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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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公法人 名词解释(二)

公法人 名词解释(二)

公法人名词解释(二)公法人名词解释1. 什么是公法人•公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公法人通常由政府或立法机关授权设立,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

2. 公法人的特征•具有法人资格:公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行使公共权力:公法人作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具有一定的行政和公共管理权力。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法人在行政管理方面拥有特定的职能和权限,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公法人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代表公众利益。

3. 公法人的例子•国家行政机关:例如国务院、省市政府等,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公法人组织。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具有法律审判的权力,代表国家处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

•事业单位:例如公立学校、医院等,作为政府授权设立的机构,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责。

•公共企业:像电力公司、铁路局等,作为国家授权的经营性机构,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相关行业。

4.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公法人是由国家或政府设立或承认的,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公众利益。

•私法人是由私人或私人组织设立的,行使私人利益,并受到私法规范的约束。

•公法人的行为受到公法规范的约束,私法人的行为受到私法规范的约束。

•公法人的解散和撤销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私法人的解散和撤销可以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进行。

以上是关于公法人的名词解释及相关例子,公法人作为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公法人的特征和区别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和政府机构有重要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特点、区别、联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民法中的公法部分等。

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和权利义务平衡。

二、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私法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个性化、私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

三、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公法和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点。

1. 强制性与自愿性公法是强制性的,而私法是自愿性的。

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制力,必须遵守。

而私法规范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双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

2. 统一性与个性化公法是统一性的,而私法是个性化的。

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具有统一性。

而私法则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规定。

3. 公共性与私人性公法具有公共性,私法具有私人性。

公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4. 权利义务平衡与权利义务对等公法和私法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也有所不同。

公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私法则要求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

四、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关系的不同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机关、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2. 法律规则的不同公法和私法的法律规则也有所不同。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

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

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

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

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

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

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

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

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区别

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区别

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的区别相对于公共组织而言的私人组织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商业企业。

企业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依法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和营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它是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和市场经营主体。

费斯勒等人认为,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在目的与体制上有根本的区别,“公共组织与私人之间的最基本的差别在于法治,公共组织的存在是为了执行法律,它们存在的每一种因素--它们的结构、职员、预算和目的--都是法律权威的产品”。

1.政府控制与市场支配的差异2.所有权和资金支持的差异:第一,公共所有并使用公共资金的组织,如政府;第二,公共所有但由私人提供资金支持的组织,如美国邮政管理局和政府经营的公益事业;第三,私人所有但由政府资金支持的组织,如某些与国际息息相关的公司,它们主要通过执行政府的采购合同获取资金;私人所有并且由私人提供资金的组织,如超级市场。

3.经济权威、政治权威以及所谓的“公共性”4.交叉所有权、资金来源和社会控制模式形成的组织种类5.环境、交易和程序方面的差异6.环境、结构、管理、角色方面的差异1.使命不同。

公共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追求公共利益,行政官僚要帮助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家反映公众对政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大纲580府所提出的愿望与要求;而私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私人部门或组织最终要依靠获利而生存。

2.效率标准和衡量机制不同。

与私人组织相比,公共管理的效率意识不强。

政府部门的资金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政府官员不必为利润担忧,他们并没有太多的削减开支和有效运作的诱因;而商业组织以有效的运作为动机,它们必须在市场中靠竞争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3.责任机制不同。

与私人组织相比,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更强调责任。

在私人组织中,权威和责任的划分是比较清楚的,而在政府中,诸如运作的规模和复杂性,对官僚机构加以政治控制的要求,对一致性和协调的寻求等一类的因素导致了责任机制的扩散,这种扩散加深并复杂化了公共决策的过程。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 公法(gōngfǎ)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一种法 律部门的划分,而是一种法学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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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必要性 ▪ 1、是区分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需要。 ▪ 公法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的关系,两个主体不
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是一个服从另一个(宪法 、刑法、行政法上的关系都不是平等的关系)。 ▪ 私法关系是权利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所 以(suǒyǐ)私法关系特别强调私法自治、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且特别强调国家不能任意地对私 法关系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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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法(gōngfǎ)的国家公权具有强 制力。即在国家与人民的公法(gōngfǎ)关系 中,对于公法(gōngfǎ)上的违反义务,国家 作为权利人可以自己的强制力去强制制裁。对 于不履行公法(gōngfǎ)上义务的人民也可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或 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法院给予 其制裁或强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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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说。主体说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 是德国当今流行的通说。如果某一方当事人 是以公权主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那么这 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畴;不符合这一条 件的都属于私法范畴。
主体说避免了利益说和意思说的缺陷, 但该说仍然存在不足,即实践中难以判断在 什么时候主体行使(xíngshǐ)的是公权而且 其行使(xíngshǐ)的方式足以表明它是在以 公权主体身份参与法律关系。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 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 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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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果差异。 第一,同为个人之间的行为,公法

公法与私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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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比较法视角[摘要] 由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这期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几度演变,分和不定。

公法与私法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却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会存在的。

本文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公私法的划分来探讨公私法的区别和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与私法区别意义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1、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准确定位。

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首先要确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准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案件由何种性质的法院审理,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2、有利于构建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不同社会关系,以及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就是要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3、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

我国自古就有公法和私法不分。

权力本位的传统,所谓权力本位反映到社会主体上,就是重视义务轻视权力,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更本质的是对人权的摧残。

4、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是辅助的手段。

5、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重公法,趋向专制。

重私法,倾向于无政府,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不能只重公法也不能只重私法。

6、公私法的划分是准确寻找外国准据法的前提。

在冲突法上,学者普遍认为冲突规则不能延伸到公法领域,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适应外国公法。

因为这不符合冲突法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坚持准据法中包括公法规范,有可能与法院的强制性公法规范发生正面的、直接的冲突。

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法人的分类

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法人的分类

政法干警笔试之民法: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不履行国家职能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一览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⑤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这是对社团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专题知识讲座

法人专题知识讲座

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队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旳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 推动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 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旳民间非营利性组 织。
其财产起源于社会捐赠 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队法人旳区别
性质不同 财产或经费起源不同 设置程序不同
法人机关构成
法人旳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旳执行 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置命 令所要求旳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 旳事项,其主要责任人为法人旳法定代表 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旳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旳 行为进行监督检验旳机关。
法人旳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旳 要求,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旳责任人。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旳区别
独立旳组织:法人旳民事主体资格与构成 法人旳自然人旳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 旳;法人旳组织无需依托其他组织或单位 而独立存在。
独立旳财产 独立旳责任
2、法人旳本质
法人拟制说:以为权利主体以具有自由意思旳自 然人为限,法人只是国家在法律上以人为旳方式 及特殊旳方式,使其成为财产权旳主体。
– 法人旳成立属于法律行为
两者旳要件不同
– 法人旳设置并不当然造成法人旳成立
两者旳效力不同
– 在设置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 – 法人成立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设置旳原则
自由设置主义,也称放任主义 特许设置主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
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行政许可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依法需要
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旳,独立从 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旳法人 –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旳旳法人 – 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归其全部旳独立财产 – 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旳法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壹】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

(4)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普通法人:根据民商的普通法(民法)而设立的法人。 特殊法人:依据民事特别法而设立的法人。 (eg银行法、保险法而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 (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为本国法人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为外国法人。 问题: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
标准多样:有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住所 地说等观点。 我国采用的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依据中国法律,且在中 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以此标准,请思考: ①外资企业是属于中国还是外国企业? ②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 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 家机关。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 的身份出现。 (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如 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以法人的 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 (3)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 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归其所有的独立财产 – 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 公益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 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依照 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 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 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答: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 司应该对于其分支机构活动承担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五准国家的法主体“公法为直接关于国家的法”这命题,是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标准。

但在国家之下的公共团体及其他享有国家的公权的团体,从其享有国家的公权之点看来,可以说是准国家的。

这些团体和其他法主体间的关系,除其站在准私人的地位之场合外,都是属于公法的。

这就是基本标准有修补必要的第二点。

(一)公共团体是为国家的目的而存在的团体,而其存立目的由国家赋予之点即为其特色。

因为是以国家的目的为目的的团体,所以其法律上的地位是准国家的。

因而关于公共团体之组织、公共团体与其所属者间或与其他公共团体间之关系的法,便和关于国家的法一样,都是属于公法的。

公共团体中之与国家的性质最相近似者,是府县市镇村及其他地方自治团体。

这些团体和国家同样是地域团体,普通都是被限于某范围内赋有统治的权力的。

除属于市镇村之一部的区(市制第一四四条、镇村制第一二四条),只有关于财产权的权利能力而不能行使权力的手段外,其他地方团体都赋有私人所无之优越的意思力。

不但对其住民,即对于在其区域内有土地物件或营业所者,在某范围内亦有行使权力的手段的权利。

因此,此等团体的组织法固当然为公法,即关于此等团体以优越的意思力之主体的资格对付人民的关系的法、及关于其与其他公共团体的关系的法,亦都是属于公法的。

但是地方团体所赋有的统治的权力,只限于课税权、处罚权及其他一定的范围。

就其活动看来,其经济的活动较之权力的作用更为主要。

所以地方团体以站在准私人的地位,其对人民的关系由私法规律的场合为较多。

至关于在何种场合地方团体才应该居于准私人的地位的问题,则应与前述关于国家方面者同其标准。

不过在现行的制定法规上,国家和地方团体间有一点重要的差异。

那就是在金钱债权上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关于国的公法上的收入,依国税征收法,只有对租税才能用行政手段去强制执行。

又只对邮费、电报费等各种纳费,才个别规定其得依国税欠纳处分去征收,根据那种规定,自然可以认定法律明示该项纳费为有公法上的性质。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基础理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1)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

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1)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为人的集合。

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

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

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1)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等。

(2)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校友会、同乡会、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知识点

法人概述「法人的理解」“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1)公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③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1)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

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1)《民法典》第76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举例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

举例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

举例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我们都知道随着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的意识也越来越开放,现在好多公司刚开始创业都是几个人合伙,这样可以使规模做的更大,那在一个合伙的公司里面法人和法人代表有什么不同呢,那就来了解一下举例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举例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公司就是最常见的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二、举例说明法人的概念?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

比如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它是一个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

比如一个公司,就可以是一个法人,而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

▲三、法人的含义是什么?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

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

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这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使法人区别于个人合伙。

法人的独立财产包括三层含义:(1)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 (3)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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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
指依据公法而成立之法人者,如众所悉知的国家,国家所得设立之其他行政主体(如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如农田水利会)等均属于公法人。

其实,除了国家以外,其他由国家直接或间接得设立之行政主体,尚可进一步细分为:公法社团-指由多数成员或会员所组成,在一定范围内得行使公权力之团体。

例如县、市、乡、镇等。

公法财团-指由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达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笔钱财而设立之财团法人。

例如: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公共营造物-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达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之一种组织体。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如台湾的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私法人:
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

依民法第一篇(总则)规定,以法人设立之基础为标准,可区分为以下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社团法人-乃多数人集合成立之组织体,其组成基础为社员,无社员即无社团法人。

一般依其性质之不同,又可细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如公司、银行等。

中间社团法人:如同乡会、同学会等。

公益社团法人:如农会、渔会、工会等人民团体。

财团法人-乃多数财产的集合,其成立基础为财产,若无财产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无财团法人可言。

财团法人并无组成分子的个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须设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实管理财产,以维护不特定人的公益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

其基本上一律属于公益性质,如私立学校、研究机构、教会、寺庙、基金会、慈善团体等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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