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药控股采购年度协议(发文版)完整版f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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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购销协议
甲方(供货方):乙方(购货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魏玉林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上海市福州路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期限
1.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2015_年_10__月_10__日起至_2017__年_12__月_31__日止。均根据本协议履行。任何一方希望到期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均应至少不迟于到期日前30天向另一方书面致函,协商续约事宜。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购销关系
2.1 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将附件二《产品清单》中约定品规的产品销售给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之间的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协议约束。
2.2 双方就单笔购销业务,还应另行通过签发、确认送货单、出库清单等收货单据的方式加以明确。
第三条资质
3.1 甲方为合法的药品制造商或经销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甲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GSP证书
□食品卫生许可证□GMP证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药品经营许可证
3.2 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销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三日内向甲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GSP证书;
□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甲乙中任何一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协议不得继续履行。
3.4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甲乙双方上述证书换发,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更新材料。
第四条价格
4.1 甲方依照附件二《产品清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
4.2 在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由于市场因素欲调低本协议约定的产品的分销价格,应提前三十日与乙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双方根据协商的结果继续或变更本协议的履行,协商不成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渠道库存产品的差价损失,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4.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由于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原因导致甲方必须调低其产品终端零售价格的,甲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出解决方案,并应补偿乙方全部渠道库存产品的差价损失,补偿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质量与批件
5.1 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产品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5.2 若甲方所供应的药品为进口药品时应提供加盖甲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港、澳台地区)、同批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肽类激素制剂,还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肽类激素制剂《进口准许证》;进口疫苗还须提供同批号疫苗《批签发合格证明》及《通关单》。前述证件如有内容上的变化,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
5.3 前述两条所述的各类产品批件应当随货提供。
5.4 甲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乙方的产品时,供货产品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
(1)产品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
(2)产品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
(3)产品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
5.5 如甲方供货产品为首营品种药品的,甲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首营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第六条订购
6.1 乙方如需甲方供应产品,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供货的品规、数量、收货地点、交货时间以及要求甲方作出回复的时间等。
6.2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与乙方确认是否供货。
6.3 因甲方原因的供货不足,导致乙方缺货,无法供应下游客户,乙方有权缓付甲方货款或获得其他相应的补偿。
6.4甲乙双方可通过传真件的方式签发和确认订单。
6.5在不便以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公章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的形式,授予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的权利。
第七条运送交付
7.1 甲方保证产品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7.2 甲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产品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延迟供货超过_____日,乙方可拒绝收货。除非甲方另行通知,甲方指定的送货地点为上海市闸北区康宁路1089号。
7.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乙方交付产品。
7.4 甲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甲方如期供货但供货产品种类不符或有短缺,乙方有权拒收。
7.5 甲方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产品托运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7.6 产品到达乙方仓库或收货地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到达目的地经验收交付后的