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融入“三调联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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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融入“三调联动”的必要性摘要文章从阐述仲裁调解和“三调联动”的概念出发,通过阐述二者的内在关系以及仲裁调解的独特优势,论述了仲裁调解融入“三调联动”的必要性。

关键词仲裁调解;三调联动;必要性

1、仲裁调解与“三调联动”的概念和联系

仲裁被认为是一种高效、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民商事纠纷的爆炸性增长,其解决途径越来越倾向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已成为应对这一局面的必然选择。调解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途径,它所消耗的成本相对较低,能够较为彻底的解决纠纷,在调解结束后人际关系往往还能延续。因此,被广泛运用到我国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调解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民商事纠纷,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仲裁员先行调解,若调解不能解决纠纷,再行恢复仲裁程序。仲裁调解具有司法性、契约性、自愿性。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法》

所谓“三调联动”,是指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资源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三大调解对接联动,协力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平台,实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

功能互补。

笔者认为,仲裁调解与“三调联动”具有紧密联系。第一,二者的本质理念是一致的。它们都追求采用调解这种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纠纷,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和理念,都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第二,二者的价值追求是相近的。他们都强调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第三、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互补性。社会纠纷在当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三大调解在功能上是不能完全满足人民解决纠纷的需求。人民调解如果是社会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司法调解就是最后一道防线。仲裁调解能够综合两者的优势,节约社会成本,高效解决纠纷。

2、仲裁调解的优势

2.1调解方式灵活多样

仲裁调解既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仲裁开庭过程中进行调解。一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仲裁员也能主动协助人民调解员解决部分纠纷。原则上,仲裁调解是被动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仲裁机构能够走出去,对急需调解的民生热点领域大胆尝试,协助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的力量,以快捷、公正、专业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

2.2兼容性强

从司法调解方面而言,由于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大,仲裁员作为一支专业性极强的队伍,能够分担部分民商事案件,从而减轻法院的压力。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处理案件的时间增加,其办理案件的质量就有可能得到提升。从行政调解方面而言,仲裁调解能够积极的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社会纠纷。例如贵阳市仲裁委协助处理本市的交通肇事案件,与城市交管部门协力畅通城市交通。从人民调解方面而言,仲裁员的专业知识能够弥补人民调解员在专业性上存在的不足,将仲裁员与人民调解员各自的优势相结合,将在人民调解中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调解效果。

2.3调解协议具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

仲裁调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免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能够花费较少的时间成本高效率的解决纠纷。释放出来的社会资源能够更多的投入到需要调解的领域。从这一点而言,仲裁调解就是“三调联动”机制中的催化剂,加快了调解活动的整体效率,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4仲裁员的专业性极强

仲裁员是从社会各行业中选出的精英,他们对本专业有着深厚的功底和造诣。在仲裁调解过程中能够理性、客观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尤其是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当中,法律专业人员往往无法合理的说服当事人。但是有了专业人员,特别是行业内比较权威的专业人员给予理论支撑,能够更加顺利的做通当

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大大提高调解的质量。

3、仲裁调解融入“三调联动”的必要

3.1仲裁调解能够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自《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取得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成绩,仲裁法律制度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在新形式下,将仲裁调解与“三调联动”相结合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运用仲裁机构的专业力量来迅速处理民商事纠纷是解决新时期社会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3.2仲裁调解融入“三调联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调联动”所要解决的社会纠纷数量相当巨大。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于纠纷解决的迫切需求,单一的纠纷解决手段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正在深化,社会纠纷在数量上呈现爆炸式增长,在质量上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甚至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所以,仅仅依靠“三调联动”并不能完善处理所有社会纠纷。让仲裁调解这样一股纠纷解决力量加入到“三调联动”中,共同处理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

3.3仲裁调解能够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数量巨大。每一个纠纷都采用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实无可能,也无必要。仲裁调解提供了一个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能够分担部分社会纠纷,节省司法资

源。法院的审判和诉讼更多的起到指引和导向的作用,并非每一起纠纷都要通过司法调解或是法院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传统的以和为贵的价值引导下,通过调解将社会矛盾在萌芽阶段处理掉,从而释放大量的司法资源,节省社会管理成本。

3.4仲裁调解融入“三调联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在车里社会纠纷中转变思路,从比较生硬的司法审理,司法裁判到司法执行转化为较为温和的从源头上处理纠纷的调解模式。《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明确提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其宗旨就是融合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一切调节手段处理当前的社会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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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 的关系[j].法商研究,2007(6):111.

[3]张立文.中国文化的精髓——和合学源流的考察[j].中国哲学史,1996(z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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