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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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文名(拉丁名或英文名) 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国际非专 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 称INN) ,以便国际交流 。 (4)中文名尽量与外文名相对应 即音对应、意对应或音意对应。 一般以音对应为主。 中文正式品名,应先查阅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通用名称》 中列出的一些药物基团的通用词干,如已收载,应采用,如未收载,则再 按要求制定。 (5)化学名 根据IUPAC有机化学命名原则 有机药物化学名称应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 命名,母体的选定应与美国《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系统一致。
③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
主药含量高的制剂中所含辅料很少,药典规定的片重差异较小, 故含量限度的规定较严。 主药含量低的制剂,因含有大量辅料,主药重量的比值可低至 10-4,主药较难完全均匀分布,且因片剂重量小,片重差异较大,含量限 度的规定应该较宽。 以片剂为例,药典中收载的片剂,其主药含量最小的为5µ g(炔 雌醇片),最大的为0.5g(乙酰水杨酸片),两者相差达10万倍。 一般含量限度: 主药含量较大,为标示量的95.0%~105.0%; 主药含量居中(含1~30mg),为标示量的93.0%~107%; 主药含量小(含5~750µg), 为标示量的90%~110%, 或者80%~120%。
②制剂的含量测定应首选色谱法。
在色谱法中采用率最高的是HPLC法,而GC法、 TLC法则应用较少。
当辅料不干扰测定时,也可选用UV法。对于复 方制剂常用HPLC法。 ③对于酶类药品应首选酶分析法
抗生素药品应首选HPLC法及微生物法,
放射性药品应首选放射性测定法等
④在上述方法均不适合时,可考虑使用计算分光光度法。 例如VitA的含量测定即采用了三点校正法。 使用该法时,对样品的预处理及允许使用该法的条件都作了规定。 在严格控制诸项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保证测定的准确度及精密度。 ⑤对于新药的研制, 其含量测定应选用原理不同的两种方法进行对照性测定。 然而,有些药品则没有合适的含量测定法,如疫苗类、血液制品 类等。对于这类药品,应参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检定及试验 。
杂质检查方法的基本要求
对杂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专属性、灵敏性、试验条 件的最佳化。 对于色谱法,还要研究其分离能力。比如,用该药加 中间体的混合物、成品用强酸、强碱、光照、加热进行 处理,然后,在既定的色谱条件下进行点样、分离,以 考察色谱法的可靠性。
确定杂质检查限度的基本原则 从安全有效的角度出发,合理制订杂质 限度。 杂质限度的确定很重要: 标准太低不行影响安全性, 标准太高也不一定必要,且生产上难以 达到也不行。 应综合考虑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限度标 准。
(2)含量限度的确定
含量限度的制订一般可依据下列三种情况来综合考虑
①根据不同的剂型
例如维生素B1, 口服用的含量标准不得少于98.5%, 供注射用的不得少于99.0%, 片剂的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注射液的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3.0%~107.0%。 不同品种的相同剂型的药物,其含量限度也是不同的。
正文品种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 称》推荐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 药典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均为法定名称; (1)药品名称 应科学、明确、简短(一般以2~4个字为宜); 同类药物应尽量用已确定的词干命名,使之体现系统性。 药品名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为法定药 品名称(通用名称)。 (2)避免名称 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治疗学或病 理学的药品名称 。
中药、天然药物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 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 制成的制剂。 3、中药材的代用品。 4、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 制成的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 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9、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 10、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 11、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 起施行 。 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质量标准制订的机构和有关部门
药品标准首先由研制/生产单位研究起草,报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修订/制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中国药品生物 制品检定所 地方药品检验所
国家药典 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分别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 与复核、审定、发布
2
(一)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1.名称
2.性状
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药品 的性状是药品质量的重要表征之一。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
臭应是指药品本身所固有的,不应包括混有残留溶剂或异臭杂 质所带入的异臭。
遇有对药品的晶型、细度或溶液的颜色需作严格控制时,应在 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新药质量标准概述
新药
安全、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控
新药分类
化学药品 中药、天然药物 生物制品
化学药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 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3)物理常数
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
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 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理化常数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测定。 质量标准中采用哪些常数控制质量,则根据不同药品的具体情况选 定。
3.鉴别
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仅适用于鉴别药品的真伪; 对于原料药,还应结合性状项下的外观和物理常数进行确认。 (1)常用鉴别方法的特点
化学法操作简便、快速,实验成本低,应用广,但专属性比仪器 分析法差。
紫外光谱主要是有机药物的共轭系统产生的光谱,它可提供λmax、 λmin、K(λmin/λmax)及等参数。 红外光谱是分子的振动-转动光谱,分子中每个基团一般都有相应 的吸收峰,且特征性强、操作简便、实验成本低等优点。 色谱法利用色谱保留进行定性,专属性强。
(6)天然药物提取物 其外文名根据其植物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结合其植物属种名命 名,如:Artemisininum青蒿素; 外文名不结合植物来源命名者,中文名可采用音译,如 Morphinum吗啡 。 盐类药品、酯类药品、季铵类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等均有规定。 (7)药物商品名 药物可以有专用商品名。商品名不得作为药品通用名称。
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我国)
新药质量标准一般格式
化学药质量标准范例
新药质量标准一般格式
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范例
新药质量标准一般格式
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范范例
新药质量标准的研究
一、化学药物质量标准研究
二、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研究 三、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研究
一、化学药物质量标准研究
1
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 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改变生产工艺时需 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其制剂项下的要求, 进行澄明度及其他项目的检查,并应符合规定。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其装量除附录已作规定外,按最低装量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含量测定
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 中有效成分的含量。 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1)选择含量测定法的基本原则
①化学原料药(西药)的含量测定
应首选容量分析法。滴定终点的确定,应用适宜的电 化学方法确定等当点的变色域,例如酸碱滴定可用电位 滴定法。如果无合适的容量分析法可选用时,可考虑用 紫外分光光度法或色谱方法。
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 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 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 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制定药品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 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
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新药质量标准研究的意义和要求
制定药品质量标准的意义
达到安全、有效、可控的目的
对药品质量标准方法学的要求
药物分析、分析化学的各种方法 但应成熟、可靠、可操作性强
新药的质量标准研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 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 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 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药品注册标准,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 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 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药 典的规定。”
新药研究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ICH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在1990年由美国、日本、欧盟三方政府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和制药企业联合发起成立的。
②根据生产的实际水平
由植物中提取得到的原料药,因原料中含有多种成分,药品的 纯度要由提取分离水平而定,故含量限度也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水平而定。
如硫酸长春新碱因开始生产时不易提纯,故原料药规定含量为 不得低于92%,中国药典(1990年版)根据近几年的实际生产水平,改 为95.0%~105.0%;其供注射用的本品订为标示量的90.0%~110.0%; 而盐酸罂粟碱因从原料中提取的方法已经成熟和稳定,故含量 标准订为不得少于99.0%,片剂订为标示量的93.0%~107.0%,其注射 液订为标示量的95.0%~105.0%; 基因工程药物生白能(粉针)订为标示量的85.0%~110.0%
(2)鉴别法选用的基本原则
方法要有一定的专属性、灵敏性,且便于推广。 化学法与仪器法相结合。每种药品一般选用2~4种方法进行鉴 别试 验,相互取长补短。 尽可能采用药典中收载的方法。 原料药一般直接进行鉴别。 制剂中药物成分通常分离处理后鉴别。不受干扰时也可直接鉴 别。
4.检查
检查项下包括有效性、均一性、纯度要求与安全性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