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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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广州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广州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三、房屋租赁合同。

(提供原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缴纳的税费一、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粤价[2002]108号、穗价[2002]97号)二、代征租赁合同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的2%,出租人、承租人各承担50%。

(国务院令[1988]11号)。

三、根据有关税法规定须到税务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单位地址电话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越秀区豪贤路193号15楼越秀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越秀区吉祥路28号2楼海珠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3楼荔湾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荔湾区芳村大道172号3楼天河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天河区员衬二横路东景花园西侧16号首层白云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白云区政通路43号黄埔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黄埔区大沙东下沙北144号5楼花都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花都区新华路81号。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8号南沙区规划和国土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十号S4区萝岗(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罗岗(开发)区开发大道777号从化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街口镇东城路20号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地址电话越秀区人民街越秀区一德路隆仁坊12号首层流花街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首层东风街越秀区西华路第一津街50号首层洪桥街越秀区东风中路321号二楼广卫街越秀区越华路7号首层北京街越秀区惠福东路龙藏街15号首层六榕街越秀区六棺路133号首层诗书街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首层大新街越秀区大新路257号首层光塔街越秀区解放中路云台里26号2楼矿泉街越秀区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三楼大塘街越秀区中山四路秉正街17号首层华乐街越秀区先烈南路青龙坊114号梅花村越秀区梅花路6号二楼黄花岗街越秀区先烈中路84号首层农林街越秀区中山一路102号建设街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8号白云街越秀区白云路筑南大街8号二楼大东街越秀区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首层珠光街越秀区珠光路54号首层东湖街越秀区寺右北二街26号之一登峰街越秀区麓景路55号海珠区赤岗街海珠区下渡路128号新港街海珠区新港西142号十幢首层江南中街海珠区江南西路青柳大街1号二楼滨江街海珠区滨江东逸民里15号地下素社街海珠区基立北18号首层海幢街海珠区同庆路同聚坊13号南华西街海珠区同福西路264号龙凤街海珠区工业大道北60号二楼沙园街海珠区沙园八街20号昌岗街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跃进新村三巷十号之一南石头街海珠区工业大道400号32幢西梯凤阳街海珠区江泰路康泰花苑5号江海街海珠区新村西华十五巷十号瑞宝街海珠区文华街98号二楼南洲街海珠区南洲路47号之二琶洲街海珠区新港东路86号华洲街海珠区华州路88号官洲街海珠区北山村北山大街10号荔湾区金花街荔湾区西华路金花直街蟠虬苑100号西村街荔湾区协和路1号南源街荔弯区南岸路马塘坊23号逢源街荔湾区文昌北何家祠道5号多宝街荔湾区恩宁路恩宁西街11号龙津街荔湾区光复中路299号昌华街荔湾区多宝路涌边一马路2号岭南街荔湾区杨巷路万钟东1号华林街荔湾区长寿西72号二楼沙面街荔湾区沙面大街7号后座站前街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72号彩虹街荔湾区周门街21号首层桥中街荔湾区泰来塘工业区1号东沙街荔湾区东沙大道玉兰路3号东漖街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4号中南街荔湾区海南村联谊会花地街荔湾区芳村大道187号石围塘街荔湾区芳村大道中622号白鹤洞街荔湾区鹤洞二巷7号冲口街荔湾区芳村大道1号海龙街荔湾区海北村西浦路3号茶滘街荔湾区茶香街1号天河区沙河街天河区沙河大街89号一楼五山街天河区五山岳洲路39号五山街道办事处一楼员村街天河区员村昌乐园南门侧面车陂街天河区东圃陂东路6号三楼石牌街天河区石牌东路87号天河南街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93号一楼林和街天河区天河东路205号二楼沙东街天河区旧广从路涂屋38号社区服务中心内兴华街天河区银燕路166号棠下街天河区棠下大片北路棠下粮油市场二楼天园街天河区黄埔大道棠石路锦明街83号冼村街天河区黄埔大道洗村汇东里4号二楼猎德街天河区猎德大街3号元岗街天河区上元岗东大街19号出租屋管理中心一楼黄村街天河区东圃黄村街福元北路5号一楼龙洞街天河区龙洞迎龙大道龙山工业园1号长兴街天河区长兴路123号二楼872S1130凤凰街天河区柯木塱华美路(凤凰街办事处内)前进街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一横路88号之一珠吉街天河区珠吉街珠村环村大道1号一楼新塘街天河区新塘街西约大路3号二楼白云区三元里街白云区机场路22号景泰街白云区柯子岭平安西街9—11号新市街白云区机场路汇侨中路28号棠景街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7号永平街白云区白云大道北白云堡大道20号黄石街白云区黄石路黄石街江夏村铁岗岭同德街白云区西搓路上步花园山坊南街8号松洲街白云区增槎路383号首层金沙街白云区金沙街复建街19号石井街白云区石井石安路1号均禾街白云区新石路331—333号嘉禾街白云区鹤龙路223—228号同和街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办事处大院内京溪街白云区京溪衬京溪横路自编18号2楼太和镇白云区太和镇太和中路2号人和镇白云区人和镇大马路5号江高镇白云区江高镇江新路3—5号钟落潭镇白云区钟落潭镇中升东六巷3号黄埔区荔联街黄埔区宏明路229号首层南岗街黄埔区黄埔东路3731号负一层穗东街黄埔区黄埔东路2888号红山街黄埔区文船路208号大沙街黄埔区大沙东路229号104房黄埔街黄埔区港湾路362号首层鱼珠街黄埔区鱼珠直街7—11号首层长洲街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1号文冲街黄埔区石化路108号花都区新华镇花都区建设路1号狮岭镇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路培正街29号炭步镇花都区炭步镇北街126号赤坭镇花都区赤坭镇吉祥路7号花山镇花都区花山镇政府广场南侧花东镇花都区花东镇政府西侧中心梯面镇花都区梯面镇金梯大道20号雅瑶镇花都区雅瑶镇聚福东路2号番禺区市桥街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7号2楼东环街番禺区东环街市新路蔡二村路段桥南街番禺区桥南街南珠路103号沙头街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18号小谷围街番禺区谷围街南四路公安基地内钟村镇番禺区钟村镇毓秀东路7号大石街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155号南村镇番禺区南村镇南村商贸城前排2—5号新造镇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59号化龙镇番禺区化龙镇龙源路171号石楼镇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20号石基镇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石基村段3号沙湾镇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6号榄核镇番禺区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东涌镇番禺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社会综合服务大楼东涌鱼窝头番禺区东涌镇鱼窝头大道2号大岗镇番禺区大岗镇博爱路19号大岗灵山片番禺区灵山坚沙咀花园9栋105号石楼保税区番禺区莲花山港口大道120号南沙区黄阁镇南沙区黄阁镇黄梅路5—7号横沥镇南沙区横沥镇中环路文化广场侧万顷沙镇南沙区万顷沙镇学堂行4巷9号南沙开发区南沙镇进港大道58号之珠江管理区珠江管理区珠江西一路怡安楼首层103—105号萝岗(开发)区夏港街萝岗区东园三街1号205室东区街萝岗区春晖一街100—108号首层萝岗街萝岗区萝岗街公路街128号联和街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新村东二街15栋101房九龙镇萝岗区九龙镇九佛西路779号永和街萝岗区永胜大道中1号大院1001室镇龙房管所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墟东街1号从化市江埔街从化市江埔街七星路16号镇政府大院侧城郊街从化市城郊街新村北路55号城郊镇政府大院内街口街从化市街口街镇安横一巷二幢首层鳖头街从化市鳖头镇前进中路1号太平镇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南路二巷3号温泉镇从化市温泉镇政府侧商铺6—7号良口镇从化市良口镇西横街30号吕田镇从化市吕田镇北街10号开发区从化市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8号明珠工业园从化市明珠工业园管委会大楼2楼增城市荔城街增城市荔城街道办事处(荔城大道48号)后侧增江街增城市增江街东街东路9号朱村街增城市朱村街道办事处新塘镇增城市新塘镇新塘大道新塘公园东侧C幢石滩镇增城市石滩镇横岭村中新镇增城市中新镇新墩路36号派谭镇增城市派谭镇文政路14号小楼镇增城市小楼镇泰安路3号正果镇增城市正果镇府前路1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广州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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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模板6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位于广州市的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在双方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一、租赁物及位置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______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

租赁物的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租赁期满,如需续租,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续租意向,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每月一期的方式支付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__日之前。

3.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押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租赁关系终止时,押金(无息)退还。

四、房屋使用及管理1.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租赁物内从事违法活动。

3. 乙方应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

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修复费用。

4.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物。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SF-2023-0601)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SF-2023-0601)

附件1SF-2023-0601合同编号:穗租备号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出租人:承租人:二〇二三年七月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公有住房、人才公寓及保障性住房等从其文件规定)。

住房转租、分租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4.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本合同“下划线”部位的填写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作约定的应在“下划线”部位以划“×”的方式表示。

本合同“□”中选择的内容,以划“√”的方式表示选定,以划“×”的方式表示不作约定,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证号:出租人: 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理人□房屋产权人授权经营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收款账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收款账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的情况及居住要求(一)房屋坐落:区行政街(镇)路(街、巷、里)号(门牌)房部位(分租),小区名称:,属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2024年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3篇)

2024年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3篇)

2024年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甲方(出租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_____二、租赁期限:_____,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____元,乙方应每____月付一次,先付后住。

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见:水____度,电____度,煤气____度。

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

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

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

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本次租赁中介即告成功,乙方应立即支付丙方中介费____元,逾期三天不付将被视作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立即支付丙方中介费外,自愿另行支付丙方中介费等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须另行给予丙方赔偿。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X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市场监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

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粤建房〔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办:为进一步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粤商通APP等渠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二、强化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管理各地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研判,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规范租赁房源信息真实发XXX动态监管、租赁合同及服务收费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监管模式。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一、为啥要备案。

在广州租房子备案可重要啦。

这就像是给你的租赁关系上个保险似的。

对房东来说呢,备案能保障他的合法权益,不怕租客耍赖皮。

对于租客呢,备案之后自己住着也安心,像孩子上学、办居住证啥的可能都用得上。

而且这也是政府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好办法,让整个租赁市场规规矩矩的。

二、谁来备案。

1. 一般是房东和租客一起去办这个备案手续。

就像两个人一起去完成一个小任务一样。

不过有时候呢,房东忙得不可开交,他也可以委托别人去办,但是得有个委托书,就像是给那个人一个“办事许可证”。

2. 如果是通过中介租的房子,中介也有责任帮忙办理备案。

但可不能全指望中介,房东和租客自己也得盯着点,毕竟这是自己的大事。

三、备案要带啥东西。

1. 对于房东。

首先得带上房产证或者能证明房子是他的那些文件。

这就好比出门得带身份证一样,房子的“身份证”得带上,让政府知道这房子确实是他的才能备案呀。

房东自己的身份证那肯定不能少啦,证明自己是谁嘛。

2. 对于租客。

租客得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这是最基本的。

要是几个人一起租,每个人的身份证都得带上,可不能落下谁。

租赁合同原件。

这个合同可是备案的关键,上面写着租房子的各种条款,比如租金多少、租多久之类的。

四、备案流程。

1. 得找个合适的备案地点。

一般是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这就像找对了医院去看病一样,找对地方才能办事嘛。

2. 到了地方之后呢,把带的那些材料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就会开始检查这些材料齐不齐、对不对。

要是缺了啥或者有错误,他们会告诉你的,这时候就得赶紧补上或者改正。

4. 最后呢,会给你一个备案证明。

这个证明可有用啦,就像一张“通行证”,在很多和租房子有关的事情上都可能会用到它。

五、备案的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签订之后30天内就得去备案。

可别拖着,拖久了可能会有麻烦的。

就像你答应了别人一件事,得尽快去做,不然人家会不高兴的,政府也不希望大家拖拖拉拉不备案。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穗国房字[2013]59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591号)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2013年5月24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为当事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称市租赁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规则颁布后3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开通房屋租赁网备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

市、区租赁所应当对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网备系统使用手册以及使用培训。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经中介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该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上备案规则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上备案规则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备案标准版] 甲⽅(签章)⼄⽅(签章)法定代表⼈:法定代表⼈: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委托代理⼈:委托代理⼈: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年⽉⽇⼴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条合同当事⼈出租⼈(甲⽅):承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双⽅本着平等、⾃愿的原则,经协商⼀致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条甲⽅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作⽤途使⽤,建筑(或使⽤)⾯积平⽅⽶,分摊共⽤建筑⾯积平⽅⽶。

第三条甲⼄双⽅协定的租赁期限、租⾦情况如下: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未履⾏第条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已按照《⼴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注:期限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按(⽉、季、年)结算,由⼄⽅在每(⽉、季、年)的第⽇前按付款⽅式缴付租⾦给甲⽅。

4 ⼴州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第四条⼄⽅向甲⽅交纳(币)元保证⾦(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租⾦数额),甲⽅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将保证⾦(退回⼄⽅、抵偿租⾦)。

第五条双⽅的主要职责:1.甲⼄双⽅应当履⾏《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穗建规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22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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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篇一: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标准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时交纳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篇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XX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XX〕156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下称《操作规则》)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修改《操作规则》第一条为: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修改《操作规则》第四条为: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三、修改《操作规则》第四十条为:租赁期限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期限;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经营管理委托期限。

四、修改《操作规则》第五十二条为: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街(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二)备案受理;(三)备案审核;(四)缴交税费;(五)返还合同;(六)立卷归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业务种类第七条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五)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八条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在租赁期间内,若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凭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节备案申请第十三条(一)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备案资料。

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二)租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申请登记备案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收件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提交身份证明的要求:(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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