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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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报批稿)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月00日
目录
前言 (Ⅱ)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6)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7)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8)
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 (9)
附件 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11)
—I —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II —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报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六条型式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
—1 —
规则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2 —
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
涉及制造许可申请且该申请单位尚无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型式试验,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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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
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日期和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并须加盖骑缝章。
—4 —
第二十条型式相同的电梯或类型相同、型式不同的电梯,如《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未发生变更、主要参数符合覆盖原则,存在区别的电梯部件(如玻璃门或玻璃轿壁)经型式试验合格,且其部件配置的合理性已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认为样机的型式试验结果对其具有覆盖性,型式试验机构可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原型式试验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修订版本标准强制执行后,可以由出具原《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与方法检验确认相关项目后,形成补充项目《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新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补充检验样机规格在原《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等级范围内的,新《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不变;补充检验样机规格低于原《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等级的,新《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降低至样机规格所处等级上限;样机规格高于原《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二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第1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1个季度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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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注:1.特殊类型电梯或部件的代码,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型式试验细则》时另行确定;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
—6 —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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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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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No.TX ××××-×××-××××××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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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026;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023;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031。
4.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后的2位“××”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5.最后4位“××××”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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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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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型式试验机构(盖章): 报批人: 上报日期: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