事监管实践和自身执法经验,提出加强船舶主体确认的建议,以期形成对该类船舶的有效打击。
关键词:海事执法;船舶识别;无线电识别码;船舶证书D01:10.16176/ki.21-1284.2020.06.006♦ *■—、刖目近年来,受航运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内河船从 事海上运输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大部分涉海内河 运输船舶通过关闭A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或者 伪造AIS信息来逃避监管,部分船舶涂改船舶名称 等标识,甚至出现“套牌”船舶和“三无”船舶。
在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中,上海、南通等多地海 事管理机构也查处了多起非法人境不明商船,这些 不明商船通过关闭AIS、不向VTS中心报告动态等 手段逃避海事监管,甚至存在非法标识和涂改船名 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船舶的出现,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正常 航运市场秩序,对合法合规的运输船舶造成权益侵 害,另一方面也给海事执法增大了难度。
对于上述 违法行为,海事机构也在积极采取惩治行动,包括 对于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等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如滞留船舶、限期 改正等。
在海事执法实践中,对于违法船舶的确认,是 一个重要的环节。
大多数情况下,凭借船舶持有的 证书或者船体标识的船名就可以确认船舶主体;但 如船舶持有假证书或者借用他船证书,就形成了套 牌船舶,如果没有准确地确认船舶,采取的行政手段就会给被套牌船舶造成较大的影响,产生较为严 重的执法后果。
因此,在日常执法中,注重船舶主 体确认这一环节,将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确认和打 击,也可以避免执法失误。
为了更有效地做好船舶确认,特别是对恶意篡 改船舶信息等违法行为的船舶实施精准和严厉打 击,笔者结合检验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识别手段 进行归纳和分析。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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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机构备案的流动渔船,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广东省的规范化简称“粤”;(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附件1);(三)渔业船舶种类(或用途)简称(附件2);(四)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顺序号。
第四条港澳流动渔船船名按照入会地的流动渔民协会编排船名简称(附件3)和4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号依次组成。
第五条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渔业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单独组成或简体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依次组成,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均不超过5个。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渔业执法船舶船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实行编号。
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分别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
船首两舷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
若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的,可用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
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渔业船舶所有人可委托船厂、专业公司或自行按规定标准格式标示船名和船籍港。
第八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向船籍港渔政机构报告制作渔业船舶船名标识牌(以下简称船名牌)。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船名牌制作的组织工作,船名牌须按照规定的统一规格及防伪功能制作,不得交由渔民自行制作。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599766967ec102de3bd8924.png)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一、适用范围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
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一)船名标志位置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到右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
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
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ecc367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0d.png)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问题说明⽂号:海船舶[2004]522号颁布⽇期:2004-10-28执⾏⽇期:2004-10-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条例》第⼀章总则部分(⼀)“中⽅投资⼈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
就企业法⼈⽽⾔,“出资额”可以是中⽅法⼈或⾃然⼈的股份之和。
对合资企业法⼈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
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投资⼈的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中国公民或法⼈与外国公民或法⼈共有的船舶,参照第⼆条的规定,中⽅出资额不低于50%的,可予以登记。
“中⽅出资额”不包括港、澳、台资本。
在主管机关对外商独资或投资⽐例超过50%的⾮运输船舶如何办理登记问题尚未明确之前,此类船舶暂不予登记。
(⼆)“公务船舶”,是指⾪属于政府⾏政管理部门的,并⽤于政府⾏政管理⽬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是指军队现役的或在编的,⽤于执⾏军事任务或运送军事⼈员、物资,并不收取运费或其他任何形式报酬的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指⾪属于体育管理系统的,并直接⽤与体育运动⽐赛或训练的船舶。
(三)船舶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船舶所有⼈的船舶享有登记管辖权。
船舶为数⼈共有的,依据持有最⼤份额的共有⼈的住所确定登记管辖权,最⼤份额相同的,由共有⼈协商确定。
特殊情况,由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辖权。
船舶选择其船舶登记机关所辖港⼝之⼀作为船籍港。
(四)登记簿中记录的船舶价值是船舶所有⼈在取得船舶所有权时的船舶价值。
如,购船发票、购船合同中载明的船舶价格。
(五)船舶登记证书中的建成⽇期,应为船舶原始建造时的建成⽇期。
新造船舶在进⾏检验前,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舶建成⽇期可登记为船舶原始建造的交接⽂件所载⽇期,但船舶检验之后,其船舶登记证书载明的建成⽇期应和船舶检验证书⼀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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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海船舶[2006]594号2006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
(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
(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
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
第六条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厂家按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第七条船名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的矩形,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6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300mm,宽225mm (Ⅲ型)。
第八条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6 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 mm(Ⅱ型)。
灯箱的厚度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九条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内容为船名和船籍港,书写居中排列,且船名在上,船籍港在下。
第十条船名标志牌、灯箱所使用的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第十一条船名标志牌的构造和制作:
(一)使用厚度为0.8mm-1.0mm的铝合金板、铝板制作。
(二)四周为压制凸边加固,内容文字均为凸字。
(三)使用蓝底白边白字,正面底色和字色应当反光。
(四)四角为半径为10mm的小圆角。
(五)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第十二条船名灯箱的构造和制作:
(一)使用不锈钢、铝合金、塑钢材料为框架,装配玻璃或有机玻璃制作。
(二)侧面显示板为白底红字,内部安装日光灯。
第十三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并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
第十四条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如损坏、颜色污染或褪色等而影响其效能时,船方应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或有意遮挡船名标志牌、灯箱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应禁止其离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