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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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标准金额

诈骗罪立案标准金额

诈骗罪立案标准金额
诈骗犯罪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犯罪,其受害对象往往是妇
女或老人。

会发现并非所有加害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诈骗罪的立案
有金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的“数额特别巨大”。

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在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诈骗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对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合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去,另立罪名,同时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司法解释虽然出台在先,但基本上能够适应修订后刑法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一直参照适用至今。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私财产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出现新需求。

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

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据统计,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96年增长了487%、295%、207%,依法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公私财产权益的需求高涨、任务艰巨;二是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07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三是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诈骗12万的立案标准

诈骗12万的立案标准

一、诈骗12万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涉及金额的划分有具体的数额界限。

数额较大的情况通常指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而12万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有所不同,需依据地方经济社会状况决定。

此外,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在被害人谅解时,一般可免予刑事追究,但确需追究时,应适当从宽。

二、地区差异性及其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数额较大”的标准有所不同,这一差异性影响着立案与量刑的标准。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因此,在判断某一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时,必须参考当地的具体标准。

三、对特殊情况的人性化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诈骗近亲属的情形给予了人性化的考量。

在近亲属间的诈骗案件中,如果得到谅解,一般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追究,也应根据情节从宽处理。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际关系和家庭和谐的尊重和保护。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资料属性: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分类:刑事审判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文号: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7日施行日期:2011年04月08日时效性:有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数额较大一般是多少

刑法数额较大一般是多少

刑法数额较⼤⼀般是多少
不法分⼦使⽤⾮法⼿段获取的⾦额⼤⼩是量刑定罪的标准之⼀,作案⾦额⼤的来说,相对的刑法处罚也会因此加⼤。

那么,刑法数额较⼤⼀般是好多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法数额较⼤⼀般是多少
不同的罪名数额标准也不同。

1、诈骗罪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2、盗窃罪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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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罪多少钱立案标准

诈骗罪多少钱立案标准

诈骗罪多少钱立案标准: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是三千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

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

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作者:李德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9期摘要: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

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

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不同款物的返还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处理结果,在保证刑法严肃性和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个案中法律适用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

关键词:申付强诈骗案退还诈骗款物可罚性需罚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明确诈骗数额应扣除案发前已退还数额,以行为人的实际诈骗所得认定,司法实践因此形成了扣减案发前行为人已退还相应诈骗数额的裁判处理规则。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3条也明确规定,对涉案数额达较大标准,且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行为人,可作不诉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延续了《电话答复》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第5条又规定,对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的诈骗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解释》与《电话答复》之间似乎存在规制矛盾,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案发前退还款物的情况相当复杂,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一,法律适用差异甚大。

妥适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结合既有司法解释规定,理清《电话答复》的法律要旨,明确各种情形的处理逻辑。

一、因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产生的实践处理争议诈骗犯罪的刑法责难性在于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知,无对价性地处分了他人或个人的财产。

201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全

201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全

201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司法解释23件:1.法释〔2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2/27-2010)2.法释〔20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12/16-2010)3.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2/6-2010)4.法释〔2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14-2011)5.法释〔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3/21-2011)6.法释〔2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28-2011)7.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1日-2011)8.法释〔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4/20-2011)9.法释〔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20-2011)10.法释〔201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4/21-2011)11.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4/25-2011)12.法释〔201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4/11-2011)13.法释〔201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23-2011)14.法释〔201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0-2011)15.法释〔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12/16-2010)16.法释〔2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8-2011)17.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13-2010)18.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7/4-2011)19.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20-2011)20.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2011)21.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8/16-2010)22.法释〔201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8/29-2011)23.法释〔201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18-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河南省诈骗犯罪量刑

河南省诈骗犯罪量刑

刑法(最新刑八修正案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在我国其实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诈骗方式的诈骗,比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等,但对于这些行为,也只有在经过严格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我国最高院也对诈骗罪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答规定,那么最高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具体的手法则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

但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还要符合规定的数额。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问题 的 解 释 》 以下 简 称 《6年 解 ( 9
释 》 。 19 ) 9 7年刑 法 对诈 骗 类 犯 罪 作 } 了重 大 修 改 , I I 将
法 改革 任 务 的要 求 。20 08年 1 2月 2 8日中办 、 国办 印 发《 中央 司法 体 制 改 革领 导 小 组关 于贯 彻 实施 ( 中央 政 法 委 员 会关 于 深 化 司法 体 制 和工 作机 制 改 革若 干 问题
社 会 重 大 决 策 的提 出和 推 进 ,政 法 机 关更 加 注 重 宽 严
础上 , 结合 调 研 掌握 的情 况 , 草 出 了 解 释 初 稿 , 在 起 并
法 院 、 察 院 系 统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后 , 成 了征 求 意 见 检 形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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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法 律 的解 释 纳 入 此项 改 革 任 务 。 二 、 解 释 》 制定 过 程 《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 0 0 8年 启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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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从 经 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看 ,据 统计 .0 0年 我 同 国 21
称《 解释》 , 0 1 4月 8日起施行 。 解释》 ) 自2 1 年 《 在系统
总 结 司法 实践 经 验 、 分 关 注 经济 社 会 发 展 形势 、 入 充 深 研 究 诈 骗 犯 罪特 点 规 律 的 基 础上 .以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上 升 至 14 3件 、2 6 80 2 3 4人 .0 0年 又 分 别 上 升 至 21 2 62件 、2 8 54 3 24人 ,在人 民法 院 受 理 的全 部 刑 事 案件 中, 诈骗 犯 罪 案 件 的收 案 数 排 在第 6位 。与 此 同 时 , 诈 骗 犯罪 的手 法 不 断 翻新 , 别是 利 用 群发 短 信 、 拨 电 特 群 话 、互 联 网等 电信 手段 实 施 的 诈骗 犯 罪 活 动近 年 来 十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需要对各⼈的⾝份做出认定,其中分为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等等,不同的⾝份,对⾏为⼈的处罚是不同的。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包括哪些,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的⼤⼩等⽅⾯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三)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诈骗罪从犯不是⼀种罪名,⽽是⼀种犯罪⾝份,此时需要先根据实际的犯罪情况确定量刑幅度,然后根据从犯的⾝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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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诈骗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诈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诈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诈骗解释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很多涉及到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在实际定罪的时候往往都是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等,日后即使量刑处罚也是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做出。

那针对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么呢?下文中小编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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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
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主题词:刑事审判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共印400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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