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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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
(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
标达到以下要求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
五、园林建设
(一)园林绿化建设要体现保护优先原则,防止过度追求“景观”效应,充分保护原生态,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
(二)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三)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其中县城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单个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四)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五)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以休闲功能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在65%以上。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时,统筹农村绿地建设,并有分步实施的措施,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平原地区90%以上,山区及海岛地区6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城市60%、县城4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管道燃气普及率40%以上。编制燃气城乡一体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燃气供应体系规范、安全得到保障。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贯彻节能要求、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100%,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城市道路按道路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管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6%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8%。
(七)城区道路机械清扫率30%;城区公厕二类以上每万人拥有4座。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及人流较多的道
路沿线300米左右有公用厕所。
八、特别条款
1、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绿化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予验收。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或污水处理率不达标的不予验收。
3、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三年虽逐年增加,但疏于管养,绿地荒抚的,应适当扣分0.5—1分。
4、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高出2个百分点以上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高于1平方米以上的,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