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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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一一一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一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一一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一一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一一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一一一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一一一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一一一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一一一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891-8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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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山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文时间:2012-03-09 08:54:42 作者: 【大中小】浏览:1405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模拟真实事故情景,进行现场应急处 置和协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和有效性。
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青岛 XXXX 有限公司2022 年 12 月 30 日.1.1 编制原则 (1)1.2 编制依据 (1)1.3 评估小组 (2)1.4 评估过程 (3).............................................................................................2.1 基本情况 (3)2.1.1 公司概况 (3)2.1.2 主要客户及产品 (3)2.1.3 主要生产设备 (3)2.1.4 生产用原辅材料 (5)2.1.5 企业周边情况 (5)2.2 工艺流程 (5)2.3 事故类型识别 (6)2.4 重大危(wei)险源辨识 (7)2.5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8)...............................................................................................................4.1 风险等级划分 (9)4.2 风险程度分析法(MES) (9)4.2.1 风险的定义 (9)4.2.2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L (9)4.2.3 控制措施的状态 M (10)4.2.4 人体暴露或者危(wei)险状态浮现的频繁程度 E (10)4.2.5 事故的可能后果 S (11)4.2.6 根据可能性和后果确定风险程度 R=L .S=MES (11)4.3 事故可能性分析 (12)4.4 事故后果分析 (13)4.5 风险评价 (14)....................................................................................................1)编制的规范性: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2)评估的科学性:评估报告应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估;3)内容的准确性:风险评估内容应与公司实际结合,内容准确。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62号 安全办
山东省政府
鲁政发〔2010〕77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1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53 号
安全办
省安监局 省总工 鲁安监发〔2011〕16
会 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十一届省代会21次会 议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函字[2011]9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1]186号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九届省代会17次会议
山东省公安厅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省安全生产
鲁公发〔2012〕19号
监督管理局
安全办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3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发[2012]1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2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
31 管 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
32 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
质总体方案》和省有关部门具体实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74号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
安全办 安全办
鲁安监发[2012]12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分类和等级、编制与审核、实施与演练、监督与评估、信息共享与交流、责任与处罚等内容。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统一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要履行预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责任。

第五条属地管理各地区和行业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分级负责各级单位应按照上下级关系和分工责任,层层划定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界限,明确各级单位的预案编制、审核、实施和演练等职责。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等级第七条分类管理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工作领域和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等级划分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影响程度和应对能力进行等级划分,包括一级应急预案、二级应急预案等,并明确各级预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梯次编制各级应急预案应按照从上至下的梯次编制要求,上级单位的预案要包含下级单位的预案内容,确保各级单位的协同配合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十条编制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应急措施、应急组织、资源调配、信息通信等内容,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审核标准应急预案的审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能够在实际应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09]124 号)、《山东省煤矿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鲁煤安调2010 [92] 号)、《兖矿集团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字【2008】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

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第一章应急管理体系第四条应急组织及职责(一)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度室、安监处、技术科、通防科、地测科、机电科、供应科、保卫科、供应科、劳动工资科、接待服务中心、医院、新闻宣传科、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事故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

调度室主任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

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完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以调度室为平台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进行应急救援工作;2.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修订有哪些要求?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百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度)安全生产面知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道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内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容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2、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在哪1.预案编制新《管理办法》新增了以下要求。

编制前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征求意见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应急处置卡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2.预案评审哪些单位预案需要评审,在原《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有增有减。

新《管理办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金属冶炼单位为新增,对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均需要进行评审的一刀切做法进行了删减,细化。

即,可以简单概括为涉及安全方面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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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原则: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评估报告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估。

风险评估内容应与公司实际结合,内容准确。

风险评估应对公司可能发生的各种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进行全面分析。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14.《XXX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以上依据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的基础,对公司可能发生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进行全面分析,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评估内容准确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8.《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2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12月4日)2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1日实施)2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09]124号)25.《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安监规〔2018〕2号)26.《青岛西海岸新区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青西新管发〔2017〕22号)27.《青岛西海岸新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青西新管发〔2014〕37号)28.《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西新管办字〔2017〕11号)公司成立了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制造部、安全卫生教育部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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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9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10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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