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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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4﹞126号

【发文日期】2004-09-28

【实施时间】2004-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总局对2000年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编者略)

2.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编者略)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及《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七条 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

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双方应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时,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

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人才库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计会、纳税检查和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量的需要,确定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办法;

(二)组织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

(五)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七)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八)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通报、总结和归档;

(九)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3.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公正、适当;

6.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以前查处问题的纠正情况:

1.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

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四)检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实施检查的税收执法问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检查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述形式的执法检查可以灵活运用,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还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其他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至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力度大的作用。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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