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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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合意而生的产物,“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私权神圣与契约自由奉为圭臬,在这种精神指引下,合同法坚持相对性效力,合同能且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地区、跨境商业交易日渐频繁,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植根于传统简单的商品经济,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其他规则的冲击。

对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即在多大程度上个人可以自由的订立或者拒绝订立合同,并以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是否应受到他人或国家的干涉,一直是合同法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不同于以前封闭简单的商品交易,现在的交易涉及商品范围越来越广,交易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具有连续性和相关性。

“古典契约理论用极其抽象的方式,甚至是削足适履的方法将活生生的社会联系分割为一个个由契约构成的小结来构建自己的契约法理论;但实际上,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严格恪守契约效力的罗马法也承认某些突破。

”于是“再继续恪守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契约理论有走向式微之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日渐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大方向下,不断对其进行修正,通过辨
证统一的正义观来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

于是乎各个国家均承认了某些交易领域内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如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等等。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
表面上在某些交易领域未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突破,似乎是对这项原则的一种否定;但是从实质上说,其弥补了相对性原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连续性的发展,过分强调合同自由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不关注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足。

首先,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人们对自由、自主的合同观念发生转变,如对合同对第三方影响的关注。

十九世纪的英国就遭遇了许多产生自工业革命的外化问题,肮脏的城镇、不卫生的食品、疾病、污染等等,它们都是工业施加于第三方的外部成本。

一般来说这些外化问题均来自于私人之间的合同,如租赁一所未安装排水系统的房子,尽管双方均是自由、自愿这样做的,但是却对邻居造成了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完全的合同自由,而不去关注是否对他人造成了影响已经不可能了,社会公共利益愈加得到重视。

于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现行法律逐渐对合同自由原则加以限制,为此,国家开始运用公权力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控,将人们的行为限制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

且突破理论可以简化交易各方关系从而促进交易,在法律的指引下,使市场要素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突破理论是现在频
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体现了促进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

再者,它可以有效地简化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随着构建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从原本耻诉、厌诉的情结发展到现在诉讼案件逐年大量增加,司法资源极度紧张,故应尽量减少诉讼,降低诉讼成本以节约司法资源。

一般而言,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的效力也只能约束纠纷当事人。

但是随着交易连续性和相关性的发展,法院裁判发生的效力也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对象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

这时候再严守相对性原则,首先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然后再当第三人对争议的财产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行审理,分段审理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因此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对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如设立第三人制度,合同的保全制度等,这样就可以使诉讼程序得到简化,而且也有利于公正的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避免因机械的进行诉讼分段而造成不公正的结果,从而达到节约诉讼成本,实现程序正义乃至实质正义的结果。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继受了罗马法、德国法等“债的相对性”理论,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现行法律条文中还是有它的精髓所在。

由于现代社会发展合同效力的不断扩张,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影响,故应该在法律实践中加强对无辜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
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贯彻在社会法律实践中,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遵守相对性的同时,我国也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设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若干突破规则,如代位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规定、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等等,这些突破性规定都是为了修正相对性原则的。

突破理论实质上是对相对性原则的补充,在某种情形下适用绝对的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结果的不公正或者程序的浪费,这时候法律明确规定适用突破理论,能更有利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况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因为突破理论而动摇,反而因为突破理论的补充和修正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因为结合了这些表面上看似对立的突破制度,合同法变得更加合理。

突破理论与相对性原则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只不过二者对社会生活规范的角度不同。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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