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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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心理学分析
一、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特征
(一)暴力行为的破坏性在校大学生是一个高度集中的群体,由思想活跃、精力旺盛的青年个体组成,其明显特点是易激动而难以自控。当
某种矛盾激化而发生相对应事件时,很容易出现群体化聚集而演变成
群体性事件,当其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又极易发生暴力行为,从而转化
为群体性暴力事件。该类型事件往往造成大量公共财物的无谓损失,
严重者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严重破坏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对
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亦有重大的不利影响。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破
坏性不容小觑。
(二)网络因素的推动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使用,网络已成为十
分重要的社会信息渠道。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一个特征就是网络因
素的介入、推动和激化作用明显。相当数量的高校群体性事件是通过
网络等新兴媒介实行联络、传播、组织和发动的,亦有群体性事件系
由线上的网络群体事件转化而来。同时在现代媒体、网络的作用下,
高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暴力事件,很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
传播扩散,加之在传播中被有意无意的增减,更有出于各种目的的别
有用心者通过捏造情节、故意歪曲事实,使此类事件迅速引发强烈社
会反响,给高校在应对和处置工作中造成难以想象的压力和阻力,严
重影响校园和谐稳定。
(三)负面影响的持久性高校中的青年学生群体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并趋于稳定的关键阶段,如果其经历的群体性暴力事件未
能得到妥善处置,将直接导致大学生对社会认知的改变,防碍其准确、健康的“三观”确立,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深刻而长远的。高校群体
性暴力事件负面影响的持久性,应引起高校管理者的重视。
二、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显著特点是超出预期的破坏力———暴力行为的破
坏水准不但超出管理者的预期,往往也超出参与者的预期。这就是说,个体在群体中会做出平时不大可能做出的行为。群体不等于每个个体
的总和,群体行为也较个体行为有了更多的变化和不可控性。所以,
在社会心理学视角下分析参与群体性事件中大学生的心理动机与导致
群体中行为失控的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动机一是维护自身利益或追求社会
正义,这是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动机。大学生参与的群体性
事件多与自身利益相关,有时能够被鼓动追求所谓社会正义。二是自
我表现。表现和实现自我、渴望得到认同、成为领袖是推动大学生参
与群体事件的主要动机[1]。高校学生群体的高成就动机、高自尊和
强竞争意识使其积极寻求他人的肯定,表现为抓住一切机会,体现才能,追求自我实现,以提升自身群体地位。三是自我放纵。在现实生
活中,人们的欲望、冲动和攻击性本能受到个体意识控制;而群体环境
营造了去个性化的情境,成员行为受意识控制的成分减少,表现为释
放本能,丧失理性和责任感,从而煽动群众产生集体性行为[2]12,
诱发群体性事件。四是从众跟风。群体中的成员都有使自己保持和多
数人一致、形成群体归属感,得到群体认同的心理需求。当团体中有
影响力的成员带头或多数成员意见一致时,迫于群体心理压力,就容
易发生从众行为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在凝聚力高的团体中,从众
现象更容易发生。
(二)群体性暴力事件中个体的去个性化现象去个性化减弱了社会行为
规范对个人作为个体时的约束力,从而为个体反常行为的发生创造了
条件,所以去个性化是群体性暴利事件发生的重要心理因素。去个性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此时人
们丧失其自控力,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2]40。个体在去
个性化状态下自我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会出
现责任意识明显丧失,从而做出通常不会做的行为。研究影响去个性
化发生的因素,将为深入了解和预防群体性暴力事件提供理论依据。1.外部因素:去个性化发生的外在条件。匿名、责任扩散和群体的淹
没性等外部因素是去个性化发生的外在条件。第一,匿名是发生去个
性化的关键因素[3]。当作为个体出现时,人们意识到他人能够认出
自己,自己需对一切行为负责,因而保持良好的自我意识,能够按照
社会规范和规则控制自己的行为。当作为群体出现时,人们觉得自己“匿名”在群体中,他人很难知道自己是谁,社会规范的作用减弱,
个体就有可能放纵自我,做出自己通常不会做的行为。心理学家津巴
多的“女大学生电击”实验证实了匿名的作用。弗洛伊德自我结构论
能够很好地解释这个现象,当一个人在匿名状态下,超我的作用便非
常小,自我也相对应地丧失了强有力的约束力,而本我则显得异常活跃。因为没有人知道是我做的,不会影响我的名誉,不会和现实我的
一切相联系,所以此时追求快乐的本我更容易随心所欲[4]。第二,
责任扩散。人们作为个体行动时,通常会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
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作为群体行动时,个体会感觉到行为责任由群体
承担,自己只需要对有限的后果负责;或感到“法不责众”,自己对集
体的行为是不负责的;甚至因为整个群体参加了行动,成员觉得自己的
行为是正义的。于是责任扩散到整个群体中去,个体感觉好像不必为
自己行为负责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意识降低,甚至无法无天。第三,群体的淹没性。群体的行为是以群体形式出现、具有群体意义的,成
员被融化在群体中,对自己的价值与行为意识减弱,这样群体就淹没
了个体;个体将注意力转向群体,使个体失去了个性环境,独一无二的
个性被淹没在群体中。2.内部因素:去个性化者的主观状态。辩证唯
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
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当外因出现时,个体是否会发生去个性化,内因起关键作用。自
信心、自我意识水平和群体凝聚力等内部因素影响着去个性化状态的
产生。第一,自信心。自信的人往往能够坚持己见,而自信不足的个
体则会较多地迎合群体,自信心不足是产生去个性化现象的重要原因。第二,自我意识水平。自我意识水平高的个体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角色
和责任,在外在诱因强烈时也不易发生去个性化行为;相反,自我意识
水平低的个体则容易出现去个性化行为,做出与平常不一致的行为。
第三,群体凝聚力。在高凝聚力的群体中,成员更重视自己与他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