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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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混合型-保证收益)

浦发银行 SPDBANK

电话: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客户/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银行/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公司理财业务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说明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客户/甲方: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 产品本

金”)并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法定成立的组织 机构。

2•银行/乙方: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 理,并按约定支付客户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

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理财产品/产品:指本合同约定的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银行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

投资计划和方式,以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根据约定条件向客户支付产品本金及收 益。 理财交易 /交易:指双方之间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金融交易,依投资标的的不同,理 财交易表现为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中短期 票据、企业债、 回购、货币市场拆借、 同业存款及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等金融工具 的理财交易。

产品收益率:指乙方在理财期限内对产品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以年 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为乙方向甲方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

产品收益:指根据双方约定而最终确定的客户实际收益。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产品本金和收益兑付日:指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银行实际向客户支付产品

本金及产品收益之日。

产品到期日: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产品到期日。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也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

理财产品存续期: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产品收益起算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的期间。

预约销售期: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预约销售期。在预约销售期,鉴于市场风险、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乙方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不成功并终止理财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预约销售期内甲方支付的产品本金仅按当期乙方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且不得提前支取。

经办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本合同的营业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经办行被视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有权以其自身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授权行事,故甲乙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

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

第二条理财产品

2.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指定或者新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支付投资本合同所指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的本金,并接收产品到期日后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产品本金和产品收益。

(1)甲方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资此产品本金金额为:

小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以上金额以大写为准)

(2)甲方上述账户中用于投资本产品的产品本金在预约销售期内及预约销售期结束至产品收益起算日前将被冻结,甲方不得支取或使用。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在产品收益起算日当日从甲方上述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的产品本金。

(4)甲乙双方在预约销售期内签署本合同,合同签署后,甲方最晚在预约销售期最后一天内交付理财产品本金。在预约销售期内交存于银行的产品本金,在产品收益起算日前,按当时乙方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理财产品收益与分配

(1)本产品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乙方确保甲方最终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产品本金和产品收益。

(2)本理财产品收益计算公式为:

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X产品收益率X实际理财天数

£65

(3)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来于理财产品投资的合同中约定资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4)本理财产品中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理财计划托管费、销售手续费以及银行管理费

等(本产品的产品收益率已扣除以上费用,为甲方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均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列入理财产品费用。

(5)在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兑付日,乙方将产品本金和产品收益划付至本合同第二条

第2 款甲方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4.计息方式:日利率=年收益率/365 ,以单利计算,按实际天数计息。

5.账户管理:乙方对理财产品中的甲方理财产品资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本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理财产品资产相互独立。

第三条信息披露

1. 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乙方依据上述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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