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立案时应把“案件受理通知书”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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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立案时应把“案件受理通知书”给原告

一看标题,可能有些令人费解,“案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立案通知”)不就是法院给去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立案后即取得原告身份)的一份书面告知——告知其起诉已经被法院受理的一份文件吗?其“通知书”的名称本身就有送交的意思,如果原告不能得到这样一份书面通知,如何能明确知道其起诉已经被受理呢?

但实际情况中却出现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不给原告立案通知,只给一份“举证通知书”,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立案完成后手里只有举证通知书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收据,但这两份书面的东西上都没有被告的名称或名字(立案通知上写有诉讼两方的名字和案由),这就给原告的某些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比如,在到房管部门查询被告的房产时(可为下一步的申请查封作准备),没有证明立案并且被查询人为案件中的一方的书面文件时,你只能查询被告有无房产,房产的诸如坐落、大小等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并且得到的只是口头答复,房管部门不会给你书面的东西,这就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风险——没有书面的证明如何进行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能及时财产保全就可能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执行难比艾兹都难解决。

法院保留立案通知是因为法院自己装订的案卷中有应当包括立案通知的要求,且不说你这样要求是否科学,但为了内部规定而牺牲当事人利益是不应当的。当原告向立案庭执意索要立案通知时,会得到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立案通知复印件——这有什么证明力呢?我就上述情况问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他的回答是立案通知应当给原告,如果自己要订卷的话就再开一份。这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变通,两方都得到了兼顾。而那些为了自己订卷而不顾原告合理索要请求的法院则是一种非常“懒”且“司法不为民”的表现。

前几天看到电视上中央领导讲话,提到国家工作人员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工作,这种话你说不是高调吧实在说不过去——人民群众哪里敢奢望什么“深厚感情”?只要你能做到依法工作就算是我们人民群众上辈子烧高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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