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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豫环文[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7]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pdf附件2 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3 xx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自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4 xx市县超标排放企业整改情况台帐.doc2017年4月21日附件1略附件2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201X年XX月)总论包括评估的目的意义、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工作过程等。

评估对象:2017年5月底前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2017年6月至11月为有色、玻璃、化工、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毛皮制革等7个省级重点行业,2018年1月至9月为其余行业。

区域概况包括该市(县)地理位置、自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等。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包括该市(县)2016年大气、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及变化趋势,主要污染因子变化情况等。

填报附表1和附表2.区域工业企业概况(只针对评估对象分析)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工业企业整体情况,包括每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各行业工业总产值及占该市(县)工业总产值的比例。

通过收集2016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等相关资料,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各行业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产生量、排放量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市(县)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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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环保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及《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火电行业、自备电厂及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均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及时衔接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全省火电行业许可排放浓度按超低排放限值进行许可,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对废气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低于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排放浓度的,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对应的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对应的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环文[2013]17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环文[2013]17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豫环文〔2013〕1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环境信访工作等3个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义
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
成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焦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随群、刘梅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

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义
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
成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焦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随群、刘梅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

三、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庆义
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
成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焦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随群、刘梅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

2013年8月21日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豫环文[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豫环文[2016]10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环境信访受理范围,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规范环境信访秩序,依据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环境信访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强化法律途径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信访法制化是破解信访难题的必然选择。

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存在着投诉与信访交织、法定渠道不畅通、受理范围宽泛、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施压牟利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环境信访工作有序推进,严重影响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扎实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攻克环境信访工作难点、推进环境信访工作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建设法治河南的重要内容。

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是环境信访工作回归使命的必要保证,是环境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的必由之路。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豫环文〔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指导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深入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应在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或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在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在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调整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作。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6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6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6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豫环文[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6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全省环保系统6月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8年6月,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共立案1080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07起,罚款金额3913.03万元。

在环境违法案件中,按日连续处罚6起,查封扣押107起,限产停产33起,行政拘留123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2起。

2018年1-6月,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共立案4583起,已下达处罚决定4228起,罚款金额17532.42万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171.65%、166.19%和121.66%。

在查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按日连续处罚16起,查封扣押413起,限产停产96起,行政拘留474起(513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4起(101人)。

2018年1-6月,全省环保系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较多的省辖市环保局是洛阳市(470起)、郑州市(447起)、焦作市(381起);较少的省辖市环保局是信阳市(80起)、济源市(102起)、平顶山市(116起)。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较多的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是汝州(168起)、巩义(116起)、永城市(23起);较少的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是鹿邑县(2起)、兰考县(5起)、固始县(10起)。

二、12369系统抽查情况为了加强案件填报和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我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质量,查漏补缺,省厅随机在“12369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中抽取了4份录入“系统”的2018年已结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有关情况如下:(一)平顶山市郏县(郏县隆鑫食品有限公司)该案件缺少案卷目录、案件主办人审批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证据、后督察报告、结案审批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豫环文[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豫环文〔2012〕2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5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为全面推进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规划》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情况“十一五”期间,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污染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环境政策理论研究,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全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成果突出“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最快的时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3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等2部规章,填补了环保领域急需的法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环保法律义务,设定了环保违法的法律责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管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6•【字号】〔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2012〕1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厅及办公室公文形式(一)豫环党经省环保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省委及省委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用《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

(二)豫环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大事项,事关全厅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三)豫环文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单项工作,以省环保厅名义转发、印发业务工作的文件,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批复,业务工作的通知、通报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四)豫环函以省环保厅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形式印发。

(五)豫环审行政许可范围内有关审批的批件、回复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六)豫环明电以省环保厅名义所发的紧急通知,用《内部明电》的形式印发。

(七)豫环办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的安排布置,需要在省环保厅机关内部、直属各单位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八)豫环办函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的形式印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豫环文[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要认真制定辖区内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联系人:谢洪*************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预警响应。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按国家和本省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上下联动原则。

省、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环境监测预警数据核实、监测预警和事件处置。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警响应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快捷高效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机制。

第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当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立即启动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危害。

监测数值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污染危害处置。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明确市控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响应限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豫环文〔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相关技术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精神,指导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控制污水无序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编制了《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目录前言1 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3 术语和定义3.1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3.2 农村生活污水3.3 黑水3.4 灰水3.5 合流制3.6 截留式合流制3.7 分流制3.8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3.9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4 农村分类5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特征?5.1 水量5.2 水质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般要求6.1 选址要求6.2 收集要求6.3 建设要求6.4 排放要求6.5 管理要求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流程8 常用工艺技术介绍8.1 预处理8.2 生化处理8.3 深度处理9 推荐的处理技术模式9.1 处理技术选用原则9.2 处理技术模式选择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改善河南省水环境质量,指导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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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登电集团铝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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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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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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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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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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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郑州
郑州弓长昱祥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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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郑州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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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郑州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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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河南省淅川县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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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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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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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河南省西峡县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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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南阳市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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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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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商丘市
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
附件1
河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名单
(2013年)总计:275家
序号
所属地市(县)
企业名称
危险废物产生量(吨/年)
1
郑州
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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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州
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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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郑州
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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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郑州
郑州昕星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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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郑州
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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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汤阴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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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丹尼斯甜味剂安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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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利源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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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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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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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
>100
120
安阳市
河南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00
39
巩义市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100
40
巩义市
郑州福昌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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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
>10
42
巩义市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43
巩义市
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
>100
44
巩义市
郑州欧源电气有限公司
>10
45
巩义市
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
46
巩义市
巩义市佛山特新科技有限公司
233
驻马店市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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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235
驻马店市
驻马店市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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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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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开封市
新星皮革有限公司
>10
55
开封市
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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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开封市
开封市五一油漆厂
>10
57
开封市
开封市普朗克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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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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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开封市天城生化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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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开封市
河南艾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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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开封市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10
6
郑州
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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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郑州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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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郑州(经开区)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100
9
郑州
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郑州冷轧分公司
>10
10
郑州
郑州安图绿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0
11
郑州(中牟)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10
12
郑州
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
>10
13
郑州
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
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
>100
200
三门峡市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
>100
201
三门峡市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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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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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
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
204
三门峡市
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205
三门峡市
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
巩义市
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10
31
巩义市
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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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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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河南永通铝业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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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河南新宇有色金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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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
>10
36
巩义市
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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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
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
>10
38
巩义市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九州化工有限公司
>100
186
许昌市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
>100
187
许昌市
河南金阳铝业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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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
长葛伊兴皮革有限公司
>10
189
漯河市
河南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00
190
漯河市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91
漯河市
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92
漯河市
>100
85
洛阳市
洛阳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86
洛阳市
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
>10
87
洛阳市
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10
88
洛阳市
洛阳普莱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00
89
洛阳市
洛阳市宜横化工有限公司
>100
90
洛阳市
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
>10
91
洛阳市
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100
150
焦作市
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
>10
151
焦作市
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
152
焦作市
孟州市桑坡皮毛群(凌海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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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焦作市
河南省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54
焦作市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100
155
焦作市
河南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100
156
焦作市
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7
平顶山市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
>10
108
汝州市
平顶山煤业集团朝川焦化有限公司
>10
109
汝州市
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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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源自00111安阳市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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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安阳市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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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10
47
开封市
中平能化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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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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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开封市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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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开封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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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封市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00
52
开封市
开封市巨龙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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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开封市
方圆皮革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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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新乡市瑞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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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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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新乡海伦颜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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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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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新乡市
河南新乡华星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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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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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新乡市天顺蓄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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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河南开利锌业有限公司
>100
63
开封市
开封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10
64
洛阳市
洛阳单晶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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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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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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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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